自1988年以来,全国先后有24个省市进行了“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三年来试点的成效如何?还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全面分析、交流试点情况,进一步推动“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于1991年3月18日至21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召开了“税利分流”试点分析会。来自全国13个试点省市财税部门的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实行“税利分流”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一是可以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分流”后,国家一方面作为社会管理者依法向企业征收所得税,对所得税不搞承包,完善了过去的承包办法,避免了全额利润承包中对企业多实现的利润不能多收和包盈不包亏的弊端,在平衡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确保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另一方面作为资产所有者向企业收取税后承包利润.这就使企业上交所得税和利润总的比例较为规范,使企业能在较为公平的税负基础上平等竞争。二是有利于促使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实行税利分流以后,要想达到国家多收,企业同时多留、职工个人收入增加的目的,从根本上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所得税硬化后,企业只有着眼于内部挖潜,抓好双增双节,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努力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才能使企业在调整和扩大上交比例的同时,在绝对额上争取使企业留利每年都有所增长。三是有助于企业投资约束机制的形成。税后还贷,使投资责任更加明确,投资风险相应增大,有效地避免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膨胀,遏止了企业盲目争项目,争投资的倾向,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新上项目的建设周期和经济效益。
代表们在讨论中还反映了不少试点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王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