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留利,提取专用基金对促进生产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近几年对专用基金监督管理不力,约束软化,导致专用基金提取、分配、使用失控,一方面形成消费基金膨胀,另一方面国有资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为了探索合理分配企业留利,正确提取、使用专用基金,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我们对河南省驻马店地区29户国营企业1987—1989年的企业留利分配,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进行了全面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企业不按规定计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据调查统计,29户企业中有13户少提或不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占全部调查户数的45%,3年共少提折旧基金258.3万元,少提大修理基金155万元。其采取的主要手段,一是对使用中的固定资产不入帐或长期挂帐。如地区某建材企业,新上一套水泥生产线,固定资产价值599万元,1988年已投入使用,但至1990年12月末入帐,不提折旧,两年少提折旧基金58万元,占该厂同期实现利润122.2万元的47%。二是降低提取比例,虚增盈利或减少亏损。如该地区某县化肥厂,为完成承包利润,任意降低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提取比例,3年少提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25.5万元,还从专用基金中列支应进入成本的中小修费用39.9万元,两项合计虚增利润64.8万元,与同期实现利润42万元相抵后,实际亏损22.8万元。2.企业留利不按规定比例分配,生产发展基金向消费基金转移.29户企业,3年多提福利基金58.9万元,多提奖励基金274.4万元,相应少提了生产发展基金。3.非生产性支出挤占生产性基金。被调查的29户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非生产性支出挤占生产性基金的现象。据29户企业调查统计,更改、大修理、生产发展、新产品试制、后备五项基金,3年累计提取3554万元,支出3776万元,赤字222万元,在支出中用于非生产性和消费性支出为1737万元,占46%。4.专用基金不能专款专用。专用基金一部分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或弥补亏损。如某县商业系统的3户企业,3年用企业发展基金7.8万元抵顶上交财政承包任务;某公司挪用生产发展基金18.9万元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另一部分专用基金则被罚款、摊派、业务活动费、吃喝招待所消耗。由于抵顶承包不足和弥补亏损等,个别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出现负数,如某县交电公司,1989年底生产发展基金负20.5万元。
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必要的审批制度。加之,目前承包制的分配倾向是保上交财政任务,保职工增加收入,而挤了企业发展后劲,形成“生活福利靠留利,生产建设靠贷款,还贷靠国家”的状况。
为了加强对企业留利和专用基金的管理,避免企业“短期行为”,确保企业生产发展后劲,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理确定留利水平及其分配比例,企业应按照规定正确分配使用。企业通过留利的使用,一方面要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后劲,增加国有资产总量,提供更多的资产效益;另一方面要增加职工收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益。为了达到上述两个目的,必须在企业承包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留利水平,并规定具体的分配比例。企业应按核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建立各项专用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专用基金,确保企业后劲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提取比例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多提、少提或不提。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均属国家基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积累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不得将其挪用于增加职工的福利、奖励或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专用基金支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弥补亏损等项支出。抵顶承包不足应依照风险抵压金、风险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的顺序支出,不足部分才能动用生产性基金。
(三)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确保专用基金专款专用。为了改变过去专用基金使用混乱,大量生产发展基金被挪用的状况,有必要对企业所占用的专用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申请报批、跟踪监督”制度。即专用基金所有权归国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专职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专用基金。但动用时,事前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为避免专用基金使用中发生浪费或挪用等问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深入实际跟踪监测或定期检查,确保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了切实落实专用基金先提后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必要将企业留利、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列为财务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在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对厂长(经理)实行离职及承包前后专项审计企业资产评估,并作为考核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和厂长(经理)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完善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列作工效挂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能提效益工资,并按其比例下浮工资。
(五)严肃财经法规,落实奖罚办法。去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发展基金挪作奖励、福利基金的,少提、不提折旧基金和将折旧基金不用于生产用途的,以及对设备不进行正常维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我们认为,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使企业留利和专用基金管理落到实处,必须严肃法纪,坚决按照财经法规实行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可以为:
1.对多提或少提折旧基金的,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处以相当于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对不按规定比例进行留利分配,擅自提高福利、奖励基金,减少生产发展基金分配比例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3.对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转为消费基金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财经法规予以坚决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通报批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罚款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国有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不按规定入帐,作为更新改造基金的,应将其变价收入全部没收。
5.对经考核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按承包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其差额相应增加企业上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