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近几年来,在“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指导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为解决有关司法部门、监督部门办案工作后顾之忧,先后实行“办案(专项)经费”单列,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办案(专项)经费”增长过快的现象。江苏省射阳县有一个部门1990年“办案(专项)经费”实际支出是1989年支出数的206.7%。这一方面是近年来(1)各项费用定额不断调高;(2)党和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实行综合治理整顿、反对腐败等各项措施落实,各种案件聚增。另一方面还要看到一些非自然增长因素。从我们调查审计的有关部门“办案(专项)经费”在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看,一是乱发补贴,有一个单位除正常报支出差补贴外,还巧立名目,采用每月每人多报支20天出差补贴的方法,补贴基层办案人员50元;二是擅自提高补贴标准,出差补贴规定县内2.50元/天,县外4.00元/天,可有的单位借口出差多用钱,县内就按4.00元/天,县外就更多;三是将“行政经费”放在“办案(专项)经费”中夹支,有些办案机关将超支的行政经费放在“办案(专项)经费”中央报;四是虚报冒领,私设“小金库”,将“办案(专项)经费”放在帐外乱支滥用,有的办案部门虚报支出,将资金放在科室,用于所谓“不好开支费用”。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办案机关(人员)财经纪律观念淡薄,认为自己工作辛苦多花点钱,没什么,同时与检查、监督工作不力也有关系,有的地方的财政部门认为“办案(专项)经费”反正实报实销,核不核一样,放松了对这项经费的检查。
因此,我们建议必须重视对“办案(专项)经费”的审查管理工作。首先,要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使‘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有章可循。其次,加强宣传教育,使办案机关(人员)确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案),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第三,经常对办案经费审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对哪些违反财经纪律,屡查屡犯,除经济上不能让其占便宜外,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陈振福 潘安艳 严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