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乡镇企业获得迅猛发展,到1989年,全国乡镇企业已达1800万家,乡镇企业总产值达7530亿元,占全国社会总产值的1/4,其中,乡镇工业总产值为5180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3,相当于1980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十年来,乡镇企业已向国家交纳1480亿元税金。这说明乡镇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国家与乡镇企业的财政分配关系日益显得重要起来,它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乡镇财政自筹收入以及乡镇企业积累和职工个人收入的增长。当前,在处理国家与乡镇企业分配关系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很值得注意的新情况。
第一,目前联系国家财政与乡镇企业分配关系的纽带是税收,即国家通过税法向乡镇企业征收各种税金。由于农村的税收征管体系还不甚完善,基层税务所对乡镇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还比较薄弱,致使税源流失严重。基层税务所只对上一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征收任务指标负责,到年末岁尾,只要完成了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征收任务指标,即使还有应该继续征收的税款,也不再征收,让税源白白流失。基层税务所之所以这样做,主要原因是怕当年实征数超过当年指标,上级税务机关会加大下一年度的征收任务指标,怕上级压担子。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税收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和流通的扩大而不断地增长,不应该出现这么一个人为的“征税阻断期”。
第二,目前乡镇财政与乡镇企业的分配关系,大多采用“定额上交”办法,即乡镇企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拿出一定数额资金,上交乡镇财政所,作为乡镇财政的自筹收入。这种分配方式,对保证乡镇财政自筹收入的稳定取得,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带来了弊端,即这种分配方式凝固了两者的分配格局,使乡镇财政的调节和监督职能失去了作用。因为在这种分配格局下,只要乡镇企业交足了上交款,乡镇财政就不再对乡镇企业内部的财务分配等进行调节和监督,对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也相对松弛下来,致使有的乡镇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执行较差,特别是乱挤成本现象严重,有的把社会上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款项列入成本开支,有的把吃喝送请费用、旅游费用也列入成本开支,等等。一些不符合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都挤入了成本,最终使计税利润减少,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第三,目前乡镇企业大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的是厂长、经理个人承包,有的是企业领导成员集体承包,但这种集体承包有的只是名义上的集体承包,实质仍是个人承包。个人承包弊端较多,主要由于现在乡镇企业没有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环境也缺乏硬约束机制,因而个人承包往往是厂长、经理一个人当家,“家长作风”较盛行,使得财务会计制度不能很好地执行。财会人员明知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也不敢抵制,怕遭解职厄运,只好顺从厂长、经理去做,因而使得乡镇企业内部分配上的问题较多,一些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财源,流入个人腰包。比如有的乡镇企业以“顾问费”为名,向关系人(有的是同级或上级领导)、关系户按月赠款200-400元不等。有的在年终分配时,由厂长、经理向有关人员暗发“红包”(奖金),数额不公开,连财会人员也不让知道。有的“吃缺额”,虚列职工人数,等等。这些现象,虽不能说普遍存在,但或明或暗,或多或少在一些地区存在着。这样一些“体外分配”,不仅侵蚀了乡镇企业的机体,同时也破坏了国家财政从乡镇企业取得财源的渠道,是“毁渠抽水”之举,再者,目前乡企业实行的承包制是“包盈不包亏”,即企业盈利,承包者乘机捞一笔,企业亏损,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更谈不上赔偿,承包者最多不过卸职不干。在这种承包机制下,承包者怀着“千一干,捞几万;干不好,也能跑”的动机来搞承包,根本谈不上为搞好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争效益,为集体、为国家多做贡献。此外,承包者个人收入与企业职工收入悬殊太大,有的高于一般职工收入的5~6倍,而且也大大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这种弊端源于乡镇企业中的“政企不分”,因为定承包基数,定分配办法,均由乡镇党政领导拍板定案,往往只照顾承包者的利益,未能充分考虑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因而富了个人,亏了集体,害了国家。
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必须纠正对基层税务部门下达年(季)度征收任务指标的做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到只要是应该征收的税,就一分不少地全部收上来:要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让乡镇财政所与基层税务所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对乡镇企业的征税工作,乡镇财政要把国家预算收入和乡本级收入摆到同等重要位置上,不能只关心地方预算收入,不关心中央预算收入;县级财政部门在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应考虑从体制上保证国家预算收入的稳定增长,防止基层财政部门“倾斜征税”,同时还应协调好乡镇财税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共同保证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二是要把完善分配体制与对企业财务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改变“定额上交”的办法,采取“按利润增长比例上交”,促使乡镇财政时刻关注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效益以及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强化纳税检查、纳税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使财政监督、纳税监督和审计监督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做好对乡镇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从目前的客观情况看,似应由乡镇财政所牵头开展工作较为适宜,因为乡镇财政所属于乡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便于开展工作,可以得到乡镇政府的支持。三是应制定有关乡镇企业承包管理办法的法律,其中应确立乡镇财政参与承包管理的权力和地位,以保证承包形式下的乡镇企业与国家财政有个合理合法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