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王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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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做“蛋糕”与切“蛋糕”,形象地比喻出经济与财政的辩证关系。我们历来认为,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偏废哪一方都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无法把“蛋糕”做大。最近,理论界联系做与切“蛋糕”的关系对“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见仁见智不一而足。但这一新的承包方案尚处于试点之中,并已初步展示其优越性时,有人想对其判死刑,这无论如何不能视为一种科学的态度。
“税利分流”能否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方向,一是要让实践来检验,二是要看有没有正确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最直接最基本的理论依据,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马克思讲:“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制权力;一种是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30页)。长期以来,国家的双重职能被人们所忽视,在制定政策时,要么以所有者职能取代政权职能,要么又以政权职能包揽了所有者职能,反映在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上,有时以利代税,有时又以税代利,使各方面的经济关系难以理顺。实行“税利分流”体现了国家的双重身份的双重职能。作为社会...
做“蛋糕”与切“蛋糕”,形象地比喻出经济与财政的辩证关系。我们历来认为,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偏废哪一方都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无法把“蛋糕”做大。最近,理论界联系做与切“蛋糕”的关系对“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见仁见智不一而足。但这一新的承包方案尚处于试点之中,并已初步展示其优越性时,有人想对其判死刑,这无论如何不能视为一种科学的态度。
“税利分流”能否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方向,一是要让实践来检验,二是要看有没有正确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最直接最基本的理论依据,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马克思讲:“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制权力;一种是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30页)。长期以来,国家的双重职能被人们所忽视,在制定政策时,要么以所有者职能取代政权职能,要么又以政权职能包揽了所有者职能,反映在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上,有时以利代税,有时又以税代利,使各方面的经济关系难以理顺。实行“税利分流”体现了国家的双重身份的双重职能。作为社会管理者,国家对企业依法征收所得税,用于巩固政权和满足全社会(不仅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共同需要;作为全民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国家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增强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促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实行“税利分流”起码具有以下优越性:
第一,“税利分流”进一步规范了承包制。它在保留承包制原有的激励机制的同时,有利于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使企业的经营机制更加完善。
第二,“税利分流”强化了所得税,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三,“税后还贷”明确了企业、银行和财政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为防止财政、银行双赤字,消费、投资双膨胀,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第四,“税利分流”不仅仅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它还对财政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价格体制以及企业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的改革起到促进作用。
近年来“税利分流”试点的经验表明,上述优越性已经或正在显示出来。但否定论者却视而不见,硬说到目前为止“税利分流”试点尚无一成功的先例。不仅如此,有人还对这一改革方案从逻辑和理论上提出了种种责难。我认为,这些责难是不正确的,并就几个主要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有人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属国家所有,国家向其征收所得税,是自己征自己的税,在逻辑上说不通。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仅不能向全民所有制企业征收所得税,连流转税等其他税种也不应该再征了。既然自己征自己的税在逻辑上讲不通,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有什么税负可言呢?说穿了,这是一种非税论的主张。我国完成三大改造以后,特别是“大跃进”时代,非税论曾盛行一时,在这种思潮影响下,1959年曾在少数城市中试行过“税利合一,以利代税”的办法,时间不长,就给试点城市的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最后不得不放弃试点。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非税论的失败,在于它违反了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混淆了利润和税收两种经济杠杆的职能,因而在实践面前碰了壁。
——有人说,“税利分流”的主张,把国家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收取利润,看成是所有者收益,因而违反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不分国情照搬西方模式。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学说的基本点是,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创造,其价值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这一学说对任何生产方式下的商品生产都是适用的。但价值的创造是一回事,价值的分配又是一回事。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财政收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则另当别论),国家财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财政,财政集中的收入,都是满足于社会物质文化需要。至于国家采取什么方式将剩余产品价值集中起来,分配下去,则取决于税收、利润这两种经济杠杆的功能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与违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无关。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客观现实。面对这一现实,为了理顺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其中之一就是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国家作为11亿人民的代表,以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那些符合产业政策需要,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多留利润,对于那些需要控制或限制的企业少留或不留利润,这样做,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大有益处。由此看来,国家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十分必要。
——有人说,税利分流后,效益好的企业多交,效益差的企业少交所得税,这是一种新的大锅饭,违反了按劳分配原则。
诚然,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对此,不应有丝毫的动摇。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讲的“按劳分配”是对劳动者个人消费分配而言的。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后,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价格时,社会产品的分配,在进行了六项必要扣除之后,劳动者从社会上取得消费资料的数量,应以他所付出的劳动量来分配。显然,这里涉及两层分配关系。其一是国家与企业,在这一层分配关系中,所依据的是六项社会必要扣除原则,既为必要扣除,就不是可有可无。国家从企业中收取税、利,体现了国家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这与按劳分配原则并无直接联系。其二是国家与职工个人的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顺便指出的是,目前普遍实行的上交利税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虽然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一定作用,但从理论上讲,这与按劳分配尚有不少差距。按劳分配中的劳动量必须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如此才能体现出等量劳动与等量产品交换的原则。而我国目前商品价格与价值有着很大的差异,因而任何企业所实现的税、利中,都不可避免地会有其他企业税利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税利与工资挂钩,势必造成苦乐不均,影响一部分职工的积极性。对此,要结合价格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不应将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办法固定下来,更不能以此为据,把国家与企业,国家与职工的两种分配关系混为一谈。
——还有人说,“税利分流”是“利改税”的变种,“搞税利分流”是旧体制复归。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改革前,全民所有制企业首先向国家交纳流转税,流转税后的利润全部上交国家,纳入国家预算。正由于这种体制的弊端,我们才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79年实行企业基金制;1980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又实行了承包制。这期间每实行一种新的改革方案,都伴随着一系列减税让利政策。据统计,1989年国营企业的留利率已达55.3%,比1978年增长51.6个百分点,留利额697.6亿元,比1978年增长近24倍。与此同时,国家财政却连年入不敷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大为减弱,致使国民经济中结构失衡,经济效益下降等深层次问题至今得不到圆满的解决。目前企业普遍感到困难的资金问题、市场问题以及经济效益滑坡等问题,无一不与宏观经济结构失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分流”,对企业对国家都大有好处。如果仅仅因为“税利分流”强化了所得税,就认为是“利改税”的变种,是旧体制复归,那么,反对“税利分流”,仍然坚持流转税和利润上交形式,不更是回到改革前的老路上去了吗?
我们历来认为,对改革中实行的任何一种方案,都应该历史地、全面地去分析和评价。对“利改税”也不应一棍子打死,它确实存在着利税不分,所得税率过高等弊端。但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了所得税,这一功绩必须肯定。遗憾的是,承包制在否定“利改税”弊端的同时,将其合理的成分——所得税,也否定掉了。所得税被否定,是造成税法软化,预算约束软化,投资、消费双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税利分流”方案是我国分配关系改革的历史总结,它重新强化了所得税,绝不是什么复归,而是否定之否定,是螺旋式上升,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新精神。
“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作为一种改革方案正在试点之中,从已取得经验看,它较好地处理了做“蛋糕”与切“蛋糕”的关系,能够成为理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方向,对此,我们应该持坚定、热情的态度。当然,它也像其他改革方案一样,在试点乃至试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不足,对此,可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进和完善。绝不能以此作为彻底否定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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