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掌握支农周转金回收情况,剖析回收率低的原因,探索提高回收率的最佳途径,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近我们对黑龙江省呼兰县支农周转金回收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截止1989年末呼兰县发放上级和本级财政周转金1557万元,应回收累计到期周转金1174万元,实际回收120万元,占应回收额的10%。其中财政部门应回收累计到期周转金797万元,实际回收112万元;劳动部门应回收累计到期周转金195万元,实际回收3万元;水利部门应回收累计到期周转金182万元,实际回收5万元,分别占应回收额的14%、1.5%和2.7%。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是:
一、管理队伍薄弱。呼兰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支农周转金工作的仅一人;乡镇财政所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周转金管理没配备专职人员。如此薄弱的管理队伍,很难完成大量的资金管理和回收工作,不能在资金投放前对申请借款单位和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论证,以及投放后的经营指导;无法对分散到上万户的一千多万元资金进行及时监督检查;无力对到期应归还资金进行有效催收。
二、责任制不够完善.有关部门对周转金改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没有从应有的高度深化认识,特别是对周转金管理没形成严密的具体分工和责任制。领导“重视”发放...
为掌握支农周转金回收情况,剖析回收率低的原因,探索提高回收率的最佳途径,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近我们对黑龙江省呼兰县支农周转金回收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截止1989年末呼兰县发放上级和本级财政周转金1557万元,应回收累计到期周转金1174万元,实际回收120万元,占应回收额的10%。其中财政部门应回收累计到期周转金797万元,实际回收112万元;劳动部门应回收累计到期周转金195万元,实际回收3万元;水利部门应回收累计到期周转金182万元,实际回收5万元,分别占应回收额的14%、1.5%和2.7%。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是:
一、管理队伍薄弱。呼兰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支农周转金工作的仅一人;乡镇财政所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周转金管理没配备专职人员。如此薄弱的管理队伍,很难完成大量的资金管理和回收工作,不能在资金投放前对申请借款单位和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论证,以及投放后的经营指导;无法对分散到上万户的一千多万元资金进行及时监督检查;无力对到期应归还资金进行有效催收。
二、责任制不够完善.有关部门对周转金改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没有从应有的高度深化认识,特别是对周转金管理没形成严密的具体分工和责任制。领导“重视”发放,忽视回收,具体负责人相应缺少管好周转金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例如,呼兰县某局截止1988年末累计借出周转金85笔。其中无合同18笔,金额为61万元,在无合同借款中只有汇款单而无借据、无其他手续的有5笔,金额为9.8万元;1980年至1984年发放的周转金合同、帐目、凭证无人保管,随意堆放,导致部分合同、帐目、凭证霉烂、丢失。
三、签订合同不严格,执行合同不彻底。一方面,作为周转金发放,回收部门的乡镇财政所,在合同中成为借款者的担保人。当借款者无力偿还资金时,财政所无能为力。另一方面是大多数借款者法制观念不强,不按合同如期归还资金,同时发放部门法制观念也较淡薄,没有严格采取法律手段回收资金。截止1989年末全县只对两户渔场通过银行收其担保者资金2.3万元。大量的周转金借款合同睡在卷柜里。
四、挤占挪用,周转金失去偿还基础.在对113个单位审计调查中,查出挤占挪用周转金129万元,这部分周转金不但没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还失去了偿还基础。例如:呼兰县某主管局1988年挤占扶持城镇青年生产周转金15万元用于购买办公楼;1989年又挤占5000元用于办公经费。另一主管局1984年挤占养猪专业户周转金25416元用于办公费、职工药费。
五、盲目投放,周转金损失浪费借款者无偿还能力。从我们调查的67个乡镇企业,8个企业办来看,投放周转金后没建厂、没生产或建厂后一年左右倒闭的企业就有24户,占被调查的乡镇企业及企业办户数的32%,损失浪费周转金125万元,这些单位已无偿还能力。例如:某主管局及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1985至1987年期间组建乳清酒厂、养鸡场、打压站、车队、工程队五个单位,投入周转金59万元,这五个单位建立一年左右先后倒闭,周转金没归还分文。又如许卜乡玻璃器皿厂1989年在既无厂房,又无设备;既无自有资金,又无银行贷款;市场材料价格高,产品销售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先以许卜化工厂名义套取周转金6.6万元;后财政又借给周转金5.4万元,共计12万元,全部用于修建厂房,购置设备、原料,支付工资,上交管理费。仅一年时间,工厂倒闭,没销售一件产品,12万元资金全部花光,还留下外债。再如康金镇企业办1987年筹建油脂化工厂,财政借周转金56500元。当年因自筹资金没解决,原料无来源而停建,投放周转金全部被企业办乱支滥用。还有对青镇企业办1985年筹建饲料厂,借周转金6.6万元,修建厂房,购买粉碎机。投产后因管理不善,成本过高,企业亏损。当年被迫停产,厂房、设备全部闲置。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支农周转金的管理:
一、增加周转金管理人员。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从调查研究到项目评估和审定,从资金发放到效益检查和回收,比原先实行无偿拨款增加了成倍的工作量,不论哪个环节工作不细致、不彻底,都会出现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甚至违纪使用等问题,严重影响资金按期回收。要使借款者合理合法使用资金,取得经济效益,按期归还资金,就应充实管理人员,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财政部门要增加管理人员,各乡镇财政所和主管部门要设专职人员。做到:第一,对每一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进行认真细致调查论证,杜绝资金发放盲目性。第二,及时跟踪问效,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违背合同规定的,及时采取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行处理,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第三,深入基层,积极帮助借款者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提供信息,使其增加所得,提高还款能力。第四,按合同签订的资金归还期限主动下去催收。
二、完善责任制。完善周转金回收责任制必须落实“责、权、利”。第一,财政部门、乡镇财政所、主管部门对周转金管理人员要明确工作范围和回收指标,确定经济责任。要把工作范围内指标完成的好坏,做为评比、奖励、晋级的条件。第二,赋予相应的权利。发放资金前,要由专职人员拿出调查、评估意见,然后领导审批,杜绝领导批条子,放人情款。要坚持谁放谁收,改变过去“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不愿管”的状况。第三,明确经济利益。在周转金回收上要制定奖罚办法,确定奖罚标准,对资金回收好的给予奖励;回收差的,给予处罚。做到奖罚分明,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三、严格执行合同。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经济、法律手段,是保证周转金正确使用,及时回收,继续周转的客观要求.在受援户法制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应发挥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到归还期而不归还或无力归还者,发放部门要求经济担保者负责归还,担保者不承担还款,发放部门可通过法律机关强行回收,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周转金正常运行。另外,乡镇财政所不能做借款者的担保人。因为财政所是资金管理机关,不是经济实体。应由经济实体单位或部门担保,以强化对借款者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