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作为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中的一项早在五十年代初期有关财经制度就对其性质、范围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多年来规费管理并没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在规费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规费的概念和范围不统一。目前,对规费的概念及范围的表述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表述为:规费,指国家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履行专政职能而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在我国,有工商执照费、户口证书费、结婚证书费、商品检验费、商标注册费、企业登记费、公证费。第二种表述为:规费,是指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某些特殊服务,发给证照时所收取的证照费(包括手续费和工本费)。如公安、司法、民政、交通、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公安规费、司法规费、行政规费、交通规费,工商规费等。第三种表述为:规费,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给证照、簿册,向有关个人和单位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商标注册费、企业登记费、公证费等。另外,还有一种说法将纳入工商规费的企业登记费、商标注册费列入预算外资金。
上述几种表述,无论是在规费的概念以及范围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认为,规费只应限于发给证照时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有的同志认为,除证照外还应包括册、簿、卡以及票据工本费和手续费,还有的认为,还应包括各种鉴证费、登记费、仲裁费、注册费。在范围上有的认为,只有公安、工商、民政、交通、卫生部门发给证照册簿时所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才属规费;有的认为,凡发给证照所收工本费和手续费都属规费;还有的认为,只有行政机关所发证照册簿时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才属规费。由于对规费的概念以及范围各说不一,形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说都有理”的局面,给规费管理带来很多困难。
二、管理方式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规费的管理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全额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核定拨款解决的办法,二是实行支出由单位自己垫支,收入扣除正常支出后,结余上缴财政的办法,三是实行由财政对其结余核定单位留存一定额度的周转金,剩余部分再上缴财政的办法。
三、管理松懈,核算混乱,收支失控,一些部门在小集体利益的驱动下,在收费方面存在着任意提高标准乱收费的情况,在支出上存在着违反规定任意扩大开支范围,乱发奖金实物的情况。长期以来,一些单位的规费收入不是被胡花乱用完了,就是有结余被长期截留、挪用,该缴入财政的资金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在规费的核算上,一些单位的规费不是分明细进行核算,而是将各种规费混在一起,有的甚至将规费与预算外资金混同核算。其结果是,分不清结余是规费还是预算外资金。
笔者认为,强化对规费的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必须提高对规费管理的认识。规费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加强对规费的管理,既可以有效地制止乱收费乱开支的现象,为增加财政收入、减轻财政困难起积极作用,又可以维护财经制度的严肃性。
其次,必须明确统一规费的概念和范围。这一问题若不解决,必然会给规费管理的实际工作带来混乱。以笔者一孔之见,似可给规费下这样一个定义:规费,是指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受这些机关委托的部门),为加强对社会、经济、技术、自然资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特定服务,并发给证照、册簿、票据所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列为规费。即一是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受这些机关委托的单位,二是应当具有管理行为,三是要发给证照、册簿、票据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反之,则应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其三,必须建立健全规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应明确规定规费的报批制度,收费标准以及开支范围,其支出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会计核算方面,各种规费必须分明细进行核算,严禁将规费与预算外资金混在一起进行核算;在管理方式方面,应当根据规费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鉴于目前各种证照、册簿等印制费用,有由单位自己垫支和财政安排拨款两种情况。因此,凡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其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凡由单位垫支的,其收入应在归还垫支款后,将结余部分上缴财政部门。除此以外,还应当建立规费收支报表制度,定期由收费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表,便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把应该收缴财政的资金及时收缴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