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1990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中的第五部分“决算编审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刊登如下:
(一)关于地方财政支出结余处理问题。1990年地方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对中央专项拨款的支出结余,需结转1991年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结转项目和数额。凡事业计划已经完成的,不再结转;事业计划虽未完成,但可以不办或缓办的,也不要结转;特别是有赤字的地区,结转支出应大力压缩;必须结转的,也要视地方财力情况,坚持有钱可结转,无钱不结转的原则,尽量控制和压缩结转支出,不能一方面大量结转,另一方面又出现赤字。对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的各项支出结余,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二)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问题。1990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结算,除属于正常上解或补助,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事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文件规定,1990年终分别进行结算外,对于国家统一采取的财政经济措施,按规定需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财政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按照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详细准确数字和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决算时及时结算。
(三)关于年终清理问题。为了便于年终清理,1990年地方预算与中央预算之间以及中央预算部门之间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互划转,凡是在11月底前已办理预算、财务划转手续的,应当及时结清缴拨款项并按划转后的隶属关系编报决算;凡是在11月底前没有办理预算、财务手续的,1990年不再办理划转,其决算仍按原隶属关系编报。
在1990年年终决算前,中央各部委要抓紧清理历年向财政部借款。对以前年度财政部借给中央各有关单位的财政资金,凡到期应归还的,各借款单位必须按期归还财政部,未到期的借款如果借款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财政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
(四)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包干结余和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借款问题。1990年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的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和下年“返还包干结余”的办法,不列财政决算支出,以免虚增本年财政支出。1990年财政部向中央各部门的借款,会计上仍继续作借款处理。
(五)关于提高进口粮食拨交价格上交中央财政的结算问题。根据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69号《关于适当提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和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186号《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0年4月1日起,再次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中央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调高后,进口粮食转运站增加的收入不进入企业盈亏,按照实际收入数单独反映,全部按月专项上交给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上交中央财政。年度终了后,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进口粮食实际发运数和商业部提供的分配到港数量按每吨57元的标准(包括1986年提高中转费标准应上交的每吨27元)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六)关于地方“作贡献”的结算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为解决中央财政的困难,各地要为中央财政多作贡献,其具体任务已在1989年底财政会议上确定,1990年终在办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论上解地区或补助地区,都要按照确定的任务如数“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七)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所得税分成结算问题。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通知”对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从1990年四季度起,各级开发企业按其主管部门财务隶属关系,将应缴所得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收入,列作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参与分成,1990年终按财政部确定的分成办法,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八)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返还地方的结算问题。根据财政部(90)财综字第111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珠海、汕头市和海南省经济特区及其他一般城市上交中央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1990年终通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返还地方。
(九)关于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结算问题。根据财政部、司法部(90)财综字第101号文件规定,1990年年终财政部将根据各地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的地方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缴纳的“两金”数额,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十)关于审计地方财政中应上缴中央收入在决算上如何反映问题。根据审计署、监察部和财政部(87)审财字第242号《关于对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大检查的联合通知》,审计署要对各地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为了做好1990年年终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帐务结算,在1990年“上解中央支出”中的“专项上解数”项目内,增设“审计地方财政的上解数”一项。凡地方财政按审计署的审计处理决定,上交中央财政的违纪资金,均应在此项目中反映。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总决算按财政部印发的统一表格填列。一式六份报送我部。为了做好1991年向全国人代会报告预决算的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总决算中的“决算收支总表”(当年收支部分)及“国营企业收入分部门明细表”,务请于1991年2月底以前经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财政部。1990年财政总决算仍于1991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
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收支总表,于下年2月20日以前报省;正式财政总决算,于下年3月10日以前报省,如省里规定报送时间提前,应按省的规定办理。
秦皇岛、烟台、连云港、南通、温州、福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对外开放城市以及珠海、汕头两个特区的财政总决算,在报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时,抄送财政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财政总决算,请按财政部印发的统一表格填制,一式二份,于1991年4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各计划单列市应于1991年4月10日以前报省。
此外,沿海开放城市所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决算,在报送所在市财政局的同时,抄送财政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决算表格和其他有关决算文件,请抄报财政部备查。
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单位决算中的“银行支出数汇总表”(连同全部“签证单”),请于1991年2月上旬前核对准确无误并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上报财政部。其余各表仍按往年规定一式三份最迟于3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金库的1990年中央预算收入年报,应于1991年1月底以前对帐签证无误后上报中央总金库。为此,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签证,以保证国库按期上报.
国防费决算,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编审工作。解放军总后勤部编制国防费决算,经中央军委审批后,抄送财政部备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决算的编报原则,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武警总部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查。武警部队的汇总经费决算,应于1991年2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送财政部。
(二十)为了提高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准确地审核、汇总国家财政决算,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地方财政决算,并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出财政决算有关表报送财政部。在报送决算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计算机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