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在对中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银行将收回的已核销呆滞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存入该行存款户中,用于搞基建,如修建职工宿舍等。这样做,一方面违背了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增加了计划外基建,导致了消费基金的膨胀。
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文发布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点明确规定: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呆帐,应冲回呆帐准备金。由此可见,用收回呆帐资金搞基建与本规定相悖,必须予以纠正。凡属这类清理资金收回后应冲减呆帐准备金支出。对于在该规定施行以前,以冲减国家信贷资金方式核销的那部分呆滞贷款收回后,应作增加国家信贷基金处理。
财政部驻湖北省黄冈地区中企组 朱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