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积极探索合理解决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新路子,河南省在南阳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及地直企业中,推行了“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以下简称“税利分流”)试点。从一年多来的试点情况看,效果是良好的。一是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据对南阳市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33户工业企业统计,1989年完成工业总产值34972万元,较上年增长7.8%;实现销售收入57475万元,增长19.5%;完成销售税金4786万元,增长45.2%;实现利润3957万元,增长1.5%,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特别是在去年市场疲软、资金紧缺的形势下,这些成绩的取得更是来之不易。二是初步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1989年,南阳市“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实现利润分配情况是:①用利润还贷1277万元,其中税后还贷638万元,较上年还贷总额减少3.2%;占实现利润的32.3%。②上交财政1421万元,较上年增长39%,占实现利润的35.9%;比上年增加5.8个百分点。③企业留利1259万元,较上年下降10.5%,占实现利润的31.8%。
一、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
(一)降低所得税率。按规定,第二步利改税核定执行55%所得税率的大中型企业和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小型企业,在实行“税利分流”后,应统一改为执行35%的比例税率。但鉴于南阳市中小型企业较多,盈利水平较低,一律按35%的所得税税率执行有一定的困难。因此,经批准南阳市“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统一执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最低一级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10%,最高一级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35%计税。
(二)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并取消还贷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规定。由于南阳市工业企业负债数额较大,还款能力不平衡,实行“税利分流”后,如果一步到位将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企业难以承受,因而采取了对企业新老贷款区别对待的分步到位办法。对企业1988年底以前尚未归还的各种基建及专项借款,可在所得税前归还。但还款额最多不超过企业1988年利润还款额的50%,由财政部门逐户核定,不搞一刀切。而对实行“税利分流”后借入的新贷款,一律改在税后归还。不论新老贷款,不再按还款额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三)实行税后承包。降低所得税税率和取消调节税税种后,对企业采取所得税后利润承包的办法。其承包基数的确定,是以1988年企业实现利润,扣除经批准的税前还贷和其他税前分配项目,再依次减去所得税、核定的税后还贷和1988年企业合理留利,剩余部分即为税后承包应上交的利润基数。为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减轻企业承担的风险,在实际执行中大多采用比例上交的承包办法。
(四)对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1.与原承包办法的衔接。“税利分流”是在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完善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新形式。为妥善处理好与原承包办法的衔接,确保试点的顺利推行,在实行“税利分流”的初期,对承包尚未到期、按“税利分流”办法上交增长比例过大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适当的照顾:一是通过返还的办法给企业适度的补偿;二是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三是在核定还贷比例和还贷总额上给予一定照顾;四是在所需技改资金上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倾斜和贴息;五是在流动资金上给予一定扶持。对按“税利分流”办法与原承包相比上交数额下降较大的企业,一是适度增加税后承包数额;二是适当核减其用利润还贷的数额,规定企业拿出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归还到期贷款。2.企业留利的核定。原则上按企业1988年实际留利总额确定,但不一律保企业既得利益,而是根据企业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以平衡企业留利水平。3.企业亏损的弥补。实行“税利分流”后,对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比照第二步利改税的规定,由企业用以后年度的盈利自行抵补,连续抵补最多不超过三年。
二、几点体会
(一)“税利分流”在平衡企业合理负担的基础上,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在过去的承包中,对于企业的上交任务,一般都采用基数法来确定,未能全面考虑企业投资负债、主要产品生命周期和生产能力形成的时间等实际问题,造成企业执行年度与承包基年在经济利益上发生较大差异。同时,在目前经济改革时期,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经常处于变化之中,会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当一些政策有利于某些企业时,利润则大增,否则就相反。上述情况,形成了承包制的一种通病——超收的大头留给了企业,短包的不能自补,造成财政欠收。而实行“税利分流”后,对企业上交利润是以企业实现利润为基数计征,利多多交、多留,利少少交、少留,这样,就解决了过去承包中“死基数适应不了活因素”、“水涨船不高”的问题,基本保证了财政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同步增长。同时,在统一税收政策下,平衡了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促使企业靠技术进步、靠改善管理、靠挖掘潜力来提高经济效益。
(二)“税利分流”体现了国家双重职能所取得的两种不同的收入,促进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走向规范化。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和职能;一是作为政府,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一是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代表,具有经营管理的职能。这就决定了国家一方面要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取得收入,即依法征税;另一方面,还要以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一部分经营收入。实行“税利分流”后,硬化了所得税,对企业税后利润国家以承包的形式分得一部分,体现了国家以双重职能取得不同形式的收入。这样,就改变了企业上缴国家只用一个承包上缴利润来反映,以利代税,税利混同的问题,从而规范了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税利分流”对现行的还贷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多年来,对企业基建、专项贷款的归还一直沿用“税前还贷”的办法,这种办法弊端较多:其一,企业留利不负担还贷任务,使企业在留利使用上发生短期行为,造成消费基金的膨胀;其二,割裂了更新改造效益与还款能力的内在联系,不利于企业投资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诱发企业盲目贷款搞建设,助长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其三,投资者做保险生意,无论投资效益如何,企业照按还款利润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实际上是财政还本付息,导致国民收入的超前分配。实行“税利分流”后,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冲破了“企业借贷、银行放贷、财政还贷”的格局,有利于逐步建立政府、银行、企业三位一体的投资约束机制。还贷方式的变革,投资主体的转移,就能为有效地解决企业争项目、争投资的问题创造条件,从而在利益分配关系上促进企业自觉地使投资行为趋于合理。
三、需进一步解决的两个问题
在推行“税利分流”的试点工作中,我们认为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首先,一些改革措施的配套问题。“税利分流”是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变革,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改革措施没能配套同步实施,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突出表现在还贷问题上。“税后还贷”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目前企业贷款多,还贷任务重的情况下,为保证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后劲不受影响,除采取税后还贷、分步到位办法外,还应当同步实施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比如,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加速折旧,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实行差别利率,减轻企业还贷负担等。
其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完善问题。“税利分流”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建设方面也要相应跟上,才能推进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实行“税利分流”后,凡涉及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和管理等,应由税务部门负责,而企业税后承包基数、留利的核定和管理等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同时,要改革现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使之正确反映企业所得税、利润的分流情况,把二者区别开来,加强管理和监督,以利“税利分流”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