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0年5月5日 考委字(199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财政厅(局)、税务局:
改革开放以来,财经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各类院校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了为数不少的财经大、中专毕业生,但是,随着我国财政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各部门对财税、财会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全国近千万财税、财会干部中仍有半数以上不具备专业学历或必要的专业知识,需要进行专业培训。为了满足广大财税、财会干部迫切需要有组织地参加自学考试的要求,缓解工学矛盾,并确保质量,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请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协调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开考财政、税收、会计专业,并支付一定考试补助费。全国考委会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办公室意见,原则上同意在全国开考财政、税收、会计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会负责制定财政、税收、会计专业考试计划,编制有关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自学教材,协调各地考试工作,组织全国统一命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按照全国考委会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开考计划组织考试...
1990年5月5日 考委字(199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财政厅(局)、税务局:
改革开放以来,财经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各类院校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了为数不少的财经大、中专毕业生,但是,随着我国财政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各部门对财税、财会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全国近千万财税、财会干部中仍有半数以上不具备专业学历或必要的专业知识,需要进行专业培训。为了满足广大财税、财会干部迫切需要有组织地参加自学考试的要求,缓解工学矛盾,并确保质量,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请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协调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开考财政、税收、会计专业,并支付一定考试补助费。全国考委会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办公室意见,原则上同意在全国开考财政、税收、会计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会负责制定财政、税收、会计专业考试计划,编制有关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自学教材,协调各地考试工作,组织全国统一命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按照全国考委会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开考计划组织考试。已开考财政、税收、会计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逐步纳入此种考试轨道。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负责全国财政、税务、会计人员的学习辅导工作。辅导的主要对象是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在职财政、税务干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其他人员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当地的学习辅导,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按照全国考委会制定的财政、税收、会计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开考计划制定财税、财会人员学习辅导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按此计划组织实施。辅导部门和考试部门要积极配合,贯彻命题与辅导分开、办学与办考分开的原则,以确保辅导质量和考试质量。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应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并负责指定当地设有财政、税收、会计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担任主考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没有财政、税收、会计专业的省、自治区,可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三个专业力量较强的高校担任主考学校,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和高等学校应积极支持。
五、鉴于受托主考学校承担委托省、自治区所有课程的评卷任务有一定困难,同时为了发挥本地高等学校的作用,受托主考学校和委托地区高等学校可共同担任主考学校。现对该两类学校的任务作如下规定:(1)受托主考学校负责财政等三个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专业课评卷工作,并在单科合格证书上副署。(2)委托地区考委会指定本地一所财经类专业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负责共同课的评卷等工作。(3)受托主考学校和委托地区高等学校都应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具体办法可由有关地区考委会和主考学校协商确定。
六、参加财政、税收、会计专业辅导的财税、财会人员,按当地考委会规定报名(可以采取集体报名的办法)后,就地参加高等教育财政、税收、会计专业自学考试。
七、财政、税收、会计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专科、本科两个层次,同时实行专业证书制度。考试采取百分制,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均按当地考委会规定,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凡取得规定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到一定学分,符合规定条件,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分别发给专业证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八、各地考试时间定在每年上半年的4月,下半年的10月。并定于1990年下半年首次开考政治绍济学原理(财经类)和会计学原理两门课程(鉴于首次开考需要总结经验,1991年上半年不开考新课,重考这两门课)。
财政、税收、会计专业考试计划和总的开考计划将另行公布。
九、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88)教考字007号文件规定,财政等三专业的考试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支付当地自考委员会办公室;命题协调费由财政部按照商定的办法支付给全国考委会办公室。
何时终止财政等三专业的此种考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与全国考委会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