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属于高税率产品的行业。烟草行业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烟草行业生产,对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积累国家建设资金,都具有重要意义。烟草行业的主要原料来自农业,卷制属于轻工业。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与支持。因此,烟草行业的税收,一直划为地方财政收入,补助地区全留地方,上解地区也大部分归地方。这对于调动地方增加生产、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是必要的。但是,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烟草行业也出现某种程度偏离国家计划、盲目发展的趋势。为了贯彻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近年来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配合国家计划调整和烟草专营,采取了一些调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财政措施如下:
一、1981年卷烟提价增加的收入,基本上收归中央财政。1981年,国务院决定提高部分卷烟的零售价格。财政部下达的具体处理办法规定:这次卷烟提价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来解决中央财政平衡问题。在提高零售价格的同时,相应提高批发价格和出厂价格。新出厂价与原出厂价的差额,由卷烟厂用“烟草专营利润”科目专项上交中央财政。
二、1982年国务院决定实行烟草专营,采取了两项财政措施。一是对卷烟税实行增长分成办法,二是为了控制烤烟种植面积,决定对超计划收购的烤烟税收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具体规定是:
(一)财政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后有关财政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为了适当集中财力和有利于合理组织生产,对每年卷烟工商税(即现行的产品税)比上年实际收入增长的部分实行中央、地方固定比例分成办法。即以1981年纳入地方预算的卷烟工商税收为固定基数,每年增长的部分,一般省分成40%,上交中央60%;云南、贵州、河南等重点烟叶调出省分成50%,上交中央5096;总额分成比例低于50%的辽宁、山东、江苏以及北京、天津和上海三大城市,暂不实行增长分成办法。
(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烤烟种植面积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超收购的烤烟,税金全部上交中央财政”。财政部据此下发了具体规定。明确按收购计划为准计算,超计划收购的烤烟,工商税全部上交中央。
三、1983年起,适当调整了卷烟工商税的增长分成比例。1983年,将原规定的卷烟税增长分成比例作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增长分成比例为:地方总额留成比例在40%以上的地区,地方分成40%,上交中央60%;地方总额留成比例低于40%的地区,仍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总额留解比例实行中央、地方分成,暂不实行增长分成办法;由中央补助的地区,地方分成60%,中央分成40%。
同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坚决制止卷烟降价竞销的报告》,针对当时出现的卷烟生产控制不住、降价竞销的突出问题,决定对1983年超计划生产的卷烟税利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四、1985年,为了有效地限制卷烟、烤烟的盲目发展,保证烟叶的计划调拨,针对1982年确定的烤烟超计划税金全部上交中央的办法执行中的问题,从1985年起,将烤烟超计划税金比照卷烟工商税的办法,每年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实行中央、地方固定比例分成。
五、1988年卷烟提价,提价增加的收入大部分划为中央收入。1988年放开13种名烟、13种名酒价格,并适当提高部分高中档卷烟和粮食酿酒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放开和提高烟酒的价格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中央财政的困难,同时适当留给地方财政和企业一部分。卷烟提价和放开价格后,增加的收入分配情况是:13种名烟和其他卷烟提价部分征收的产品税、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名烟浮动价部分,按规定税率征收的产品税2/3归中央财政,1/3归地方财政。
总的来看,到目前为止,卷烟产品税和烟叶产品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增长分成的办法,既改进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也保护了地方政府组织和支持烟草行业按计划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积极性。起到了配合国家计划管理和烟草专卖管理的财政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