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每年年终要进行财务结算(简称年终结算),即:清算中央财政应补助地方财政的款项和地方财政应上解中央财政的款项,并据以结账。这是财政决算的一项重要工作。
1980年以前,我国财政体制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那时年终结算工作比较简单,主要是将财政体制已经确定的地方上解中央数额和中央补助地方数额结清账务就可以了。1980年以来,由于经济体制调整、改革和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年终结算事项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计划、物价、税收、金融、外贸等综合部门和工业、农业、商业等许多部门,近年来,每年年终的主要结算项目增加到30多项。年终结算事项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财政包干体制与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变化的矛盾。1980年至1989年10年间,尽管财政管理体制办法几经修改,财政收支范围经常调整,但财政包干体制原则和一定几年的办法没有改变。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仍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管理中央企业,地方管理地方企业,因此,在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就发生了财政收支在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之间转移的问题。原来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到地方管理后...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每年年终要进行财务结算(简称年终结算),即:清算中央财政应补助地方财政的款项和地方财政应上解中央财政的款项,并据以结账。这是财政决算的一项重要工作。
1980年以前,我国财政体制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那时年终结算工作比较简单,主要是将财政体制已经确定的地方上解中央数额和中央补助地方数额结清账务就可以了。1980年以来,由于经济体制调整、改革和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年终结算事项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计划、物价、税收、金融、外贸等综合部门和工业、农业、商业等许多部门,近年来,每年年终的主要结算项目增加到30多项。年终结算事项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财政包干体制与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变化的矛盾。1980年至1989年10年间,尽管财政管理体制办法几经修改,财政收支范围经常调整,但财政包干体制原则和一定几年的办法没有改变。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仍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管理中央企业,地方管理地方企业,因此,在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就发生了财政收支在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之间转移的问题。原来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到地方管理后,中央财政收支减少了,转移到地方;原来由地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上划到中央管理后,地方财政收支减少了,转移到中央。这种财政收支转移,由于牵涉到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之间财力分配关系的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一般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重新确定财政体制包干基数,用增加或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上解比例或预算定额补助的办法进行调整;二是年终进行单独结算,按财政收支转移数字增加或减少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助数额。由于收支转移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财政体制一定几年不变,不能频繁地调整收支包干基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是将上述两种办法结合使用的:每年年终决算时,按财政收支转移数额单独进行结算,几年以后,集中一次调整财政收支包干基数。
二、财政体制改革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协调、配套问题。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以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划分了收支范围,开始“分灶吃饭”了。但由于近几年处于经济体制调整、改革时期,各种变化因素较多,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冲击、影响较大。计划、税收、价格、金融等各方面调整、改革,往往形成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财政收支的转移变化。在计划体制方面,如中央投资建设的企业,有些需要地方配套建设,地方兴建的项目,有些需要中央给予支持;在收益分配上,中央投资建设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归中央,产品税留给地方(或实行比例分成)。地方兴建的企业,收益全部归地方财政。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税率、价格、利率等经济杠杆调整变化后,增加或减少中央财政收入,相应影响到地方财政。对这些变化,在不调整财政体制包干基数时,也要采取年终结算的办法处理。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有些管理办法的改革,也涉及到年终结算工作。如:1986年起,国家财政将各项价格补贴由收入退库管理改为列支出管理(即“暗补”改“明补”办法)后,地方收入上解地区原来采取收入退库办法时,中央财政按体制分成比例分担的部分,改为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地方财政。
三、财政体制自身不十分完善,中央、地方两级财政“包而不干”,也是年终结算事项增多的一个原因。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虽然从1980年起已“分级包干”,但由于各种经济关系的制约,目前还不能彻底分开。地方财政有了困难,中央财政尽力帮助解决;中央财政困难时,地方财政也做出过贡献。这些临时性的资金往来关系,在财政体制包干基数不做调整时,往往也要通过年终单独结算处理。
除上述三个主要原因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由于财政收支范围变化而引起分配关系的变化,有些也需要通过年终结算重新调整。如:国家开征新的税种或专项收入,有些确定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的,采取年度执行中先交中央财政,年终结算时再返还地方财政的办法处理。1988年开征的“名烟产品税”和1989年开征的“彩电特别消费税”的财务处理办法,都属于这种情况。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