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住房出租一样,住房出售是住房商品流通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们拥有住房资产的一种前提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实行国有化的模式,助长了居民吃国家或企业的“大锅饭”。因此,个人没有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观念。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逐步改变了在住房问题上的许多旧的观念,并把出售公有住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实践证明,通过出售公有住房,不仅可以为住房改革和建设筹集资金,而且有利于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
我国现有公有住房约20亿平方米左右,能够出售的大约占一半。如果按每平方米平均150元计算,就可收回1500亿元资金,这是一笔很大的财富。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已超过30亿元,而且随着房改的不断发展,出售公有住房的规模将不断扩大。这样,我们就面临着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当如何分配和使用。下面,仅从分配的角度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财政必须积极参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再分配
当前,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应该完全留给各售房单位,用于单位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用于新建住房,...
同住房出租一样,住房出售是住房商品流通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们拥有住房资产的一种前提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实行国有化的模式,助长了居民吃国家或企业的“大锅饭”。因此,个人没有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观念。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逐步改变了在住房问题上的许多旧的观念,并把出售公有住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实践证明,通过出售公有住房,不仅可以为住房改革和建设筹集资金,而且有利于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
我国现有公有住房约20亿平方米左右,能够出售的大约占一半。如果按每平方米平均150元计算,就可收回1500亿元资金,这是一笔很大的财富。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已超过30亿元,而且随着房改的不断发展,出售公有住房的规模将不断扩大。这样,我们就面临着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当如何分配和使用。下面,仅从分配的角度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财政必须积极参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再分配
当前,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应该完全留给各售房单位,用于单位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用于新建住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我们认为出售公有住房涉及到一系列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财政部门作为社会经济利益关系调整的主要职能部门,必须积极参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再分配。这是因为:
(一)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这里所说的公有住房,是指国家财政投资或由全民所有制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所形成的城镇居民住房。显然,这部分住房是社会主义国有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无论是公有住房的租金还是出售收入,国家都应该参与其分配。国家财政部门作为取得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职能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再分配。
国家财政通过回收一部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调节住房投资结构的不合理。目前,各单位自管房的拥有量差别很大,住房投资结构不合理。就企业来看,由于各企业的盈利水平不同,许多微利、亏损企业(包括政策性亏损企业)无钱给本单位职工建房,而许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却建造了大量的职工住房。这样,在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自管房多的单位,获得的住房资金就多,承受房改负担的能力就强;自管房少的单位,获得的住房资金就少,在房改中还会新增加不少负担,且新增加负担的这笔资金都将转移到自管房多的单位去。这样势必是富的单位更富,穷的单位更穷,不同单位之间职工居住水平的差别将不断扩大。根据调查,这种情况在各地房改进程中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且已成为各地房改工作的最难点。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自管房少的单位,特别是微利、亏损企业的房改负担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要做到住房分配的公平合理。国家财政通过取得一部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收回一部分原有住房投资,并把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微利、亏损企业在房改中的负担问题,这在当前职工住房分配实行单位所有制的情况下,是完全应该和必要的,这也是福利型住房制度向商品经营型住房制度转化过程中的必要步骤。这样,既调整了原有住房投资结构的不合理性;又减轻了一部分单位在房改中的负担,有利于推动整个房改的进程。
(三)国家财政取得一部分售房收入抵顶房改中的减收增支,也是当前治理整顿的需要。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主要是企业住房补贴进成本的那一部分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增的住房补贴支出,这些都将表现为财政的减收增支。这在当前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解决的最好办法是开辟一个新的资金来源,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弥补国家财政在房改中的减少增支。
(四)根据一般的商品经济原则,应该是谁投资谁回收。我国公有住房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财政投资所建。比如,占全部公房20%以上的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是财政投资所建。占全部公房20%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公房,也是财政投资所建。企业自管公房中,1979年以前所建的自管公房基本上为财政投资所建;1979年以后企业新建的自管公房中,起码有20%也是财政投资所建。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财政也应该参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再分配。
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如何进行分配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分配应该遵循两个基本原则:1、售房收入应该归承担房改支出的部门和单位所有;2、应按公有住房的产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按照这两个原则,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进行分配,一方面要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做到比较公平合理、减少售房收入分配中的矛盾。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改革中将获得的一笔很可观的收入。既然它是一笔改革带来的收入,就应该将它用于改革,以支持改革的发展。我们认为,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改革,就是将其全部交给承担改革支出的职能部门,否则,用于改革就是一句空话。我国现在承担改革支出负担的,无非是国家财政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提高租金,同时给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住房商品化,也就是说,职工取得相应的工资(包括住房消费),然后再将其中一部分用于住房消费。这样,国家将把现在给职工提供的住房实物福利转变为直接发放货币工资,由职工自己去选择住房消费的数量及方式。通过这种转变,财政必然要给行政事业单位增拨经费,从而增加支出负担。另外,从企业来看,由于职工工资是要进成本的,这样,住房补贴部分必然加大企业的成本,减少企业利润,既减少了财政收入,又减少了企业的留利。可见,住房制度改革是给国家财政和企业增加了负担。因此,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只能归这两家,即一部分上缴财政,一部分留给企业。
根据我国现有住房投资存量的结构,并从鼓励房产管理单位积极出售公有住房的角度出发,我们提出以下分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基本设想。1.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其售房收入80%上缴财政,20%留归自己所有;2.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60%上缴财政,40%留归自己所有;3.企业售房收入40%上缴财政,60%留归企业所有。至于中央财政同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问题,为简便起见,我们主张按公有住房的隶属关系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