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的扶贫资金管理工作,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1980年至1984年,该省的“发展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支援山区补助费”等财政扶贫资金计1.1亿元,由省财政厅掌握分配和管理。1985年至1987年,改由银行业务归口的省“农村经济开发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分配和管理。1988年至今又划回省财政厅管理。从十年来的实践看,“基金委”和财政部门在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上,做法不同,取得的效果也不一样。
第一,遵循的信用原则不同。“基金委”属于金融性机构,对扶贫资金按银行信用原则进行管理,一律有偿投放,并且收取较高的利息,十分强调经济效益,对于社会效益大,没有或很少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不予扶持。财政部门管理扶贫资金属于财政信用,主要实行政策原则,财政信用活动充分体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资金的投放,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对具有经济效益的开发性和经营性项目实行有偿投放;对中小学危房维修、农村道路、桥梁建设等社会效益大而无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低的项目,实行无偿补助;对贫困地区解决温饱、脱贫致富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并给予特殊照顾。如山西省临汾地区,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发展农田基本建设,平整坡地为梯田,并按平整土地费用的三分之一有偿出让,种田能手踊跃购买,当年平均亩产增加一倍,当年脱贫。如果按银行信用以赢利或不亏本的原则出让,农民是没有能力租种的,因而也就达不到扶贫的目的。
第二,在管理扶贫资金上,财政部门比“基金委”更具有灵活性。如对由于非经营性原因而陷入困境的扶贫项目,财政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给予减免利息或本金的照顾,以达到实现扶贫的目标。而“基金委”为了收回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扣回本金和利息,不再继续扶持这对陷入困境的扶贫项目无疑是不利的。如山西省隰县铁合金厂,是该县摘掉财政补贴帽子和脱贫致富的主要增收项目之一,1986年作为扶贫项目,由基金委拨付扶贫贷款650万元,1988年正式投产,当年缴纳税利173万元,归还本金160万元。1989年原计划上交税利500万元,但由于某些原因,当年出口受到一定限制,造成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而这时适逢银根紧缩,银行不但不予贷款,还将建厂时基金委贷给贷款的利率由三厘三提高到八厘,加上滞纳金,四年内企业仅利息一项就要多付147万元,相当于建厂总投资的22%,工厂陷入困境。此类问题如按财政信用处理,予以适当减免本息,是可以帮助渡过难关的。
第三,资金的投放重点不同。“基金委”投放资金的重点放在微观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大的项目上;财政部门则把资金投放的重点放在能够带动千家万户解决温饱、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周期长、风险大,但是能够吸收众多贫困户的劳动力,辐射面广。如在扶持吉县脱贫的问题上,就充分体现了财政信用资金的投放重点。吉县地多人少、水土流失严重,财政部门利用扶贫资金,积极鼓励农民退耕还林,沟里种树,坡上种果,间隙地种草,树、草长成以后,再适当发展畜牧业。现在该县已经基本达到人均一亩草、两头大牲畜、千棵树、人均收入400元的目标。
山西省扶贫资金十年管理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扶贫资金由财政部门运用财政信用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能够较好地体现国家的扶贫政策和财政政策。我们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兴利除弊,以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