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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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改进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我市从1988年1月起,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的部署,对市属国营企业全面推行了“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以下简称“税后承包”)。两年来的实践表明,“税后承包”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新途径,也是改进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新探索,有利于抑制投资、消费双膨胀,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我市试行“税后承包”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看,1988年与1987年比较:产值增长13.48%,销售收入增长23.34%,实现利润增长45.48%,应上交所得税和承包利润增长61.12%,用利润还贷增长52.67%,企业留利增长48.74%。1989年试行“税后承包”的工业企业同面上企业一样,因受市场疲软、资金紧张等因素的影响,实现利润总额有所下降,而上交所得税和税后承包利润则比上年增长9.26%。从国家与企业利润的分配格局看,在1988年我市242户实行“税后承包”的工业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中,上交财政为27%,归还贷款为31%,企业留利为42%;1988年新增利润上交财政为29%;而这些企业1987年实现利润的分配中,上交财政为25%,归还贷款为31%,企业留利为44%;19...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改进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我市从1988年1月起,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的部署,对市属国营企业全面推行了“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以下简称“税后承包”)。两年来的实践表明,“税后承包”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新途径,也是改进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新探索,有利于抑制投资、消费双膨胀,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我市试行“税后承包”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看,1988年与1987年比较:产值增长13.48%,销售收入增长23.34%,实现利润增长45.48%,应上交所得税和承包利润增长61.12%,用利润还贷增长52.67%,企业留利增长48.74%。1989年试行“税后承包”的工业企业同面上企业一样,因受市场疲软、资金紧张等因素的影响,实现利润总额有所下降,而上交所得税和税后承包利润则比上年增长9.26%。从国家与企业利润的分配格局看,在1988年我市242户实行“税后承包”的工业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中,上交财政为27%,归还贷款为31%,企业留利为42%;1988年新增利润上交财政为29%;而这些企业1987年实现利润的分配中,上交财政为25%,归还贷款为31%,企业留利为44%;1987年新增利润上交财政为负增长。事实说明,“税后承包”分配机制的特征是“水涨船高”,既能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能促进企业增收多留,归还贷款也有了相应的保证,有利于调动企业在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实现增产增收的积极性。
我市“税后承包”试点的基本做法是:
一、认真搞好测算,核定“税后承包”方案
(一)改“税前承包”为“税后承包”。其基本内容是:降低所得税率,取消调节税,实行所得税和上交利润分开的分配体制。即:将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固定比例税率和国营小型企业、集体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办法,改为一律实行财政部新规定的五级超额累进税制。所得税最高税率由55%降为35%。同时,取消调节税,实行税后利润承包。企业税后的承包利润是在考虑企业还贷、合理留利等因素后确定的。对企业的基建、专项借款,凡是承包前基数年度年底的借款余额均作为“老贷”,原则上是由税前、税后利润各归还50%。把从1987年起的借款作为“新贷”,一律用税后利润归还。同时,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的办法。对企业按原规定分配的留用利润和以利润归还专项借款提取的“两金”作为企业合理留利。企业应上交的承包利润,是企业基数年的实现利润扣除核定的税前利润还贷、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还贷和企业合理留用利润的剩余部分。在此基础上,按核定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
(二)上下结合,测算“税后承包”方案。根据“税后承包”改革的有关原则要求,按照统一口径和统一表式,以1986年财务决算为基数,由财政、主管局和基层企业分别测算方案。财政部门并深入到企业主管部门及试点企业进行指导和具体帮助,及时掌握测算进展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为正确核定承包方案打好基础。
(三)不挤不让,核定承包方案。统筹兼顾是解决分配问题的重要原则。“税后承包”方案的核定,既要考虑企业增强活力的需要,更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对企业不再减税让利,促进企业在增产增收中增加自主财力。我们本着不挤不让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与计经委等综合经济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一道,对试点企业分期分批逐户确定上交承包利润和税前、税后利润归还“老贷”的比例、数额,由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承包核定表》下达企业执行,并作为签订“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
1988年以来,我市预算内国营企业实行“税后承包”改革的共630户,占企业总户数60%。从行业看,工业企业242户,占工业企业总户数46.9%;商业粮食273户,占商粮企业总户数41.8%;其他非工业企业115户,占非工业企业总户数79.9%。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工商企业257户,占全市大中型工商企业总户数84.5%。从经济指标看,实行“税后承包”的工业企业占市属工业企业的比重是:工业总产值占81.53%,利润总额占90.77%,上交财政占95.26%。上述基本情况表明,“税后承包”已成为我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体形式。
二、逐步过渡到位,认真处理好有关问题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承包形式。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对企业类型的划分,结合近几年来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在测算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企业的承包形式。对具备或基本具备交纳所得税和上交利润的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实行税后利润承包;对保持基数还贷和基本留利后,剩余利润不多的盈利(微利)企业,则采取全额利润承包或租赁经营,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试点范围;对政策性和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分别实行亏损补贴承包和减亏、扭亏承包。
(二)注意新老分配办法的衔接。对原已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34户工业企业,虽然所得税负和归还贷款都已有所调整改变,但为了统一所得税率和税前、税后利润还贷的处理,有利于规范化,除两户继续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保留其特色外,其余32户企业均转入了“税后承包”轨道,即对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基数,实行上交所得税和上交利润分开的分配体制。
(三)分别确定企业税前、税后还贷比例与数额。按照“老贷”由税前、税后利润各还一半的原则,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逐户确定。对“老贷”余额大,借款项目投产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税前利润还贷比例可高于50%,并相应核定税前、税后利润还贷数额;对“老贷”余额少、技改任务不重的企业,税前还贷比例应低于50%或全部税后还贷。经核定,市属国营“税后承包”企业税前利润还贷的比例为58.5%,其中,工业企业的比例为64.8%,商粮企业为22.4%,其他非工企业为40%。
(四)对归还“老贷”按比例控制,不受还贷基数的限制。在执行年度中,企业用利润归还“老贷”,按核定的税前利润还贷比例控制,同时按税前、税后利润还贷比例一并考核,以促进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增多的同时,相应增加还贷,不受还贷基数的限制,加快还贷进度;在效益稳定时,必须按核定的还贷基数归还,不能少还多留;因种种原因效益有所下降时,当年还贷数额可与效益下降同步减少,不能只留不还。对承包期内提前还清了“老贷”的企业,从次年起相应调增上交承包利润和企业留用利润。
(五)从实际出发,分别确定“税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内的上交利润形式。对经济效益处于上升趋势的企业,按上交承包利润基数确定上交利润的固定增长比例或逐年递增比例;对处于稳定状态的企业,采取按上交承包利润基数定额上交形式;对于主要因受市场变化的影响,或受产品价格的限制,经济效益呈下降趋势,且在承包期内相当一段时间不可能有较大好转的企业,在核定其上交承包利润时,可考虑适当调整,实行定额上交。
(六)明确企业承包利润的交库形式。试行“税后承包”的企业,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制交纳所得税,上交承包利润以“利润”的形式交库。企业当年应交的承包利润,应在年度内全部交库,一般采取逐月按全年应交数额的十二分之一入库。对税后承包企业税后利润不足核定的合理留利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执行年度所得税的实现与交库进度,以“税后承包企业利润返还”款项,在相应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类”科目退库补足。
三、搞好“税后承包”的配套改革
(一)试行多种“工效挂钩”的形式。随着“税后承包”改革的推进,我市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承包企业,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形式和不同内容的“工效挂钩”办法,适当地扩大了“工效挂钩”范围。1988年,我市工业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有222户,占工业企业总户数的43%,比上年新增164户。在全部“工效挂钩”企业中,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的有121户,占总挂钩户数的54.5%;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的84户,占37.8%;工资总额同销售实物(工作)量挂钩的17户,占7.7%。
(二)制定相应的财务处理规定。按照“税后承包”的要求和变化了的情况,除对承包办法、形式、利润缴库、专项借款归还,以及支持技改借款等作出明确规定外,我们还制定了其它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为确保承包任务的完成,企业对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应上交承包利润,必须保证上交,完不成承包上缴任务的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承包合同中有关财务指标,须经财政部门同意方能生效;为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并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对经营者按合同规定的收入,除按国家规定计入企业成本的以外,其余部分在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或工资增长基金)内列支,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按合同规定扣减经营者的收入。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我们将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写入《重庆市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务处理规定》,凡弄虚作假的,均按此规定处理,保证了“税后承包”改革的健康发展。
(三)制发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重庆市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务处理规定》,制发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承包利润”、“税后归还借款的利润”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税后承包”利润和交纳所得税后利润归还专项借款的有关事项。增设“税后承包定额返还款”科目,核算由于税后利润不足合理留利,由财政部门核定退库的款项。同时,在基层企业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利润表”中增加了相应的项目,以反映“税后承包”改革的实际活动情况。
(四)试行支持企业“新贷”的财政贴息办法。为了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我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能源、交通、基础工业技改项目和生产国家名优产品、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副食品、日用工业必需品、社会效益特别明显的技改项目,试行财政贴息办法。贴息时间一般控制在三年以内,并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部分贴息、半贴息或全部贴息。
(五)加强企业留利基金管理。企业实行承包制和“工效挂钩”后,留利结构发生变化,开支内容有所增加。我们按照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易于管理监督的要求,重新划分了企业留利中的几项基金。对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企业的留利,分设生产发展基金(含新产品试制和后备基金,下同)和职工福利基金,原则上前者70%,后者30%;对实行“总挂分提”、“单挂单提”企业的留利,分设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对应提的奖励基金首先在留利中提取,其余部分留利原则上生产发展基金70%,职工福利基金30%。同时规定企业留利(设奖励基金的按扣除奖励基金计算)人均在1000元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视企业具体情况,适当核增生产发展基金比例,相应调减职工福利基金比例。对个别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如职工福利基金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提高福利基金比例,但生产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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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