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支农资金的投放管理作了许多有益的改革,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就是把部分财政支农资金改为有偿周转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由全部无偿拨款逐步过渡到无偿和有偿支援相结合,经济合同和司法公证作保证,并逐步推行项目经济效益考核制的管理办法,使财政支农资金从行政供给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迈出了一大步。支农周转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增强了各方面管钱用钱的责任心,促进了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这种做法得到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赞同。过去有些同志认为财政资金的投放只能是无偿的,不能是有偿的,这种观念已在实践中被冲破了。任何资金的使用,都应该有效益,有的表现为直接经济效益,有的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对资金的使用必须具有周转观念、利息观念、效益观念。财政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的支持,实行有偿周转,正是为了使人们建立这种正确观念,并有效地使用资金,促进农业生产更好地发展。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要深化这一改革。
(一)对各项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和借用,都应该逐步走上项目目标管理的轨道,对所支持的项目,事前要力求进行详细的调查、论证,然后再作出支持与否的决定。在借用资金和执行项目过程中,要坚持合同制、监督检查验收制、司法公证制和相应的拨、借款制度。这些基本作法,是世界银行发放贷款成功率高的重要原因,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二)对财政支农周转金不仅要周转使用,而且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通过周转金办法,使借出的财政支农资金收回来进行周转,这比过去“白给”、“白拿”造成的“要钱有人争,花钱无人管,效果无人报,管它花好花不好”的情况是一个进步,但仍没有彻底克服过去财政拨款“白给”的弊端。有些人借了钱,认为反正是财政的钱,还不还都无关系,长期拖延不还,损失浪费不心疼。为了克服这些弊端,许多地方都对逾期不还的周转金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有些地方还开始对某些项目借用周转金收取低于银行利率的占用费。这些做法不仅符合资金运动应有的周转、增值的要求,而且在资金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也是为大家所接受的。
有些同志认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有偿使用,岂不是同银行贷款一样了吗?岂不违背了财政资金的支援性质吗?我个人不同意这种看法。一是财政部门对周转金收取一定的占用费,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抑制一些对财政资金的过高要求,这与银行从事货币经营不同。二是财政信用已是一个客观存在。信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吸收资金,一方面借出资金。现在吸收资金,如财政发行国库券、债券等,都要还本付息,为什么借出资金就不能要求借款者还本,并交纳一定的占用费?
收取一定的占用费是否丧失了财政资金的支援性质呢?不。我们不能把财政支援和无偿拨款等同起来,因为这不是一个概念。财政资金的支援性质决定于财政资金拨付或借用的目的及对象,而不在于它的投放方式。对于需要支援的对象来说,在他们困难的时候,无偿拨款是一种支援,有偿借用,解决燃眉之急,也是一种支援。而且现在已经出现的有偿借用,确定的占用费率都低于银行利率,对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业等实行差别费率,而且对有些利润率很低的项目借款暂不收占用费,都体现了财政支援的职能。财政、银行在支持生产发展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无碍于银行信贷活动的发展,而且将有助于减轻对银行信贷的压力,有助于促进借款者进一步增强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主要来源,仍然是从财政预算内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建立的基金和发放回收的资金,这无碍于银行吸收存款。世界上任何一个新的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财政支农资金从全部无偿到部分无偿、部分有偿;有偿资金的发放,从只还本不付占用费,到既还本又付少量占用费,也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特别是资金供需矛盾发展的情况而产生的。目前在社会上已经出现的资金市场上,任何资金的借款活动都是有息的,对部分支农资金实行有偿占用也是一种合乎常规的做法。这种做法所以在人们头脑中引起矛盾的反映,主要是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财政资金只能无偿拨付这一陈旧观念的影响带来的。
(三)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应配备力量加强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的增加和回收发放数额的加大,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任务日益繁重。过去发放的支农周转金,使用效益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有20%至25%的资金沉淀不能回收。这除了由于发放初期一些“左”的影响还没有消除,瞎指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而造成损失浪费等原因外,缺乏经验和管理力量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后如何逐步建立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要管理使用好支农周转金,需要对投入项目进行事先调查研究、论证和审定,要建立和执行一整套财务会计制度,要检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要组织资金的回收和重新发放。因此,没有必要的力量或必要的机构来管理,是无法适应工作需要的。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紧迫性,正在这方面采取措施。今后应根据此项工作发展的需要,从中央到省、到市、到县逐步组成一个支农周转金发放和回收的管理体系。有些同志可能说,这样做财政部门岂不是要单独建立一个信贷组织吗?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交给银行统一管理呢?我认为,当前的信用,客观上存在银行信用、财政信用、民间信用、企事业信用和国际信用等多种形式,而上述多种信用,以银行信用为主,各自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并相互补充和配合,这对搞活资金市场,促进生产发展利多弊少。当然所有信用活动,都必须服从国家的宏观管理和计划管理,不能任其盲目活动。
财政和银行都负有支持生产发展的任务,但职能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应有一个基本分工。周转金主要的支持对象,应是政府鼓励发展、但盈利率较低的开发性、示范性和需要三、五年才能回收投资的生产项目。那些短期生产流动资金和利润率较高、投资回收较快的项目,主要应由信用社和国家银行给予支持。这样既有利于促进资金的周转、增值和效益的提高,又体现了财政的支援职能,以及同信用社和国家银行之间的分工协作,从不同方面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认真总结研究和改进财政对银行贷款贴息的工作。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财政、银行紧密结合,共同支农的一项新工作。这种办法在一些外国是普遍采用的。问题是我们缺乏经验,要很好地总结改进。关键是各级领导对此不能作为一种消极的方法,而应作为一项积极的措施加以运用。我认为政府只应规定扶持的方向、总的项目,批准贷款利率、利息分担办法及财政贴息份额。至于具体项目的确定,贷与不贷,应赋于银行、财政以自主权。银行、财政对项目的审定应进行切实的可行性研究。有效的,给予支持。无效的,效益不好的,不予支持。借款者必须根据其经济能力负责还本和支付一部分利息,以增强使用贷款的责任心,原则上不应采取全额贴息的办法。
(五)要改进工作作风。财政部门不仅要支持发展生产,而且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经济管理责任制,包括林业、机井、水利工程等的管护责任制。否则,边建设、边破坏,农村商品经济和各项事业难以发展,经济效益难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