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组成部分,属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通过对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周转使用,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它与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向用款者收取费用(或利息)。而实行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办法,无疑于将支农周转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等同起来,完全改变了支农周转金的财政性。许多同志认为,财政部门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与银行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不同。一是目的不同。财政部门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的目的是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银行则是通过收取利息取得收入。二是使用不同。财政部门收取的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绝大多数重新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银行收取的利息除一部分上交财政外,其余则留归银行或作他用。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我们应当看到,银行向用款者收取利息,除了获取收入外,还有另一主要目的,即促使用款者加强经济核算,节约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收取占用费,也有以此取得收入,解决业务经费的目的,如有的地区就将占用费直接称为手续费。从使用上看,银行收取的利息也有一部分上交国家财政,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留归银行部分则转为银行自有资金,继续投入社会生产中周转使用,留作他用的则是少部分。而财政部门收取的占用费,除重新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的以外,也有一部分用于有关业务经费的开支。因此,总的看,二者并无区别。
我认为,要加强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关键是加强财政部门的自身工作,确实做好资金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在资金发放上严格把关。扶持项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支农周转金使用效益的好坏。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确定每一个扶持项目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从多方面进行论证,进行严格筛选。发放资金时,必须与用款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明确规定项目内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及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同时实行司法公证,确保资金的回收。
其次,在资金使用上加强监督检查。资金发放后,财政部门必须经常深入用款单位,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帮助用款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