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地处赣西,是以水稻生产为主的农业县,水利建设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水利经费预算(包括水利事业费和小型农田水利费)占财政支农总支出的40%以上。过去由于我们习惯于“一拨、二转、三不管”的做法,给一些单位克扣、挪用、挤占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开了方便之门,致使用于人员机构、差额补助等的水利事业费大幅度增加,而直接用于水利工程的补助费则相对减少,投资效益很不理想。近几年来,我们通过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以大胆改革、积极进取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水利经费的管理,很快刹住了克扣、挪用、挤占之风,保证了绝大部分水利经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1985年在人员编制增加、工资调整、开支标准提高等情况下,全县水利经费用于非工程项目的经费比1980年和1981年两年的年平均数降低56.4%,占经费总额的比例下降到10.63%。直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水利经费由53.39%提高到89.37%,而且基本上杜绝了“胡子工程”和“报废工程”。被省市评为水利工作先进县。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总额包干为分项包干,大力压缩人员机构等事业费开支,保证水利经费主要用于“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水利工程项目。在年初安排支出预算时.我们不再把水利经费全部拨付给水利部门,而是把全县水利经费切成四块,分别落实包干指标,包干使用。
一是对县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包括工资福利等个人费用和日常办公用品、水电、差旅费等公务费),按定编人数和比照行政人员的包干定额,核定全年包干指标,落实到单位。超编人员不予供给,超支经费不予拨补。
二是县直属事业单位的不适宜“包死”的公用经费(包括业务、修缮、设备购置、培训、会议、机动车修理等无法定额的开支),按上年实际开支数节约10%核定包干指标,结余结转下年,超支不予核拨。
三是对水利设施管理机构的差额补助费,从狠刹“管理机构吃工程补助费”之风入手,要求水利设施的管理机构积极组织收入,开展多种经营,增收节支,努力做到“以水养水”,向“事改企”迈进。“以水养水”暂时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差额补助,但补助的项目仅限于为增加收入而急需的生产发展资金,以及离、退休职工比重大、负担重、受客观条件限制而支大于收的“缺口”。补助的数额先由水利部门调查摸底,提出定收定支。计划和补助意见,与财政局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是对于直接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我们规定:年初安排直接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补助费,不得低于去年同期安排数;比上年递增的水利经费,大部分应直接用于工程项目;在安排资金项目时,应优先解决水渠系统配套的急需,尽快使现有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效益,一般不上新的项目;不准在安排工程补助经费时故意留“缺口”,制造“胡子工程”。
(二)根据经费的不同去向,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督拨款办法,以保证专款专用。
对县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由水利部门分月安排,按用款计划,一次核定,分月拨付,季末年终组织互审。对于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采取逐笔审批拨付,使用后根据票据核销的办法。水利设施管理机构的差额补助费,由财政部门按核定数分次下拨、水利设施管理机构每季应将“会计季报表”抄报县财政局一份,以便于县财政监督和掌握收支的执行情况。对直接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补助费,采取由水利部门提出具体项目的资金分配意见,财政、水利两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县领导审查同意后,将属于县水利设施管理机构的,列入县水利局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农行直接监督支付,属于乡(镇)村的,列入乡(镇)一级财政年度预算,通过财政所和农行营业所监督支付。
(三)认真推行以“经济合同”为核心,以“调查”、“择优”、“合同”、“检查”和“验收”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水利经费使用管理的“责、权、利”。对于水利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我们与水利部门坚持在调查、择优的基础上,审定项目,落实资金,再由水利部门与受拨单位研究讨论,认真签订经济合同,并分别抄送有关部门。县、乡两级财政和农业银行监督合同的执行。
(1)水利部门对受援单位承担“四定三保”责任,即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补助范围,定补助经费限额(超过不补)、定标准质量、定投资效益、定建设工期;保证补助款的及时拨付,保证选派技术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指导,保证积极协助受援单位落实三材和设备。对不按“经济合同”执行的受援项目,有权停止拨款甚至追回已拨经费。
(2)受援单位对水利部门同样承担“四定三保”责任,即定负责人(行政、技术施工负责人)、定劳动力、定任务、定自筹资金数额和投入使用时间;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开工和完工时间、保证投资效益和成果。
(3)财政、农行部门对合同甲、乙双方承担的责任是:财政部门对合同的投资额承担安排支出预算和按时拨款的责任;农业银行承担监督专款专用。对违犯合同的情况,财政有权停止拨款,农行有权扣回已支取的经费。甲、乙双方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争执,财政和农行有责任和有权进行仲裁,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一方对拒不执行裁定意见的一方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
(4)对于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都要通过公证机关公证,保证有关各方落实“责、权、利”。
(四)坚持检查验收。首先加强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每个工程项目从合同的签订到检查验收,都指定专人负责到底。对于未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的合同和“检查、验收单”,我们一概不予承认,不予拨款。其次,有关经费使用的计划、领报都坚持通过财务会计负责人亲自办理,以加强经费包干的责任性。第三,拨款以“检查验收单”为依据,一般是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动工和工程量完成过半时,各拨补助费40%,所剩20%,待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银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