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制订的198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是为适应各项改革要求,在1986年预算科目的基础上,本着不作大的变动原则下修订的。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全部拨交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统一管理。按此原则,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相应增设了一个大类,即“科学事业费类”。“类”下设“自然科学事业费”、“科协事业费”和“社会科学事业费”三个款级科目。其中,“自然科学事业费”款下,根据科委系统统管的科研单位的不同类型和经费性质设置了一些“项”级科目。原来分散在农林水利气象、工业交通、商业、文教科学卫生等“类”中的各部门的“科学研究费”都已归并到上述的一些“项”中,因此,各部门的“科学事业费”的“项”级科目全部取消。今后有关分部门的“科学事业费”数字,规定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设置明细科目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
二、根据国务院机构的改革变化,相应增加或调整了有关部门的收支科目。由于增设国家中医管理局,将原在卫生部系统中的有关中医的部分科目划出来,单独设置中医有关科目;由于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将原在文化部系统中的有关电影事业收支科目,划入广播电影...
财政部制订的198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是为适应各项改革要求,在1986年预算科目的基础上,本着不作大的变动原则下修订的。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全部拨交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统一管理。按此原则,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相应增设了一个大类,即“科学事业费类”。“类”下设“自然科学事业费”、“科协事业费”和“社会科学事业费”三个款级科目。其中,“自然科学事业费”款下,根据科委系统统管的科研单位的不同类型和经费性质设置了一些“项”级科目。原来分散在农林水利气象、工业交通、商业、文教科学卫生等“类”中的各部门的“科学研究费”都已归并到上述的一些“项”中,因此,各部门的“科学事业费”的“项”级科目全部取消。今后有关分部门的“科学事业费”数字,规定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设置明细科目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
二、根据国务院机构的改革变化,相应增加或调整了有关部门的收支科目。由于增设国家中医管理局,将原在卫生部系统中的有关中医的部分科目划出来,单独设置中医有关科目;由于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将原在文化部系统中的有关电影事业收支科目,划入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和财政财务体制、制度的改革,以及税法、税制的变化,相应增设或修改了有关科目。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专款收入类”中,增设“铁道专款收入”一“款”;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的“专款支出类”中,增设“铁道专款支出”一“款”。同时,删改了铁道部系统原有的收支科目。在专款收入和支出类中,还增设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两个“款”级科目;增设了“国营育林基金”收入和支出两个“款”级科目。在“工商税收类”中增设“房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两个“款”级科目和“中央烟草企业产品税”、“中央烟草企业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在“国营企业所得税类”中增设了“预算外企业所得税”一个“款”级科目。在“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取消了“国营小型企业转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同时,还明确了人民武装部经费,适用“行政机关经费”科目。
四、根据国家预算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了科目。如财政贴息支出,过去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没有单独的全面反映。鉴于财政用于贴息的支出数额逐年增加,在整个财政支出中已占一定比重。所以,在1987年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对数额较大的“其他商品储备利息、费用补贴”,在“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中,增设了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的“其他支出类”中,对一般的财政贴息,增设了一个“财政贴息支出”的“款”级科目。这样,加上在别的支出类中原有的“专项基建投资贷款贴息支出”和“挖潜改造贷款贴息支出”两个“款”级科目,整个银行贷款由财政贴息的支出,就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上有了专门的反映。这样做,有利于从宏观上分析和研究财政贴息支出的有关政策和问题。
再如,由于基本建设实行“拨改贷”后,“拨改贷”的还款收入逐年增加。因此,将“基本建设贷款收入”科目从原来“其他收入类”中划出,单设一个“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类”,下设一“款”级科目,“款”下由建设银行按还款部门分设“项”级科目。为更好地分析研究国家行政支出状况,将原来在“行政管理费类”中开支的行政机关附属的事业机构经费和专项事业经费划出,在“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类”中,单设一个“项”级科目进行反映。此外,在文教卫生事业费类”中的“海洋事业费”一“款”下,单设“南极考察经费”一“项”。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中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一“款”下,单设“收容遣送费”一“项”。在“其他支出类”中,还新设了“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一“款”等,以适应事业发展和预算管理的需要。
五、198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正式印发以后,根据改革的配套和工作需要,到目前为止,又有以下补充规定:
(一)补充了粮食调拨经营费用的预算科目。国家规定,提高粮食部门的粮食调拨经营费后,调出地区增加的收入全部归地方,增加的支出也全部由地方负担。为了便于管理核算,相应增设了三个科目。在“专款收入类”中,增设了一个“款”级科目,即第201款“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粮食调出增收的费用,列入本科目核算,上解地区中央不参与分成。同时,在“专款支出类”中,增设了一个“款”级科目,即第271款“粮食调拨经营费支出”。粮食调入增支的费用,列入本科目核算。另外,在“其他支出类”中增设一个“款”级科目,即第281款“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粮食调出地区用增收的费用安排的专项支出,列入本科目核算。
(二)根据改革税制和收入划分的变化,修订了个别科目。(1)为调动地方组织零散收入的积极性,国家规定,对个人自行车开征的“车船使用税”全部划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为此,将“工商税收类”中的“车船使用税”一“款”,分为两个“款”级科目。即第22款“车船使用税(乙)”一“款”,对征收的个人自行车使用税列入本科目核算,中央不分成;第21款“车船使用税(甲)”,除个人自行车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外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均列入本科目核算,上解地区仍实行总额分成。(2)为适应保险公司系统的国内保险利润实行中央、地方“五五”分成的改革需要,将原科目中“国营企业所得税类”第90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科目一分为二。即第90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甲)”,核算中央预算收入部分;第90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乙)”,核算地方预算收入部分。同时,将原收入科目第126款中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调节税”科目,也作如上一分为二的相应修改,以利于国库收入的划分和报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