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12月10日 (86)控购字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总后财务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价格变动等因素,对目前实行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中的部分商品作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随文附发,请在198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986年12月调整,1987年1月1日实行)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及含毛混纺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
9、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
1986年12月10日 (86)控购字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总后财务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价格变动等因素,对目前实行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中的部分商品作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随文附发,请在198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986年12月调整,1987年1月1日实行)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及含毛混纺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
9、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
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予审批)
14、纯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三百立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