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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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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年11月5日 劳人老〔198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的正常护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
本通知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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