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者按:李健、陈清宇同志的文章,根据湖北省的实践,提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该收取占用费的意见。但也有同志对此有不同看法。为了活跃思想,推动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用好用活财政支农周转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欢迎从事财政支农周转金工作的同志和其他方面的同志积极来稿,对这个问题开展讨论,以便能够提高认识,把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工作搞得更好。
多年的实践证明,将一部分财政支农资金由无偿拨付改为有偿周转使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改革。1985年,湖北省在普遍实行支农周转金办法的基础上,又在全省推行了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的办法。目前,对这种办法,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能否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为什么要收取占用费?我们的看法是:
一、收取占用费是支农周转金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产物,是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客观要求。我省实行支农周转金办法已有十多年了,周转金管理制度日趋完善。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又面临着新的情况。一是农村生产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支农资金,而新增周转基金数量有限。二是财政部门内部虽然建立了严格的经济责任制,为管好用活周转金采取了一些积...
编者按:李健、陈清宇同志的文章,根据湖北省的实践,提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该收取占用费的意见。但也有同志对此有不同看法。为了活跃思想,推动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用好用活财政支农周转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欢迎从事财政支农周转金工作的同志和其他方面的同志积极来稿,对这个问题开展讨论,以便能够提高认识,把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工作搞得更好。
多年的实践证明,将一部分财政支农资金由无偿拨付改为有偿周转使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改革。1985年,湖北省在普遍实行支农周转金办法的基础上,又在全省推行了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的办法。目前,对这种办法,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能否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为什么要收取占用费?我们的看法是:
一、收取占用费是支农周转金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产物,是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客观要求。我省实行支农周转金办法已有十多年了,周转金管理制度日趋完善。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又面临着新的情况。一是农村生产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支农资金,而新增周转基金数量有限。二是财政部门内部虽然建立了严格的经济责任制,为管好用活周转金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但还不够完备。例如,有的借款者把借到的支农周转金存入银行,闲置不用,有的甚至以获取利息为目的。三是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往往与农业银行回收贷款发生矛盾。银行贷款加收利息,借款者优先考虑归还银行贷款,而拖欠财政借款,影响了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和使用。四是农业生产的发展需要财政部门进行更多的引导和调节。实行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办法,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财政部门向借款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必然促使借款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借用支农周转金时,能迟借就不早借,能少借就不多借,能早用的就不迟用,能早还的就不迟还。从而加速了资金周转速度,增加了资金供应量,有利于缓和资金供需矛盾。同时,可以杜绝借款者将借来的周转金存入银行闲置不用的现象,也可以缓解财政部门回收支农周转金与农业银行回收贷款的矛盾。我省洪湖县1985年实行了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的办法,当年回收周转金404万元,比1984年增加44.3%,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其次,财政部门在支农资金的投放上,采取有偿、无偿形式,可以发挥财政部门调节农业生产的作用,这已被实践所证明。而辅之以收占用费、不收占用费、多收占用费、少收占用费等多种形式,可以更好地刺激和引导农村商品生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均衡、稳定、协调地发展。第三,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可以进一步加强受援者的责任心,促使其加强经营管理,进行经济核算,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是利用国家信用形式管理支农资金的有效办法。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组成部分,是财政性资金。将一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拨付改为有偿周转使用,并向用款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占用费,是国家财政部门借助国家信用形式,采取预算外管理方法分配使用和积累支农资金的一种有效途径。在财政理论界,有的人往往把国家信用当作发行公债的同意语,似乎发行公债就是国家信用的全部内容,这是很不全面的。财政分配包括收入分配和支出分配两个方面。运用信用形式筹集资金,发行公债、国际债券和借用外债,这些无疑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内容。但国家信用的另一重要内容,即将一部分财政资金通过信用形式进行分配和管理,却往往被理论界所忽略。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为解决支农资金供需矛盾,充分发挥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对一部分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办法,正是国家信用形式的正确运用,是周转金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革。
三、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与银行贷款收取利息有本质区别。首先,从目的看,银行是金融企业,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机构,它通过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向社会再生产过程提供流通手段,从而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通过收取利息获得收入。而财政部门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是为了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运用看,银行收取的利息构成银行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财政,参与社会再分配,另一部分作为银行自有资金,补充信贷资金或留作他用。而财政部门收取的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直接转为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重新投入到农村生产中去。因此,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
四,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是支农周转金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它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必须在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各地在采用这种办法时,应先试点,后铺开,不搞一刀切。凡是思想认识统一、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和经济效益较高的项目,可以先实行;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迟实行或不实行。此外,财政支农周转金仍负有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支持开发性生产和科技示范及科技推广的任务,对这些扶持项目仍应坚持不收占用费的原则。
2、制定合理的费率。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是促使用款者及时还款的一种手段。由于从事农业生产风险性较大,为了体现国家财政对农业生产的支持,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的费率不应定得太高,一般应低于农业银行同类贷款的最低利率,并要根据不同的扶持对象和项目实行差别费率。
3、严格加强占用费的管理。1985年我省规定,县以下(含县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以对受援单位收取占用费,并归县级所有。省、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借款只收超期占用费。收取的占用费必须绝大多数转作周转基金,留用部分的安排使用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乱开支。年终必须在决算报表中如实列报占用费收、转、用的全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