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李晓波 卢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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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城市建设和城建资金问题,是当前各有关方面议论、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现根据我们的学习和体会,谈一谈对其中几个问题的认识和意见。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建设一直是重视的
全国解放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建设一直是很重视的,1951年中央财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财政会议,研究了城市财政的特点和收支范围等问题,会后,政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决定中指出:要改变只管吃穿的供给财政为建设财政。《决定》还明确把一部分税收:如房地产税、契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市营企业收入、各种附加、各种规费收入、文教社会卫生收入、公产收入、司法公安罚款及没收的收入、其它收入等一并划给市财政预算。
1962年,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会后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提出今后大中城市的工商业附加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和房地产税,统一划给市财政,并规定保证使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以及房屋等的维修和保养。城市房屋的租金.要保证使用于房屋的经常维修和改建、扩建。同时规定.国家应当根据可能的条件,在统一计划安排下,逐步新建一些居民住宅。
<...关于城市建设和城建资金问题,是当前各有关方面议论、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现根据我们的学习和体会,谈一谈对其中几个问题的认识和意见。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建设一直是重视的
全国解放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建设一直是很重视的,1951年中央财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财政会议,研究了城市财政的特点和收支范围等问题,会后,政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决定中指出:要改变只管吃穿的供给财政为建设财政。《决定》还明确把一部分税收:如房地产税、契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市营企业收入、各种附加、各种规费收入、文教社会卫生收入、公产收入、司法公安罚款及没收的收入、其它收入等一并划给市财政预算。
1962年,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会后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提出今后大中城市的工商业附加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和房地产税,统一划给市财政,并规定保证使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以及房屋等的维修和保养。城市房屋的租金.要保证使用于房屋的经常维修和改建、扩建。同时规定.国家应当根据可能的条件,在统一计划安排下,逐步新建一些居民住宅。
1963年国务院又召开了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会议对进一步加强住宅、中小学校舍和其它市政设施的维修,采取了以下措施:(1)房地产税划归市财政的决定,由1963年的66个大中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设市的城市;(2)把公用事业大修理基金的提取率,由2.4%提高到3%;(3)公用事业附加税可以增开一些项目,个别项目附加率过低的,可以适当提高。(4)调整住宅的租金,试行机关、学校等公用房屋收租的办法;(5)城市在完成国家规定的地方预算收入任务以后,对超收的部分,除按原定收入分成比例提成以外,再增加提成5%到10%;(6)为了解决某些城市房屋、市政设施的维修和防洪、供水、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急需,会议上安排了7200万元城市建设费用。会议还明确规定:“对于市政设施补缺配套、填平补齐的大中型项目,应当在国家年度的或者长期的基本建设计划中加以安排。同时还提出了要适当提高市政建设投资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重,并要求今后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的时候,就要把住宅、校舍以及生活服务和有关市政设施包括进去。”可惜的是,这些重要的正确决定,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到来,没有能够贯彻下去。
粉碎“四人帮”以后,国务院于1978年召开了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会议决定从1978年起,在47个大中城市试行从工商利润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办法,并明确,今后在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中,要专列“城市住宅”和“市政公用设施”户头,以利加强管理.加快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从国家的主要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根据城市建制的不同,分别提取5%或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实行新办法之后,提取的资金由过去的32亿增加到46.9亿元,迅速地增加了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二、当前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来源
目前,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条渠道:
(一)国家财政拨款
1、基本建设安排的投资
2、中央财政拨给的专款
①打入收支包干基数的城市专款
②未列入基数的城市专款
③临时性个别照顾资金
3、地方财政拨款
(二)税收、附加和国家规定的收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3、排污费
4、水资源费
(三)城建系统预算外收入
1、城市房管部门收入
2、园林收入
3、环境卫生收入
4、其他收入
以上三部分收入,按1985年有关决算统计,总数约有100多亿元。除上述三条渠道各项收入外,各地还通过各种集资办法筹集资金。实际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来源,数额更大。因此,从当前来看,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数是不少的,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改善,用于城建方面的资金还要逐步增加,城市建设和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会逐步的得到解决。
三,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原因是欠帐过多
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建设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当前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资金也是迅速增加的,然而为什么各地还感到资金不足呢?这主要是过去的欠帐过多形成的。
我国城市建设所以欠帐过多。我们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过去在建设方针上,过份地强调“先治坡,后治窝”,“先生产,后生活”,长期把城市基础设施视为生活设施,认为只要把工厂盖起来,把设备安装上,生产就可以上去,就算搞了建设,单一发展工业,使得城市基础建设欠帐过多。
其次是受“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建设所做的正确决定,以及第一、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皆因“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没有贯彻下去,致使城市的维护和建设受到重大影响,欠帐越来越多。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使有的城建资金来源被取消,如1961年、1964年国家分别同意沈阳、广州从企业利润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来源,但在1967年就被取消了。
第三,欠帐多过,也由于过去对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没有采取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这主要表现在城市建设缺少统一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部署,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见效;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过于分散,对各种资金来源未能统筹安排,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存在着“供给制”、“大锅饭”思想,花钱不讲求经济效益,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城市建设资金的经营方法,只出不进,该收费的不收费,可以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没有实行,资金没有周转,使城市建设失去了自我发展的能力。
以上这些,是城市建设欠帐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体制改革当中,应该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制订科学的、现代化的管理办法,使城市建设更好的为经济建设、为四个现代化服务。
四、关于整顿城建资金来源和加强资金管理的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城市建设欠帐很多,虽然最近几年国家做了很大努力,但资金供求矛盾仍较大。那么,这些矛盾应该怎样解决呢?
我们认为,首先要客观地看待当前存在的问题。当前,在改革的进程中,各方面都需要资金。城市建设方面多少年遗留下来的欠帐,不是一下子能够全部解决的。城建方面目前投入的资金已经是尽了最大努力,不可能再挤出更多的资金来,只能在现有条件和可能范围内,逐步地加以解决。那种急于求成,一蹴而就的思想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其次,在措施上,要整顿现有资金渠道,开前门,堵后门,使城市建设有经常、稳定、合理的资金来源,并堵塞不正当的来源,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按照中央,国务院曾一再重申的原则,属于市政设施的大中型项目,包括新建和填平补齐,补缺配套项目,应在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中加以安排。同时,凡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就要把住宅、校舍以及有关市政设施包括进去,不能光搞骨头不搞肉。
2.对现有的主要收入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除了随着生产发展而增长外,还可以根据国家财政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逐步增加这部分收入来源。
3.对于有关附加收入和城建部门各项预算外收入,要进行整顿。首先要由市里把这部分钱纳入计划,在统一规划前提下,进行统筹安排和分散经营管理。
4.要坚决制止摊派。当前由于城建欠帐.有些部门和地区,对国务院关于禁止摊派的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我们认为,强行摊派资金,会给企业或单位造成很大困难,影响生产事业的正常进行,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当然,国家允许的合理集资还是可以的,但必须坚持以下几点:①集资是自愿的,出钱者必须是受益的;②集资必须是企业或单位真正负担得起的;③集资的资金来源,一定出自企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不能侵占国家收入或挤占国家预算支出。④涉及个人的集资,必须要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筹集。
5.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行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和合理计价的原则。有偿使用、合理计价,从理论上讲,从长远看,完全是应该的,可以在国家统一领导下逐步推行。但从当前实际出发,则必须十分慎重。因为现在企业的留利虽然比过去增加了,职工货币收入也逐步提高了,但都没有达到宽裕的程度,负担过多,是吃不消的,更不可一哄而上。
最后,从现实情况来说,把握最大,潜力最大的是把现有资金管好用好,而在这方面往往被人们所忽略。我们认为,把现有资金的使用统筹规划好,集中力量用在为广大群众最迫切需要的项目上,并且把资金管好,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可以把城市建设搞得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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