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拓宽理财领域,下大功夫把预算外资金管好盘活,深入挖掘这部分资金的潜力,以促进经济和事业的发展。截至1986年7月底,除企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计划管理外,行政事业单位已有预算外资金285万元实现了财政“专户存储”。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相互配合
根据预算外资金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有一定阻力的特点,县财政局用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各方面的认识,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促使各单位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第一,处理好与几家银行的关系。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以前,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是在各对口专业银行开户的,为了使财政专户存储工作顺利开展,并维持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工,县财政局先后多次同各家银行协商,达成“三个不变”的协议:一是财政专户储存后,各专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缴存关系不变。原来各专业银行的各种资金上交人民银行的比例是多少,今后仍然是多少。二是各专业银行所存资金的范围不变。财政专户储存后,单位原来在哪个银行开户,财政仍在哪个银行开设专户,银行对各单位上缴财政代管的那一部分资金,由原来记在单位名下而改记在财政名下,维持了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工。三是计息范围不变,即原来计息的仍然计息,原来不计息的,财政专户储存后,还是不计息,维持了各专业银行及存款单位的既得利益。
第二,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及单位的关系。由于多种原因,预算外资金较多的单位对财政实行统一管理存在着“三怕”的思想:一怕露富;二怕用钱不方便;三怕财政减少应拨经费。县财政局针对上述顾虑,一是及时组织各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文件,并将此文件印发各单位,提高他们对加强统一管理的认识。二是分别召开座谈会,主动搜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三是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讲明通过财政专户储存,主要是为了加强财政监督、合理引导资金的使用流向、控制自筹基建和乱发奖金、实物等,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主动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对合理的要求提供方便,对不合理的要求进行耐心解释。
第三,处理好财政内部各业务股室之间的关系。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不仅涉及到各家银行与各个单位,而且也涉及到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股室。县财政局先后三次召开全局股长以上的干部会议,专题研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内部分工问题。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交综合计划股管理。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各业务股密切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综合计划股对预算外资金的交存和支用,也主动征求有关股室的意见。
二、深入调查研究 摸清资金现状
对县财政局的预算外资金调查方案,县政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分管财贸的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财办、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并抽调35人专门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摸清了全县预算外资金的底数发现了预算外资金在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任意扩大提留标准。有个局擅自将福利基金提留标准由11%提高到12%,1985年超提3.5万元。
2.将留成资金分光吃光。有个酒厂,1984年税后留利13.9万元,全部作奖金发放。
3.处处设帐,谁收的钱谁用。有个局九个科室,各科室都设立了帐户,科长都可以批钱。1985年该局预算外收入15.2万元,按规定都应交财政,但他们自己支出达7.03万元。
4.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将应从留利中开支的,挤到成本费用中去。有一个公司把采购员的奖金作运输费、保管费列入成本费用,因而减少了预算内的收入。
5.对有规定用途的资金.不按规定使用。有个局1985年企业留利100万元,按规定应补充流动资金25万元,但他们将此款用于修建了职工宿舍,影响了生产和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针对预算外资金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襄阳县财政局经过反复讨论,制订了《襄阳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规定了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企业主管部门的各种非生产性资金等等。
第二.规定了自筹基建资金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行政企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搞基建(包括基建性的挖、革、改项目以及集资和购买商品房、购置大型机器设备),一律要先将资金存入财政在建行开设的代管专户内,并且仍按基本建设程序,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对资金来源不当或没有资金的不予安排。
第三,规定了各单位各种预算外资金上交专户储存的比例:凡经费全额由财政供给的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未经批准的各项摊派资金,要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储存;对从事经营服务项目的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预算外单位的资金,按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财政专户储存。
第四,规定了加强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和归还各种借款的办法。所有预算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均按预算内企业制度规定执行,建立报表和预决算制度。预算外企业必须照章按隶属关系交纳所得税。企业用预算外资金归还各种借款,一律要经过财政审查批准。否则不准列入企业财务决算。这样就有利于企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应交国家的财政收入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