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对一个地方而言,公共资源实际上主要由地方政府代表公众所拥有、控制和支配的资源。公共资源以货币计量并实行有偿使用时就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公共资源在某种条件下,以货币计量形成资源性资产后,就必须体现资产分配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实现其价值最大化。作为地方政府,在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明晰产权,合理开发。
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仍然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管理混乱的状况,由于管理形式单一,侧重于分级分口管理,导致实际上公共资源为部门、单位所有,甚至可能会使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收益流失,所有权受到侵权。
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特征,当前对其管理重视不足,管理体制的变革跟不上经济形势的发展。当前,对“公共资源”或“资源性资产”这个概念与范围,仅仅局限于理论界与学术界。在政府层面,如何分类、如何管理都缺乏制度性的文件依据。因此,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耗用与经济发展程度严重失衡,存在恶性损耗与流失的现象。由于公共资源本...
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对一个地方而言,公共资源实际上主要由地方政府代表公众所拥有、控制和支配的资源。公共资源以货币计量并实行有偿使用时就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公共资源在某种条件下,以货币计量形成资源性资产后,就必须体现资产分配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实现其价值最大化。作为地方政府,在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明晰产权,合理开发。
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仍然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管理混乱的状况,由于管理形式单一,侧重于分级分口管理,导致实际上公共资源为部门、单位所有,甚至可能会使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收益流失,所有权受到侵权。
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特征,当前对其管理重视不足,管理体制的变革跟不上经济形势的发展。当前,对“公共资源”或“资源性资产”这个概念与范围,仅仅局限于理论界与学术界。在政府层面,如何分类、如何管理都缺乏制度性的文件依据。因此,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耗用与经济发展程度严重失衡,存在恶性损耗与流失的现象。由于公共资源本身的特殊性,资源配置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之公共资源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公众意识淡化,社会监督弱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管理的垄断特权性,不但使管理跟不上,资产效益低下,而且由于经济主体谋求超额利润导致公共资源的分配中滋生寻租腐败现象。另外,由于政府各部门涉及公共资源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出现重叠或缺位现象,导致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加强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的建议
明确界定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职责。首先是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资源性资产的范围界定、产权所属,以及财政部门在资源性资产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调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赋予财政部门管理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总辖事务以及综合调配、归口处置的权利。其次是要明确机构代表财政部门行使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收益的征管职能,并赋予其包括行政执法权、处罚权、统计汇总权等在内的必要手段和条件,从而逐步建立与税收征管相似的征管体制。第三,对省、市两级政府而言,要摸清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家底,理顺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制订、发布相关的管理细则。总之要像管理有形实物资产一样管理资源性资产。
加强对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存量监管和收入预算管理。一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存量管理。在进一步摸清资源性资产存量的基础上进行界定分类,除去行政审批资质外的公共资源均纳入统一监管,助推公共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将资源性资产全部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实现资源性资产管理数据的信息共享。二是健立科学的调配制度。提高资源性资产的效益。三是引入市场运营机制。对于存量资源,如出租车经营权、户外广告位置经营(使用)权等日常管理,可以通过改变现有交易规程,适当引入市场运营机制,委托专业机构(如资产经营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逐步形成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成本意识和绩效意识。四是健全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实现其收入财政归口管理。即通过深化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将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合理的征收成本核定机制,将征收成本作为项目支出,直接列入部门预算,保证部门预算的公平性。同时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收支脱钩完全到位,进一步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加强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应注重其所有权管理,以不同的形式充分体现所有者的权益。在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应区别国家或政府作为投资者的权益和作为公共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对所有者权益的不同方式的实现应以不同的收益形式加以规范。如果属于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使用权转让,则应以占用费等形式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如果属于资源性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即将原属国家或政府所有部分的资源性资产的产权转让给其它经济主体所有,则应确定资产的转让价格,以作为国家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加强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价值管理。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不仅是一种资源,更是一种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不但要对强化其实物管理,更要体现其价值管理。即促使产权管理、市场化管理、政府管理和法制化管理这四种管理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构建资源性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这也是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的主要要求。
完善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法律法规。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出台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明确各类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组织形式以及法律责任等,同时要逐步建立国家法规和地方法规相结合的体系,积极推动地方人大尽快出台符合地方特色的包括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在内的地方性政府管理法规。其次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针对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的制度空白,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的统计管理、预算管理、处置管理、报告公开和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办法,从资源性资产的形成、产权、管理、使用、处置、调剂等各环节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公共资源及资源性资产管理行为。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 喻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