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从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到中央政治局会议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均对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了明确 要求。
12月22日,财政部通报了《江苏省严肃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和《贵州省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严肃财经纪律》两份文件,公布了江苏、贵州两省对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的问责处理及整改情况。江苏省对57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贵州省对14名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并对涉及的相关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集体约谈。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江苏和贵州两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部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上述两地省政府能够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担当问题,问责并公示违法违规行为,从而进一步落实整改,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是值得其他省份借鉴学习的。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从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到中央政治局会议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均对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了明确 要求。
12月22日,财政部通报了《江苏省严肃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和《贵州省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严肃财经纪律》两份文件,公布了江苏、贵州两省对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的问责处理及整改情况。江苏省对57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贵州省对14名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并对涉及的相关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集体约谈。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江苏和贵州两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部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上述两地省政府能够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担当问题,问责并公示违法违规行为,从而进一步落实整改,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是值得其他省份借鉴学习的。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公示江苏和贵州两省的问责信息,并不是意味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只在这两个省存在。目前财政部专员办已经和地方政府展开大范围核查,近期包括浙江、重庆、陕西、广东等都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了相关规范文件。此次公布两省的处理情况,一方面希望能引起其他地方政府重视,对其他省委省政府产生正面激励作用,引导各省级党委政府积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释放“严管”信号,对其他市县地区违法违规举债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更加自觉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2015年颁布实施的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标志着我国建立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赋予了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并明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的唯一 渠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曝光并问责了数起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案例,依法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基本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风险防控体系。包括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依法设置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清理甄别认定截至2014年末各地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用3年左右时间置换成地方政府债券;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每年组织评估、预警、通报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督促各省级政府制定风险化解规划或应急处置预案,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及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机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实现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等。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虽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风险不容忽视。总体来看,目前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银行贷款、债券类融资工具、信托、保险、资管产品等方式替政府融资,靠政府担保或资金偿还。二是以不合规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来变相举债。
该负责人介绍说,2017年财政部继续坚持“开好前门、严堵后门”的管理思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实现监管政策全覆盖,同时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增强地方经济财政发展可持续。
一方面,2017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明确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随后又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设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严禁借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另一方面也积极为地方政府合法合规融资“开前门”,保障地方合理融资需求。2017年财政部会同其他部门先后发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等文件,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其中,12月11日首次在深交所成功发行的深圳市轨道交通专项债券,成为我国首例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市政项目收益债”。与过去相比,这种规范举债公开透明,既节约了政府举债成本,还可有效防范风险。
负责人介绍说,1998年到2013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年均增速为30%,近年来年均增速已降至6.9%。截至2017年10月底,已累计置换10.54万亿元地方债,及时偿还了银行债务和拖欠的工程款,有效缓解了地方偿债压力,避免了金融机构的呆坏账损失,大大降低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