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制度创新。其目的是适应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探索一种新的、科学有效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形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国家对企业干预过多,管得太死,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活力。因此,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国有企业改革便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二十多年来,国企改革大体经历了放权让利、经营承包、利改税、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阶段,取得了卓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传统体制长期影响而历史地形成的诸多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积久形成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另外,由于改革的不配套,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形成了一些制约企业发展、影响企业健康运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的一个共同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在深化改革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的同时,如何改进和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管,以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如何科学地确立一种新型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便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观点:既然强调“政企分开”,既然“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那么企业就不应当再受政府任何形式的干预,甚至认为企业与国家不应再发生任何关联。显然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要改变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干预过多管得太死的状况,而不是也不可能完全切断国家和企业的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企业至少还存在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要通过一定司法程序和行政手段,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和良好的环境。无可置疑,这对企业行为也起到约束与规范作用。这一点与所有企业发生关系。二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与任何企业资产所有者一样,理所当然地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问题决策权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这是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古今同规,中外一理。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国家与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关系上。“政企分开”是一个经营管理层面上的命题,主要是指国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直接地参与和干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为了创建一种新型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曾进行过多方面的努力与探索。1997年,国家试行了稽察特派员制度,加强了国家从所有者角度对国有企业的监督。1999年,江泽民同志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从一个更为深广的层面上就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先后召开了五次座谈会。党和国家其他领导同志,也采取不同形式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研究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问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继续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同时要积极贯彻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这一精神,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法》,并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将外派监事会制度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这样,便在法律与法规程序上为由稽察特派员制度向监事会制度过渡做好了准备。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具体要求,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原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经过过渡培训和组织考察,大部分转为监事会成员。目前,首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成员已经任命,并已陆续进入企业开展工作。至此稽察特派员制度向监事会制度的过渡初步完成,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朝更规范更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步。应当肯定的是,稽察特派员制度在试行的三年实践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上述过程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在进行这一决策过程中是极为慎重的,进行了大量调研与论证,既总结继承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国企改革的经验,也借鉴了国外经验。但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外派监事会制度,与国内国外以往的任何监事会制度都不相同。它在继承中有发扬,在借鉴中有创新。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监事会的性质、任务、工作方式以及监事会成员的构成、选派与任职条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市场经济普遍的规律性的要求,又考虑了中国国情。由此可见,外派监事会制度是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它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内涵,既有利于促进国企改革与发展,又有利于促进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无论国内国外,都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因此,这一制度,必然要有一个艰苦探索与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监事会和企业各级领导及广大员工的密切配合与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全社会多方面的配合与支持。《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涵义也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