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省财政集中支付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下发。该《方案》对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是河北在预算编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在财政支出领域推出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
这次出台的《方案》集中体现了这样的原则:不改变预算单位的支出管理权;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与河北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相衔接;强化财政职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和积极稳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下设“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统一办理各预算单位用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支付业务及预算外资金、经营性收入存入专户事项。支付中心在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支付账户、收入专户。凡通过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政府基金安排并适宜集中支付的资金,均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范围,同时取消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的党政机关、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将各种预算外及经营性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支付中心收入账户,对发生的需支付事项,填制支付申请凭证,经单位按财务制度审批后,由支付中心审核支付。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用途,把纳入集中支付的支出分为工资性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支出三大类。对于工资性支出,支付中心审核每月的工资发放表,经财政国库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从国库拨到工资代发银行工资专户,由其将资金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储蓄卡;对于政府采购支出,支付中心收到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支出申请后,按照预算和政府采购合同等要求进行审核,并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拨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对于其他支出,支付中心按照预算以及财务制度等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照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支付方式限额,在限额以内,可予报账并支付现金,也可在核定的备用金或单位信用卡内支付,预算单位定期向支付中心报账,超过限额的,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
该项改革确定邢台市、廊坊市和邢台县、高邑县、景县等七个市、县进行试点,制定了配套措施,采取先试行、再推开的办法,争取在二三年内在全省各级普遍推行。
(段国旭 刘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