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7 作者:马朝阳 王彬生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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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相当一部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确、机制不健全、企业管理水平不高不无关系。但是,现行的一些财税制度与政策上的缺陷也是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的财税制度和政策,将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适应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所得税制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来实现”。因此,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步伐的加快,股份制企业将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的产权主体会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因而以单一产权主体的企业为对象所建立的企业所得税制必须向以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公司为对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发展。这就要求规范目前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特别是股票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建立合理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
公平税负是税收政策设计的一个基本准则,对股份制企业也...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相当一部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确、机制不健全、企业管理水平不高不无关系。但是,现行的一些财税制度与政策上的缺陷也是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的财税制度和政策,将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适应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所得税制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来实现”。因此,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步伐的加快,股份制企业将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的产权主体会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因而以单一产权主体的企业为对象所建立的企业所得税制必须向以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公司为对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发展。这就要求规范目前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特别是股票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建立合理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
公平税负是税收政策设计的一个基本准则,对股份制企业也不例外。但我国的股份制在平等赋税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尽公平合理。如:实行新税制后,已经批准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率,以后到香港上市的则实行33%法定税率;各省市在沪深两地上市的公司,除少数执行统一的33%法定税率外,许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虑,为增强地方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竞争力,经省市政府批准,所得税率有的按15%执行,有的按24%执行,既不统一,也不公平;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在所得税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内地股份制公司的竞争力。这种不规范、不公平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既造成了国家税源的流失,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也使得上市公司内部及与非上市公司之间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之中。所以,为建立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必须明确所有的公司,无论是海外上市公司还是国内上市公司,无论是特区公司还是内地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应执行统一的33%法定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进而促进股市的正常发展和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为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参与平等竞争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也有一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为了保持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税收政策的连续性而暂时保留了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而且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相差较大,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仍有较大差异。这种所得税制度上的差异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第一,不利于为各类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要求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的呼声已日益强烈。第二,不利于国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占社会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已迫使不少国有企业不得不转为合资经营企业。第三,不利于国家财政的根本好转,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造成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与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的不协调状况。
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加快和国民待遇要求的日益强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势在必行。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当前亟待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税率的选择,二是税基的确定。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所得税的税率世界各国大体上采取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以累进税率为主。但考虑到我国企业缺乏更新改造的技术能力和资金能力,需要大量引进科学技术和外资,发展规模经济,因此不宜以累进税率为主,应采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侧重于比例税率的税率形式,即以30%的比例税率为主,30%以下配以缓进的三档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一套税率表中,既可以照顾微利企业和小型企业,对大中型企业又可以采取比例税率,将两种税率形式的优点有机结合起来。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即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没有专门对税基作出明确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税基的规定比内资企业详细,但也没有列全。因此,从规范税制、保证依法计税的原则出发,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时,应考虑在税法里对有关税基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以确保税基不受侵蚀。统一税基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如对坏账处理、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统一资产的税务处理,如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作出明确规定。
三、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和税收优惠制度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目前的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大约只有10%具有80年代先进水平,有35%左右虽然设备完好但在技术上已经落后,有25%左右的设备已十分陈旧应立即报废,还有30%左右亟待更新改造。为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世界各国政府大多通过有效的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并鼓励消化吸收引进的国外技术。我国政府虽然也比较重视宏观经济政策在技术进步中的运用,但对财税手段的运用不够充分,也不太重视财税手段和其他宏观经济杠杆比如金融的配套使用,甚至有些财税政策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更是缺少对采用落后淘汰设备和技术的必要限制和惩罚措施。例如:我国对于国有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不分先进与否,一律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这是不利于吸收世界先进技术成果的。1995年,国家经贸委曾经编制了《技术改造重点引进技术导向目录》,但一直没有配套的财税鼓励政策出台,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另外,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为了保持改革后总体税负水平基本不变,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品附加价值高,消耗材料少,按现在的生产型增值税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不属于抵扣范围的技术转让等间接费用比重大,税负相对加重。所以,现行的增值税是不鼓励企业技术开发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背道而驰。
那么,我们怎样调整现行的税收制度与政策,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呢?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1)调整现行的增值税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增值税虽然具有中性、简明等优点,但对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却有明显不利之外,与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及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相背离。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可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比如,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改为“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之前,允许所有企业按购入科技成果时发票所注明价款的10%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变通举措,对我国为数众多的老国有企业实行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2)调整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一是保证科技税收优惠的合理导向,把税收优惠集中在鼓励先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基础上,即对已经成熟、在生产活动中已开始运用的、以及待开发或正在开发中的先进技术和基础研究等,实施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方式要以建立税基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减免有机结合起来,税基减免更偏重于引导、强调事先优惠,而税额式减免则更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它强调事后让渡,转变优惠方式,会使企业真正感到要想从税收上受益,必须来自于先进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从而诱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二是以费代税,企业研究开发费超过其当年销售额3%(视不同行业,可酌情增减)的部分冲抵企业当年的所得税。三是免征关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进口仪器、仪表等试验和检测设备、试剂、材料等免征关税。新成立的技术密集型企业或开始转入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
四、在适当的时候开征社会保险税,以分离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
市场取向是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大趋势,而市场导向及社会竞争机制形成,企业破产、兼并和产权转让制度的实施,势必带来各种风险,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由生、老、病、死、失业等各种非个人力量所能抗拒的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收入差距风险等。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高度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卸掉企业过重的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抓生产、抓经营,公平合理地进入市场,开展竞争。因此,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其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不仅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法,没有将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内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筹集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各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障项目多少不一,基金筹集标准高低不同,资金管理分散,筹集成本高,调剂面窄,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监督,普遍存在资金浪费、挪用问题,无法专款专用,难以满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较现实的解决办法就是参照国际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制定社会保障法,开征社会保障税。具体实施方案是:(1)在保障项目上,设立退休、失业和医疗三个必缴税目,对工伤和生育等保障项目,暂时仍由企业或家庭自我保障。(2)结合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公司)、雇员和个体经营者的现实情况和我国国情,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也应该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单位、工薪收入者和个体经营者。(3)按照国际惯例,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为雇员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资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个体经营者的纯收益额或营业利润;在税率上一般按比例税率征收,并且对税基的最高额有限定,限征额要根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4)社会保障税可作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将税款的大部分划归地方收入,少部分划归中央,供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5)社会保障税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税款入库后再拨付给社会保障部门使用支配,为此必须改变目前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机构改革中成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妥善处理好企业兼并破产的财政金融问题
兼并破产,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脱困的一条重要途径。从1996年到1998年,国家累计安排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的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规模900亿元。这900亿元的改革成本投入,促进了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优化了资本结构,改善了资产质量,促进了困难企业、困难行业的扭亏解困和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
企业兼并破产的实施除了需要金融方面的配合外,也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扶持。企业兼并与破产清算涉及的财税问题是多方面的,财税政策对顺利开展企业兼并业务和实施破产清算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当前更引人注目的是,实行改制企业的欠税“空挂”,欠税难清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破产企业欠税基本无法收回;二是企业改制行为不规范,采取“金蝉脱壳”手段使欠税“空挂”,难以追缴;三是兼并企业不愿意承担被兼并企业的欠税。在实际工作中,兼并企业往往有意冲销被兼并企业的欠税或借故推诿,是税务机关催缴欠税因找不到欠税人而陷入被动状态。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税收政策既要服务改革的大局,鼓励促进正当的企业兼并破产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又要制定严密的税务防范条款,以防止企业通过兼并破产有意逃欠税。
六、加大清理三乱和“费改税”的改革力度,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当期,国有企业负担很重,各种费用和摊派压得企业喘不过气来,致使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步履艰难。据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有关资料,企业上缴财政的资金,仅占企业上缴各种税费和摊派的1/3强。近两年来取消了各种不合理收费26710项,设计金额每年达985亿元,相当于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的近两倍。在有些技术改造项目中,除应缴国家规定的5%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以外,还需缴纳各种费用20多种,两者合计占投资的30%以上。但是,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高,1987~1997年间最高也仅为16%,最低则为11.3%,因此,宏观税负不存在再减的空间,再降低企业的税率是不现实的。我们要减的是政府的非税收入部分,特别是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把清理三乱和当期的“费改税”改革结合起来,规范政府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真正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一方面可以真正把企业搞活,提高其竞争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为经济增长作贡献;另一方面,“清费立税”后,企业本身和居民对未来应该承受的负担一目了然,政府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这种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就拥有了“剩余索取权”,因为交了国家的税,余下的就是企业自己的,那么企业就有了进一步投资和发展的动力,没有了各种各样的费和摊派,居民也对未来有了一个明确而稳定的预期,只要对未来的预期稳定,企业和居民就有理由对未来经济的预期看好。因此,投资和消费就会拉动起来。所以,清理三乱、加大费改税改革的力度,不仅是关系到国有企业本身和居民的负担问题,还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问题,因而意义深远,是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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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