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1.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将采取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和地市财政局按照金融机构的级次分别实施监管。2.监管范围包括:地方商业(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分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3.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登记制度,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地方金融机构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批制度,设立地方金融机构“费用存款专户”,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4.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其全面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政策;认真做好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分析工作,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认真考核;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度;积极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蔡江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