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1968年诞生于英国,具有方便投资、专家理财、分散风险和规模经济的独特优势,从一开始就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发展势头非常迅猛。20世纪8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投资基金逐步发展成为和银行、保险相鼎立的全球性金融产业。目前,全球基金市场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美元,被人称为是一场“全球性的金融革命”。
我国的投资基金起步较晚,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开始开展金融业务。截至1995年7月,全国共设立了75项基金,批准发行总规模58亿元,目前尚有300家左右基金等候审批。1998年3月,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分别在沪、深交易所上网发行,这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首次露面的两只“新”基金,标志着我国的投资基金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我国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市场本身发展滞后,基金的规模偏小。我国投资基金所吸纳的资金规模相当于社会资金总量、银行储蓄、上市股票总市值等的比率,甚至比一般发展中国家都小,目前设立的基金平均规模1.2亿元左右。以1997年8月底为例,在深、沪上市的27只基金流通总市值不到100亿元,只占两交易所流通市值的2%多一点。基金以规模经营取胜,以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规模过小则难以形成有效的组合,降低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时甚至成为市场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二)基金类型单一,投资结构不尽合理。目前的上市基金基本都是封闭式的,同时又都是多元化投资的综合型基金。一家基金往往涉及股票、房地产、实业等诸多领域,在经理人的操作下,往往会根据个人的判断追求“热点”投资,形成炒作。
(三)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不规范。基金的当事人应有明确的权力义务关系,即投资人出资形成资产,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而我国相当多的基金把发起人、经理人、托管人合于一体,通常在发起人内部设立一个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部充当基金管理人,而发起人又充当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让同一人担任多个角色,这就违背了基本的信托原则,很容易在管理机制上造成欺诈投资的隐患。
(四)对投资基金的监管还不完善。一是在立法上明显滞后。除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外,尚没有更多的全国性投资基金管理法规,使得基金在操作、管理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和稳定市场。二是尚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制。如在管理层上多头管理,产生了基金发行、上市的越权审批等现象;没有形成自我管理的行业协会,缺乏相互间的业务交流和监督;当事人内部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尚没有基金的评级、审计等中介机构,大多数基金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形成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必须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必须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投资基金中出现的问题,在健全的法规下规范运行,循序渐进推进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
(一)发展多种专业基金,加大基金规模,实现基金品种的多元化。
1.从目前的国情出发,大力发展封闭式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所需基金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的目的在于其成长性和资本保值性,宜采取封闭式。封闭式的产业基金能极大地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企业机制的转变,有利于改善国家投融资体制,筹集长期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且风险小,收益高,应是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基金种类。其规模一定要大,至少要10个亿。可根据国家目前产业发展要求,选择发展“基础设施发展基金”、“交通信息发展基金”、“农业发展基金”等,除吸收企业及个人资金外,也可吸收社会团体法人资金,如社会养老资金等。
2.与国际惯例接轨,积极培育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和证券是密切相关的,大力发展证券基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证券市场有足够大的容量,二是证券市场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市盈率高但投资价值低,证券基金对其兴趣不大,因此要精心培育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宜采取开放式,开放式的基金能较真实的反映证券投资业绩,其规模大小、投资组合的调整、投资战略的改变等都会自动抑制股市的投机行为,有利于股市还原为投资者变现市场,还原为根本意义上的资本和投资市场。
3.抓住机遇,设立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关的系列基金。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缺乏有效的金融工具支持收购与重组活动的大规模展开。就此而言,基金可以填补空白,可考虑发展设立“企业并购基金”、“企业改组基金”、“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等。
4.稳步建立中外合作基金,发展国家基金。在当前可以考虑发展受益合作型、管理合作型和托管合作型中外合作基金,实现我国基金与国际基金的发展融合。国家基金是以某个国家的证券市场为特定对象的一种跨国信托投资,我国可利用在国际上知名度高、信誉卓著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和委托单位,以有效吸引外资,主要用于投资国内重点产业、企业或项目,条件成熟后,可通过国家基金方式在国外发行股票,上市交易。
(二)规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严格审定各类当事人的就业资格。
1.就基金发起人而言,必须是信誉良好、资金雄厚,而且最好是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共同设立,同时,必须认购持有一定的基金份额。
2.就基金管理人而言,必须是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和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其基金业务必须明确独立,而不应介入证券自营业务或商业银行存贷业务。当前要结合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着重培养一批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3.就信托管理人而言,必须是经营金融业务丰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托管资金单独设立账户核算,注意监管基金管理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托管人必须与管理人在人事、财务上完全独立,彼此控股不超过一定的比例。
(三)基金监管体制向系统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加快投资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各项具体监管制度。要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加快关于产业投资基金、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国家基金等相关的法律建设。在立法上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并处理好相互间的统一和衔接;在具体制度的建立上,包括建立规范的报告制度、公正的评级制度、完善的档案制度、严格的处罚制度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一是可在证券委之下设立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人行、证券委、外管局参与,将基金的监管统一起来,审批基金设立,监督基金运作,处罚违规行为等。二是建立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弥补政府监管的局限。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行业协会的地位,赋予其制定投资基金运作规范与执行守则、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协调各基金间的矛盾和纠纷的权利,使之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职能。在组织形式上,宜采取会员制,各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正式会员,同时吸收参与基金管理的机构为列席会员。三是完善投资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方面利用审计、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制度和查处程序,使投资者能进行有效监督。四是规范基金内部制衡机制,形成权力、经营和监督相分离又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的董事长要代表投资者加强对基金管理人事前、事中监督,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定,并以此作为对基金管理人的再选择依据。在契约型基金中,托管人除保管基金资产外,还以投资者权益代表身份审查资产的投资组合业务,对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以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