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8 作者:巫建国 解忠艳 阮班会 (作者单位:天津市税务学会 天津市地税局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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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从规范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依法治税、强化纳税意识等方面看,是一次制度创新。不仅从制度上保证了征管效率,使税收征管规范化、法制化,而且将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中,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和选案稽查进行自动管理,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规范、公正、客观,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从近几年的运作实践看,这一征管模式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其正面效应的发挥。主要表现是:
(一)税收监控方面的问题。
——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新征管模式运行以来,取消专管员管户制,相应的岗位职责、人员配置不到位,造成管户与管事相脱节,只管事不管户或管户不落实,一些基础资料建立不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反馈不上来,给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据天津市1998年对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共清查出各种经济类型漏征漏管户6070户,查补税款6773.5万元。其中个体工商业户漏征漏管户最为严重,漏征率达30%以上,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源管理乏力。新征管模式本身强化了“征收”与“稽查”的职能,但却弱化了管理职能,使管理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忽视了管理所具有的其它环节...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从规范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依法治税、强化纳税意识等方面看,是一次制度创新。不仅从制度上保证了征管效率,使税收征管规范化、法制化,而且将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中,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和选案稽查进行自动管理,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规范、公正、客观,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从近几年的运作实践看,这一征管模式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其正面效应的发挥。主要表现是:
(一)税收监控方面的问题。
——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新征管模式运行以来,取消专管员管户制,相应的岗位职责、人员配置不到位,造成管户与管事相脱节,只管事不管户或管户不落实,一些基础资料建立不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反馈不上来,给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据天津市1998年对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共清查出各种经济类型漏征漏管户6070户,查补税款6773.5万元。其中个体工商业户漏征漏管户最为严重,漏征率达30%以上,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源管理乏力。新征管模式本身强化了“征收”与“稽查”的职能,但却弱化了管理职能,使管理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忽视了管理所具有的其它环节无法替代的功能:动态性,在征管过程中能随时发现问题;主动性,便于深入征管一线掌握一手资料;连续性,管理贯穿征管全过程,最能够反映税收征管整体工作情况。另外,新模式运行后过分强调服务大厅作业,造成对征管企业动态情况和静态情况掌握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不够,导致对企业申报纳税相关数据失真,企业长期零负申报、异常低税负申报时有发生。
——税务稽查监控力度不够。税务稽查在征管模式中起着“重中之重”的作用,是控制偷逃税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显得乏力。表现在,一是稽查执法刚性不够,查补率、入库率、处罚率偏低。1998年天津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22275户企业进行了检查,应纳税额112543万元,应补税额23892万元,而罚款仅占1.5%,对偷逃税违法行为没有起到威慑作用。二是税务选案的面窄,检查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从1998年税务检查看,检查的户数仅占纳税户数的14%,使一些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和零散税源的检查面更为有限,大大削弱了税务稽查的监控力度。三是税务稽查力量不足,目前稽查人员占税务机构总人数的33%,距40%以上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另外,稽查手段相对落后,直接影响了稽查的效果。
(二)税源配置方面的问题。
——税务部门内部对税源管辖配置不合理。从天津市来看,自1983年至今税收征管分工一直是按照“条”“块”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划分的,这种分工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适应了当时征管工作的需要,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而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成熟,新的征管模式的建立以及企业开业、歇业、停业、重组、兼并、破产等情况频繁发生,企业经济性质、生产规模、经营形式和分配方式不断发生变化,这种非属地征收、对一个企业几个税务分局分别征管的方式显然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严重。近两年来,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纷纷舍近求远到“三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园区)注册落户,而实际经营都是在市区,由于“三区”离市区较远,客观上造成对企业管理跟不上,再加上一些政策执行不严谨,造成同行业的企业竞争有失公平。
(三)税制与法制方面的问题。
——税制的缺陷制约了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一是税种配置欠佳。一些该开征的税至今尚未开征,如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等。二是税制设计的内在矛盾。如增值税不尽完善的链条抵扣关系无形中加大了征管控制难度。又如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采取分项所得税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行加成征收,这种过于复杂的税制设计,不仅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差异,而且给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偷逃税以可乘之机。
——税收优惠政策混乱,成为偷逃税现象滋生的土壤。合理有度的利用税收优惠是国家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税收优惠的过多、过滥则削弱了其正面效应的发挥。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大力清理整顿减免税,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不彻底,到目前为止仍存在着多方面的优惠,如区域开发引导性优惠、高新技术产业阶段性优惠、特定所有制或政策优惠等。这种过多优惠极易造成企业利用易地注册、定期再注册和假挂靠等形式的避税,严重地侵蚀了国家税收,损害了我国税法的严肃性。
——税收执法和司法水平不高,使税收征管工作难以深入。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中大部分未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正式立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这导致对税法理解和税收执法的偏差。在执法方面刚性不强,科学、严密的征管制度、配套措施尚未健全。另外司法保障制度在征管改革中显得滞后,目前,税务机关对税收犯罪等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对一些税务犯罪行为未能及时惩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纳税人不依法申报纳税和偷逃税行为,影响了新模式运行质量。
为了确保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有效运行,应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税法,建立税收执法保障体系。
现阶段,应着手以下两方面工作:第一,加快我国税收立法进程,提高税收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亟需颁布一部《税收基本法》,将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纳税义务的原则具体化,并为各单项税收立法提供全面充分的立法依据。第二,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的执法刚性。大多数西方国家税务机构都有独立的司法体系,而我国这方面显得滞后。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税收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包括税务警察、税务法庭在内的税收司法体系,使税务部门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和法律权,真正赋予税务部门搜查、扣押、没收、拍卖、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等必要的执法权力。依法查处偷抗税等重大案件及少数税务人员贪污、渎职等犯罪行为,维护税法尊严和征税工作中的治安秩序,保护税务干部依法执行公务。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税收行政管理,及时、准确、高效地进行涉税案件的诉讼和处理。
(二)合理配置税源,实现属地征收。
第一,尽快完善我国的《征管法》。现行《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以工商管理部门对合乎其规定的纳税人注册地为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未作严肃、妥善的认定解释,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依《征管法》中的相关标准自行决定纳税人注册地及纳税地点,引起对纳税人管辖的随意性和复杂化。因此为了保证国家各级财政收入,实现合理的财政分配,在税收《征管法》中必须明确管辖范围,并严格规定以属地征收作为税款征收的普遍方式。第二,彻底改变按行业管理的管辖方式。对企业纳税地点统一规定为在经营所在地办理注册登记并缴纳税款,可按企业经营性质、税种确定入库级次。避免税务机关多层次征管,减少交叉,防止争税源的现象发生,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当然,一些特殊行业如铁路等,可以保留传统的管理形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行业管辖应逐步减少。第三,规范开发区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开发区的正常的财政税收秩序,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与公平分配的税收环境。就目前看,开发区政府部门要设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企业日常经营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严把财税优惠政策享受关,严格控制新注册企业的异地经营。
(三)建立自行申报为主,专管为辅的征管机制。
为了解决由于纳税人长期缺乏纳税意识而不能如实申报的问题,建议采取自行申报为主,专管为辅的税源控管方式。将新模式集中征收方法与传统的监控手段结合起来,形成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的结合。在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前提下,对重点税源、大型企业仍采取专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通过收集、了解、整理和传递税源信息,为征收和稽查提供依据,不负责征收和违章处罚等事宜。
(四)建立具有制约机制的稽查体系,强化税务稽查。
第一,应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充实稽查人员队伍,并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本着实践为主的原则,重点培训会计、稽查技巧和微机技能,对稽查人员实行严格的认定考核制度,合格者持证上岗,从整体上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第二,税务稽查工作要建立规范化的稽查规程,目前应着手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税务稽查条例》,实现稽查工作的制度化与法制化。对稽查对象的筛选应改变主要依靠经验和群众举报的方式,应用现代化手段,实行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选案方法,明确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操作程序。同时在稽查方法的选用上采取办公室审查与现场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第三,应分散稽查权力,充分发挥制约机制,建议建立多层次的稽查体系,对选案、调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行合理分工、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实行公开办案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以增加透明度。第四,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查管漏征户,定期核对户数,逐步减少漏管户,最大限度地控制住税源。
(五)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的进程,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征管基础工作。
第一,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计算机开发建立一个统一的规划与标准,推出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避免各地区各自为政,重复开发,造成资金、人力的无谓浪费,充分发挥计算机高效、准确、快捷的功能。第二,建立一套完善的计算机税收征管系统,实现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处理,到税务稽查选户,直至税收计会统报表分析等征收管理全过程监控的计算机化。第三,根据我国现阶段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较多,地区间应用计算机的能力与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先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重点税种及城市的征管计算机化开始做起,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贯通的税收计算机网络。第四,因地制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立以税务为中心,企业、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网的信息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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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