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6年2月至6月,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组织检查组,对某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某调查局)1999年至2005年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延伸核查了相关单位。查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虚报工作量,多领财政资金1085.74万元。某调查局所属发展中心申报2004年项目预算时,采取多报项目参与人员的工作量、将外单位人员和本单位行政服务人员做为本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申报工作量的方式虚报工作量,多领财政资金1085.74万元。二是超范围编制127万元项目预算资金。某调查局在编报2005年大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费”预算时,编报“组织实施费”规定内容之外的“地质调查国际交流与合作”预算127万元,用于外事费支出。三是挤占大调查项目资金1023.88万元,扩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支出195.26万元。其中,某调查局2005年2月1日以前挤占的项目资金652.04万元,所属发展中心2005年2月1日以前挤占的项目资金371.84万元。某调查局2005年2月1日以后扩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191.86万元,所属发展中心2005年2月1日以后扩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3.4万元。
2006年12月20日,专员办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一是某调查局所属发展中心存在的“虚报工作量,多领财政资金1085.74万元”的问题,违反了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依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5条的规定,追还被某调查局所属发展中心侵占的资金,鉴于审计机关已对其中的693.61万元进行了处理,决定就审计机关未处理的392.13万元予以追还,上缴中央财政。二是某调查局存在的“超范围编制127万元项目预算资金”的问题,超出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费编报范围,依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5条的规定,对某调查局超范围编制项目预算的127万元予以追还,并上交中央财政。建议某调查局今后所需外事经费从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中解决,或通过正常渠道申请追加预算。三是某调查局及所属的发展中心存在的“挤占大调查项目资金1023.88万元,扩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支出195.26万元”的问题,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8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的规定。依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某调查局2005年2月1日以前挤占的项目资金652.04万元,所属发展中心2005年2月1日以前挤占的项目资金371.84万元,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将上述支出在本单位事业费中列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5条、第6条的规定,对某调查局2005年2月1日以后扩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191.86万元,所属发展中心2005年2月1日以后扩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3.4万元,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将上述支出在本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另查,2005年,审计机关已对某调查局所属发展中心虚报工作量多领财政资金的问题进行了处理,要求对“多编工作量多列的预算资金693.6万元,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重新安排预算,报财政部门后执行”。
二、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专员办在行政处理处罚中,避免了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重复,同时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案件。
专员办在对某调查局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过程中,客观公正、严格执法,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处罚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避免了对违法事项的重复处理处罚。本案中,在专员办核查前,审计机关已对某调查局所属发展中心虚报工作量多领财政资金的问题进行了处理,要求对“多编工作量多列的预算资金693.6万元,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重新安排预算,报财政部门后执行”。但由于专员办与审计机关在违法行为认定上采取的方法不同,使得对该单位虚报工作量违法金额的认定存在差异,审计机关认定违法金额为693.6万元,专员办认定违法金额为1085.74万元。如果对该事项不进行处理,则有违财政执法的严肃性。如果对该违法金额全部处理,则会存在重复处理处罚的问题。因此,专员办仅对违法金额差额部分进行了处理处罚,避免了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重复。财政部门在财政检查的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对同一问题财政检查与审计检查存在交叉的情况,对违法金额的认定也可能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遵循严格执法和不重复处理处罚的原则,对审计机关未处理处罚的差额部分进行处理处罚,注意避免与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的重复。
二是正确适用了新旧处罚依据。《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在处理处罚依据的适用上,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办理:对2005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对2005年2月1日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理处罚。对2005年2月1日以前发生并延续到2005年2月1日后仍然存在的财政违法行为,可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本案中,虽然专员办检查时间和处理处罚时间在2006年,但由于某调查局的违法行为有的发生在2005年2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05年2月1日之后,因此,专员办在进行处理处罚时,分别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适用依据正确。
三是处理处罚的内容合法适当。本案中,某调查局存在的“超范围编制127万元项目预算资金”的问题,超出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费编报范围。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从历年批复的某调查局的部门预算看,确实未单独安排该单位外事经费。如果考虑到该单位外事经费没有资金来源,在组织实施费预算中编报似乎情有可原。但是按照相关的处理处罚规定,超范围编制项目预算资金的,应予以追还,上缴中央财政。为了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专员办按照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处罚,要求某调查局将超范围编报的预算127万元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考虑到某调查局的实际,建议某调查局所需外事经费通过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申报,或通过正常渠道申请追加预算,理顺了预算申报渠道。专员办的上述处理和建议,较好地把握了处理处罚内容的合法与适当的问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合情但并不合法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财政部门应当本着严格执法的原则,首先对违法行为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也要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或解决办法。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理处罚中,要注意避免与其他机关对相同违法事项的重复处理处罚。在适用法律依据上,要注意正确适用新旧法律规范,防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在处理处罚内容上,要注意内容适当,努力做到处理处罚内容合情、合理,更要合法。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