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山东省在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减法”的同时,不断强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做好“加法”,使资源性收入成为非税收入新的增长点。2006年,全省实现各类资源性收入528亿元,约占全省非税收入的45%,比2005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为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做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典型引路,实现“以点带面,重点突破”
国有资源范围广泛,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为了切实推进这项工作,山东省财政厅按照“分类规范,逐个击破”的原则,坚持典型引路,试点先行,积极引导各地从实际出发,选择不同方面,实施重点突破。目前,全省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方面,呈现出多点开花、各具特色的局面。比如,泰安市全面推行河砂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利益分成制度,形成了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利益共享的长效管理局面。据统计,2005、2006两年,全市涉砂税费收入累计达1.56亿元,其中采砂经营权出让金4621万元,是综合整治前的195倍。淄博市强化国有资产和政府资源监管运营,陆续对道路、广场冠名权、公用设施经营权等城市空间资源以及行政事业房产、垄断性经营收益等政府资源进行了监管运营和收益收缴工作。2006年,仅市级就实现各类收益1.82亿元。青岛市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不同区域、地段、时段和道路内外,划分了四类收费停车场,分别采用计次、计时、计日(过夜)和计月等形式实行不同的计费标准。同时,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经营收益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据统计,仅从2006年底至2007年5月就实现市本级收入826万元。
以收支管理为切入点,提高征管水平
收支管理是财政部门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山东省财政厅紧紧抓住收、支这两条主线开展工作,推动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一方面,加强收入征管,完善奖励考核机制。为提高征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山东省独立研制开发并完善了覆盖省、市、县三级以及各商业银行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办法,极大地方便了各级财政、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的征缴工作;为督促鼓励各级各部门加强非税收入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收尽收,还制定了《山东省国有资源和环境有偿使用收入考核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及时到位的市和省级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进一步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支出管理,按照“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对来自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原则上主要用于资源的开发、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比如,泰安市河砂非税收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分配,严格执行采砂经营权出让金按市、县、乡3∶3∶4的比例进行分成,河道采砂管理费按市、县、乡、村1∶3∶4:2的比例分成。河砂资源收入纳入各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河砂资源的勘察规划、大汶河河道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对采砂活动日常的监督管理。本着“收支统管、以收促支”的原则,还积极引导各市、县将部门预算管理与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有机结合起来。一些市已把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的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划归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重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统管,既可调动资源管理部门征管积极性,也有助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整个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切实规范有偿使用行为
按照“工作延伸到哪里,制度就建立到哪里”的原则,山东省财政厅始终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精细化水平。近年来,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山东省海域使用条例》、《《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和制度,省财政厅也制发了十几个资源性收入管理的制度办法。特别是2005年以省政府名义转发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2007年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对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提出了明确要求,走在了全国前列。各市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淄博市提出了“一金一策”的指导思想,即针对不同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的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先后对水资源费、排污费、河道维护费等制定了专门的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资金的范畴性质、执收单位、财政管理方式等,使相关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管理更加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

抓好重点收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目前,国有土地收益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6年,山东省实现土地收益492亿元,占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总收入的96%。为此,山东省财政厅始终把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源来培育,坚持全方位、全过程、全口径加强监管,确保土地收入“应收尽收”。一是支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收益水平。一方面,对土地储备机构建设和资金运营等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财力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参与“招拍挂”全过程,从人员、资金、财务等方面,提供全方位财政财务服务。目前,全省已有119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90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有形市场。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比例面积由2000年的2%提高到2005年的30.9%,收益比例也由15%提高到72.9%。二是加强征缴管理,实行“全口径核算”。在土地出让金管理方面,早在1993年,省政府、省财政厅就分别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土地收入实行“全额进专户,净收益缴国库”的管理模式。在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征缴方面,2000年出台了征管暂行办法,坚持“先缴款、后批地”,不开任何口子。同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改土地部门征收为财政部门直接收缴。据统计,截至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20.8亿元,上缴中央国库36亿元,没有发生漏征、减征、免征的行为。为加强对土地收入征管情况的监督,山东省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遗补漏。自2002年起,还专门建立了国有土地资产收入统计月报制度,对全省土地收支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加强对土地收入的动态监管。三是坚持收支结合,做到“以支促收”。一方面,坚持“缴补挂钩”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严格核定土地收入计划,并将收入征收情况与单位支出适当挂钩,对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在业务管理费、土地开发资金分配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另一方面,将部门预算管理与收入征管有机结合起来,调动资源管理部门征管积极性,疏通资金管理渠道和归集管理关系,减轻财政预算安排的压力,发挥了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规模优势,收到了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