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是欧盟中的农业大国之一,现有人口3800多万人,其中农村人口占30%。全国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59%,人均耕地0.38公顷,农业人口人均1公顷。波兰自然条件优越,农业比较发达,农民生活水平普遍比较富足,在享受政府公共服务方面城乡差别不大。波兰乡村的农民住房修葺得都很漂亮、精致,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农舍间或有油路相通,或有沙石小路相接,乡村之间都有公路相通,田园风光旖旎,景致很美。农民的衣着打扮精神,没有乡下人和城里人的区别。农舍前或停放着各式各样的农用机械化工具,或停放有小汽车。据介绍,早在经济体制转轨以前,波兰的农业劳动力与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力一样,加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每个农业劳动力每月交纳200兹罗提(1兹罗提相当于3元人民币)的社会保障基金之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男到65岁、女到60岁时每月可领取500兹罗提的养老金,并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障。虽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于城镇的水平,但是这样的水平基本可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波兰农民享有较好的社会公共服务。农村的基础设施比较好,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可以送到所有农户。但是农民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负担不重。农村的公用设施基本由政府投资兴建。农村道路由政府负责修到农民的地头或院门口,农民只需修缮耕地内和院内的道路。农民子女上学的费用由政府根据各学校招生情况,直接拨给学校,从小学到大学,全部免费。一般情况下,政府拨给每个农民子女的教育经费多于拨给每个城市居民子女教育经费。政府希望通过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的素质,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
近年来,波兰农业总产值对GDP的贡献率维持在6%左右,政府对农业发展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第一,政府通过健全市场,提供培训、设备、技术,积极支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其他为农业服务的产业。一是健全土地交易市场。所有农场的合并和重组都通过运行良好的土地市场来进行,这对提高农业的竞争力至关重要。政府制定标准合同规范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和租赁,建立低成本的争议解决程序,建设公开的土地转让、租赁及价格等信息系统,取消对外资购买土地的限制,加速土地私有化进程。二是建立农业市场。通过建立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大型批发市场,促进农产品交易和流通,减少中间环节。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服务,减少干预,降低经营者成本。三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速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私有化进程,鼓励兼并和联合,吸引外资投入,鼓励出口。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现代经营管理和基于市场的风险管理办法。加强质量意识、质量控制,特别是影响健康的各项指标,有针对性地瞄准欧盟市场。四是加强对农业的社会化服务,波兰政府在许多方面为农民提供无偿的服务,主要服务项目是信息、技能培训、争取贷款、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等。信息服务主要通过出版物、组织农民参观有关公司展览以及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最近几年信息服务的重点是波兰加入欧盟后的农业政策。技能培训主要是办培训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如何进行经营、如何进行经济核算、如何应用新技术、如何种植农作物的新品种、如何争取贷款(包括帮助农民进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对农业实行补贴制度。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助,前提是必须符合欧盟农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利于波兰农业、农村的发展和现代化改造,如提高生产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调整农业结构、保护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等。目前,波兰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一部分来自欧盟,一部分来自本国财政预算,前者约占60%,后者约占40%。农业补贴制度的内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种养业等农产品的价格保护。欧盟对农产品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成员国内部的保护价格是相同的,如果欧盟成员国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出口农产品,则提供出口补贴。波兰从欧盟得到价格补贴的农产品主要有大麦、玉米、糖料、烟草等。同时,波兰政府对本国农产品的价格也进行适当干预。如2006年该国猪肉的价格偏低,政府实行了干预,即让饲养业主与销售企业签订协议,实现风险分担,减少损失,共同获利,取得了很好效果。总体上讲,加入欧盟后,波兰农产品的价格,不仅取决于本国市场,也取决于整个欧盟市场。二是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民生活条件(如煤气、自来水等)的建设以及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农民子女上学、青年农民培养等补贴,其目的是要使农民在生活舒适度上不断缩小与城市的差别。此外,对贫困地区如波兰东部五省,欧盟还给予额外的补贴。有研究表明,波兰加入欧盟后,如果算上政府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改造的补贴,则波兰农民的收入增长了47%。
第三.对农业实行信贷支持。信贷支持是波兰政府促进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早在1994年,波兰政府就对农业信贷支持制定了法律法案,对向农民、农业企业进行贷款资助的条件、贷款的数量和规模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向农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得到农业贷款的农民或企业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1994年政府规定农业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一年内最高贷款额度可以达到50万兹罗提。此后,在实际执行中又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了70万兹罗提。如果有特殊情况,政府还可以提高额外的农业贷款。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对农业贷款提供利息补贴。
第四,对农业给予税收优惠。一是实行有利于农民降低生产成本的消费税返还政策。如农业使用的燃料可以部分返还消费税,平均每公顷每年可以返还47.3兹罗提,全国每年总计向农民返还6.5亿兹罗提。二是对农民实行农业税优惠政策。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不用交纳房地产税、农庄面积小于1公顷的交纳100兹罗提农业税,1公顷以上的则不再算明细账,只交纳一个固定税收额度,总体计算要优惠于农庄面积小于1公顷的税负。三是对农民实行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3%-5%,优惠于工业产品生产。从事饲养业、温室生产的农户需交纳所得税,但耕地土质不好的农庄主可以免于交纳,甚至还可以享受到其他优惠政策。据介绍,通过以上各项税收优惠后,波兰农民全年的各项税费支出只占全年总收入的6%,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不再承担其他社会负担和摊派。
第五,政府对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农民给予资助和补贴。包括对生态农业研究以及生态农业执行条件分析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对生态农产品监测费用进行补助、对生态农产品的推广和宣传予以资助等。
据介绍,当前波兰农业政策的着力点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促进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波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的是政府单独出资,有的是政府与农民签订协议共同出资修建。一般情况下,农民出资的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农业保险方面,截至2005年底,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农业企业只占总数的10%。农民参加保险比例低的原因主要是农民受收入水平的限制,保险公司对农民的农业保险持比较谨慎的态度。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波兰政府从2006年开始,资助农业保险,支持农民投保。具体做法是由农业部与农户、农业企业协议,明确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农业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同时,从2008年开始,那些能够从欧盟获得农业补贴的农民必须参加农业保险。同时,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实行互保的办法,抵御农业生产风险。
责任编辑 王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