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及今年年初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少数基层单位在受理和审查供应商的投诉时,仍存在一些违规操作问题,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案例回放
2007年2月的一天,也就是某市一重点工程项目宣布中标结果的第二天,该市市委办公室就接到了相关投诉。一位自称曾参加这次招标的省城某公司的李经理打来电话,说从投标单位报价的规律性分析,这次招标存在重大串标嫌疑,应予查处。市委领导知悉后批示“立即查实,从严处理”。于是该市从监察、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找到原投诉人所在的公司,要求该公司李经理进一步提供有关线索。但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不承认曾对这次招标有过投诉,并声称公司并没有“李经理”其人。因为找不到投诉人,调查组只好从进一步查找供应商报价的规律性入手。在发现供应商的报价的确存在某种规律性后,又对招标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期望能发现漏洞或是有关线索,却没有如愿。随后,调查组又找入围的三家投标单位了解情况,也没有找到能认定串标的有力证据。调查工作一直持续到4月中旬,也没能查出一个满意的结果,这项市重点工程项目却被长期地搁置而无法动工。
案例分析
该市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认真负责态度虽然值得肯定,但却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越位”。受理供应商投诉是财政部门的职责,也就是说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在得不到及时明确的答复时,应该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这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中都有规定。所以说,上述市委机关受理供应商投诉的行为显而易见是一种“越位”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束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手脚,不能很好地按政府采购法规来处理投诉案件。
二是“犯规”。《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购的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而且,财政部文件也明确规定受理投诉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投诉人应是参加投诉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投诉事项要在经过书面形式质疑后,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形式送达;被投诉人应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投诉事项没有超出投诉有效期。对照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上述案例存在的诸多“犯规行为”:第一,供应商违规投诉。电话投诉的“李经理”不仅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而且是位“子虚先生”,根本查无此人。另外,“李经理”既没有经过书面质疑,也没有按规定投诉,其投诉显然无效,有关监督机关完全可以不予理睬。第二,市委机关违规受理。抛开“越位”这一因素,上述市委机关对这样一个无效投诉的“高度重视”,也违背了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这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
三是“误事”。上述乱投诉乱受理的案例,不仅贻误了重点工程建设的工期,造成人力、财力和物力的巨大浪费,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个别不法供应商“贼喊捉贼”,抱着“坏事、搅局”的目的无中生有或捕风捉影式的匿名投诉,如果让其得逞,以后这种事情将会经常发生,“误事”是必然的。
对症下“药”
要防止上述事件发生,笔者有“一剂良药”,“处方”如下:
第一味: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不仅要积极向人民群众和广大供应商宣传,还应当把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作为宣传、服务的重点。由于向“上”宣传的特殊性,财政部门在做好宣传工作时,一定要周密制订宣传方案,把枯燥的宣传内容寓于生动的形式,与本地政府采购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言简意赅,深入浅出,使领导同志易于接受、乐于接受。这样,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因为熟悉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就不会再做“越位”的事了。
第二味:增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财政部门要敢于坚持依法办事。当发现上级领导部门或领导同志由于不熟悉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而在办“错事”时,财政部门的同志要敢于直谏,在注意方式方法的基础上向领导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依据,主动将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担当起来,严格按政策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如果认为领导已经在过问了,自己不好再插手,对领导办的“错事”听之任之,这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
第三味:增强规范监管的实效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每个环节都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政策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障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才能抑制和减少质疑和投诉的发生。当质疑和投诉不可避免时,财政部门一方面要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受理,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有关供应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无效投诉一概不予受理;有事实依据的投诉,指导有关供应商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投诉,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理。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