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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了以下要求:
1.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各项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取消。
2.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3.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
如何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了以下要求:
1.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各项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取消。
2.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3.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
5.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一是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二是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控制管理费用。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四是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在2006年全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如何把全部减除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将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减下来,切实把改革好处落实到农工身上,这是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关键所在。农场应根据农业承包经营形式,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按照实际承包土地面积把改革好处全部落实给农工。要界定农工负担中承包金、管理费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实行一定几年不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和完善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监督机制及相关制度,清理整顿农场对农工的各项收费,切实防止农场通过提高承包金、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为什么要同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从2006年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并实施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如果不搞好相关的配套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成果难以巩固。当前,国有农场管理人员比重大、管理费用高及社会负担重是农工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工负担,关键在于深化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如果不深化农场管理体制改革,仅仅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府即使花了钱,农工的负担还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减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成果同样难以巩固。因此,在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同时,要全面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这既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有哪些?
为切实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提出了相关配套措施,主要有:
1.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地处边疆、担负屯垦戍边任务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2.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国有农场(团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3.加大监管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为单位设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4.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连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各地在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哪些做法和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从国有农场的区域性、社会性等实际出发,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国有农场实际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1.农业承包经营体制逐步完善。各地进一步巩固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延长土地承包期,落实职工生产、生活费用“两费自理”,完善了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增强了家庭农场的市场意识,提高了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近年来,在人均耕地规模较大的国有农场还试行了“两田制”。将农场发包土地分为“基本田”和“规模田”,“基本田”用于维持农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承包数量一般相当于周边农村劳均或人均承包水平,长期承包,实行低负担或零负担制度;“规模田”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原则,在设定优先权或控制上限的情况下通过竞争方式承包,体现了土地的部分资产功能。部分地区按照组织引导、农工自愿的原则,积极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了农工和家庭农场抵御市场竞争风险的能力。
2.国有二、三产业企业改制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国有农场按照中央确定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抓大放小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对长期亏损、效益较差的场办二、三产业企业通过出售、破产、兼并和关停等措施,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培育农场经济新的增长点。按照产业化、集团化、公司化方向,通过购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方式,推动国有存量资产和增量投入向优势产业和领域集聚,构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农场经济增长的支柱。
3.因地制宜推进社会职能分离。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国有农场政企分开和社企分开的有效途径。上海等地已基本将国有农场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部交给了地方政府,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和社企分开;部分地区正在分项分批逐步移交社会职能;暂不具备移交分离条件的垦区,通过在农场设立社区管理委员会等专司社会管理职能,开始试行社会性和经营性职能内部分开。
4.积极探索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部分地区实行了国有农场集团化管理体制改革,省级管理部门与农场建立了母子公司体制,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了农垦国有资本的经营能力。也有部分地区在整合集团资源过程中,着力培育具有产业优势、有市场竞争力的专业化产业公司,并逐步将国有农场改造成专业公司的基地分公司。湖北、河北等地在大型农场或农场群集中地试行设立管理区或办事处等形式的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赋予相应的行政、财税职能,行使政府管理。国有农场则按照企业运作,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 方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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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