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法治也并非浅显地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和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弘扬法治精神,要重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丰富内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弘扬法治精神,要着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这就要求,必须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财政说到底是按照法治原则运行的财政。如果说公共财政规定了财政支出的范围和方向的话,那么法治财政则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共财政职能得到实现。今后一个时期,地方财政法制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及地方政府确定的建立法治政府、法治财政的目标任务,形成以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法制机构及职能为基础,以健全各类财政法规制度体系为保障,以提高“五五”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为“龙头”,以全面推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形成全省财政法制工作协调发展、综合推进的战略态势,初步构建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法制体系,为推动地方法治财政建设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而努力。
(一)以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为重点,在提高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质量和效果上狠下功夫。首先,“五五”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巩固过去举办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印发传单等各类宣传教育形式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利用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动漫等现代传媒手段,在不同的法制建设时期有重点地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局要积极开设财政普法网站,努力为群众学习财政法律知识开辟有效途径。其次,要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导,以业务职能机构为依托的普法宣传教育网络格局,保障工作经费,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干部业务培训和财政工作实践的全过程,确保普法宣传教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第三,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要有所侧重,要结合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针对财政工作实际,分别对财政干部、财务会计工作者、社会公众等进行专门的财政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理财的能力,着力提高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使公共权利的能力,着力提高广大财务会计工作者依法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努力提高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性。第四,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要进机关、进单位,为依法理财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以深入贯彻“四法一例”为重点.在提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上狠下功夫。《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四法一例”),在规范和保障我国财政工作秩序,促进财政事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凸显了法治价值。实践证明,“四法一例”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点所依。为此,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想到法制,在安排工作时依据法制,在组织推动工作时用到法制,努力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变为广大财政干部的自觉行动。要树立贯彻执行“四法一例”等财政法律规章制度是保障财政改革的基础、是推动财政发展的指南、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途径、是公共财政的要义、是振兴财政的必然要求等新观念,积极主动地依法编制预算,依法执行预算,依法管理资金,依法使用资金,依法从事财政工作,为各预算单位和各有关方面做出表率、树立榜样。
(三)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在执法监督工作上狠下功夫。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指导,当好领跑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火车头”。要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试点,为今后全面展开这项工作积累经验;要研究分析财政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财政执法、解决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办法与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要在适当的时机,进行以执法文书、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内容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文书、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财政执法违法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及追究办法予以追究,以切实增强财政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在此基础上,要执行好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执行好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在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发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财政执法的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和促进财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以法规制度审核把关为重点,在健全完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上狠下功夫。只有健全完善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财政收入才能做到取之有道、收之有效、用之有据,各项财政工作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全财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要根据财政改革发展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积极将非税收入、债务管理、预算追加、绩效评价、资金分配等纳入财政立法与制度建设范围,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科学规范,从而为推进依法理财、构建法治财政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二要根据财政部法规制度建设规划,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逐步构建财政法律体系。三要以法规规章制度审核把关为重点,对上级财政部门、人大法制委、政府法制办交办的草拟稿件认真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四要对以政府名义下发及财政部门印发的财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法制机构前置审查规定,从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审核把关之后,厅局长办公会议才能研究讨论,通过之后还要报政府统一公布,不经公布的文件没有效力。要把杜绝违反程序随意印发规范性文件作为审核把关的重中之重,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五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做好相关财政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将对法律负责、保证规范性文件体现法律意志,与对财政事业负责、促进财政改革与发展统一起来,实现“良法之治”。
(作者为山西省财政厅副厅长)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