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我国当前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也要既着眼长期统一城乡税制体制的建立,更要注重现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近47项,涉及几乎所有税种,但有许多优惠被中间流通环节所“吞噬”,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
(一)涉农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并不适宜用来实施优惠的增值税税种上。免税是人们熟知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但由于增值税税种内在机制要求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环环相扣,因而实际上最不适宜实行减免税优惠。但我国目前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了增值税的优惠上,如对最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出台此政策的初衷应该是,由于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不需缴纳增值税,因而购进的农资成本所含的增值税金亦不能得到扣除,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出台生产、批发、零售农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似乎可以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基本上不用负担增值税,而实际上,由于农资产品的经销模式一般是通过两级批发,即使农业生产资料在出厂环节价格合适,但经过若干中间流通环节后价格也往往会被抬高。同时,处于中间流通环节的商家通常采用现金交易而且不使用发票,这样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商家征税难上加难,致使本来国家对农资企业减免增值税间接补贴农民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被中间的流通环节所吞噬。
再从农业生产者来看,由于农村居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而且,农民购买的产品需求弹性小,在购置生产资料上的增值税也无法抵扣,因此,他们无论购买生产资料还是各种生活资料,都可能承担转嫁的流转税负担。据测算,2004年农民负担购买不能抵扣的农业投入品进项税额就高达800多亿元,而农民因消费而承担的流转税每年近5000亿元。
再看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下游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无法正常获得进项抵扣,为体现增值税原理,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只好允许这些企业凭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这种制度设计,不仅给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带来了巨大漏洞,也加重了企业的名义税负。
(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过于笼统。现行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散落于跟“三农”有关的多个方面,优惠的目标指向农业生产者,但由于税负本身有随市场供求、生产与消费者博弈而前后转嫁的特性,而农民、农业因其处于产业的基础地位,分散、薄弱,在博弈中处于弱势,使一些涉农优惠最终没有落实到农民农业身上。
(三)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大都是“税式支出”,是一种间接(暗)补贴,增加了财政负担和征管难度,但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例如,通过对农资企业减免增值税来间接补贴农民的政策,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值的机制,使得政策对农资生产企业没有有效约束力,难以保证企业会主动通过降低农资产品的价格将税收优惠转让给农民,并且由于近年因煤、电、油、气、矿石及运输等成本的持续上涨而引致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致使相当一部分国家惠农政策被农资涨价所抵消。
农业是生物产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的薄弱部门,受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双重影响,比较利润较低,同时,农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仍要坚持对农业实行轻税政策,以税收、财政等手段引导资源流入、弱化风险,鼓励农民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但如何通过税制的完善来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真正受惠?在此提出几点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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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涉农税收政策简介
我国现行工商税制基本覆盖了城乡,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制设计事实上涵盖了农民、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只是将部分对农业、农民、农村的征税作为了优惠对象对待,近年来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在WT0规则之下,优惠的广度与力度逐渐在增加、增大。
增值税。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对种子、化肥、农药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税;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按13%的低税率征收;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等优惠政策。近年,又陆续出台了将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营业税也给予了农业生产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予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项目,予以免税等等。在近年的政策执行中,保留并扩大了这些涉农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服务行业的生产者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等经济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农业生产者获取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给予了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近几年优惠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了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国家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实行的政策是: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和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这些税种中,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是城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外,其他税种基本覆盖了城乡,不过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的一些涉税行为和内容予以了部分减免优惠。
(一)通过规范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价值规律引导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在制定出台涉农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和论证此项政策能否促进资金、效益留在农业生产部门和使农民最大程度地受惠。在设计政策的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引导和迫使优惠的好处留给农业、农村和农民。
(二)对农补贴由暗补变为直补。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的补贴方式多是通过流通渠道间接地给予补贴。只是近几年才开始对农直补方式的探索。如前分析,间接补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量的在中间环节被截留或流失,农民从国家的补贴和保护中得到的好处不多。而从世界各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演变趋势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是农业补贴政策发展的基本方向。因此,应该逐步取消对中间环节实施减免税的间接优惠方式,减少中间环节税收收入损耗,恢复征收完整、规范的增值税,使整个增值税链条完整起来。
(三)对农业企业着重所得税优惠。在完善增值税的同时,我们可以通过所得税来照顾涉农生产经营者。国外成功的涉农税制也主要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农场主大量优惠,获得了较好的效果。从所得税本身的特点来说,利用所得税优惠扶持农业企业和农资企业,能使应该享受优惠的涉农企业真正受惠。
(四)按照WTO的有关规则,建立起完善的农业补贴制度。西方发达国家除了对农业生产采取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通过大量的农业补贴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或明或暗地给予扶持。但我国目前非常重要的一种农业补贴方式如对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等都属于WTO规则限制和削弱的“黄箱政策”范围,对于WTO农业协议允许的“绿箱政策”运用不够充分。我们应该根据WTO规则,在调整“黄箱政策”,充分利用“绿箱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保护力度,增加财政对农业的补贴。
责任编辑 方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