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05年底,全国36个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已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200多个地市和500多个县实行了此项改革。为在广度和深度上继续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笔者认为,当前需要处理好五大关系。
一、处理好集中支付与集中核算的关系。会计集中核算与集中支付无论是从工作内容还是从运行机制方面来讲,都有很大不同,前者属于会计管理范畴,主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后者是改革支付方式和程序,主要解决财政资金监管问题。但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从长远来看,集中核算并非发展的大方向,集中支付才是大势所趋。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要求,财政部也明确要求尽快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因此,对于尚未实行集中核算的地方,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避开集中核算直接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于已经实行集中核算的地方,应将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转为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者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与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合署办公。至于预算单位数量少、核算业务量不大、集中核算运行较好的县市或乡镇,可以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继续保留会计集中核算。
二、处理好财政内部国库部门与集中支付中心的关系。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由上而下逐步健全了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执行机构。国库管理机构属于财政的内部职能处室,国库执行机构(集中支付中心)一般是隶属于财政部门的下属单位。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在市、县两级,执行机构在领导级别的安排上还高于管理机构。国库和执行机构同处于预算执行环节,如果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将会影响预算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职能上看,国库管理机构的职能,就是制定政策、管住大的方面;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为财政部门审核、监督财政资金支付工作的延伸,其职能就是要配合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具体办理资金支付。因此,无论两个机构的级别怎样安排,各自都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好自己的职能。
三、处理好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关系。我国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四类账户,除了国库单一账户设在人民银行外,其余账户一般均设在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对人民银行而言,许多财政拨款不再直接从人民银行国库向外划转,人民银行只是负责事后与零余额账户的清算,人民银行可能会有抵触情绪;对商业银行而言,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不仅没有资金沉淀,反倒由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支付通知先行垫付资金,也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因此,要积极协调处理好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关系,确保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处理好预算编制与集中支付的关系。目前,我国当年预算从各届人代会批准,再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到基层单位,往往就到了二季度,最快的也要等到一季度末。这样,如果要求预算单位在发生每项经济业务时都要根据当年预算向财政部门按用途提出用款申请的规定是不现实的。因此,有必要修改《预算法》中的有关规定,调整财政预算年度的设定,或者将预算批复提前到年初或上年末。同时,要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加强监督。要完善预算追加的报批程序,合理界定预算追加范围,建立规范的权力制衡机制,对确实需要追加预算的事项,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追加审批手续。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的作用,增强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五、处理好授权支付与直接支付的关系。按照不同类型的支出,财政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类。从当前的试点情况看,普遍存在授权支付规模较大,而直接支付比重较小的问题。如果授权支付额过大,那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就显得不够彻底,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如果要保证直接支付的比重,又受到部门预算细化程度和财政管理水平的制约。因此,处理好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的关系应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重要性原则。对重要支付应重点监管,由财政部门具体承担支付工作,如将大额购买性支出和工资支出等性质特殊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二是效率原则。从用款申请到最后付款的全部过程中减少中间环节,避免重复,从总体上提高效率。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就可以减少支付的中间环节;小额支付由财政授权预算单位自行支付,不需要逐笔向财政部门申请,也有利于支付效率的提高。三是便利原则。为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对单位每日频繁发生的支出项目,如零星小额支出应采用手续较少、操作简便的授权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按规定自行办理支付,有利于调动预算单位改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