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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1-01-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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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意见》以清单的形式列明了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共涉及十四大类近千种产品。《意见》明确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的做法和要求,对未按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意见》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的重要举措。该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对社会可持续消费起到表率作用,对于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政府绿色采购是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已将该项政策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美国、丹麦、加拿大等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要求优先采购经过环境认证的产品,日本政府甚至实行了强制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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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