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刘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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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我国对外开放正逐步向“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互动的格局转变,企业海外投资呈迅猛发展态势。截至2005年底,在商务部批准和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将近9000家,累计海外直接投资金额为520亿美元,遍布世界168个国家和地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在高速增长的背后还隐藏着经营水平低、投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创新能力弱的问题,在国际市场上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除了企业自身应从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外,通过完善财税政策措施也是扶持和促进企业顺利“走出去”,并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
一、尽快完善企业海外投资所得征税的有关制度
1.建立间接抵免制度。所得税抵免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我国税法没有间接抵免的规定,与各国或地区组织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我国企业也不能享受间接抵免,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通过国际资本运作走出国门。从完善税法及国民待遇原则出发,应尽快建立企业海外投资所得税间接抵免制度。对我国企业从海外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子公司的股份不少于一定比例(比如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子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
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我国对外开放正逐步向“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互动的格局转变,企业海外投资呈迅猛发展态势。截至2005年底,在商务部批准和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将近9000家,累计海外直接投资金额为520亿美元,遍布世界168个国家和地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在高速增长的背后还隐藏着经营水平低、投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创新能力弱的问题,在国际市场上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除了企业自身应从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外,通过完善财税政策措施也是扶持和促进企业顺利“走出去”,并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
一、尽快完善企业海外投资所得征税的有关制度
1.建立间接抵免制度。所得税抵免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我国税法没有间接抵免的规定,与各国或地区组织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我国企业也不能享受间接抵免,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通过国际资本运作走出国门。从完善税法及国民待遇原则出发,应尽快建立企业海外投资所得税间接抵免制度。对我国企业从海外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子公司的股份不少于一定比例(比如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子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同时,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明确规定单层间接抵免的同时还应允许多层间接抵免。即对于我国企业在海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一定比例(比如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2.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国际上通行的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有分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两种。综合限额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企业来自不同非居住国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这一方法计算简便,有助于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而且抵免更彻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国限额法,在某高税率非居住国已缴纳的超过抵免的部分,不能用另一低税率非居住国抵免限额的余额获得抵免,不利于减轻跨国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选择综合限额法作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如美国为扶持企业海外经营,就于上世纪70年代将分国限额法改为了综合限额法。从我国目前实际来看,也宜将原有的分国限额法改为综合限额法,一方面可大大简化征管手续,另一方面可减轻海外直接投资企业税收负担,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3.允许海内外投资亏损相互弥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境外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使得企业海外投资低于国内投资所享受的税收待遇,限制了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适当措施允许企业海外投资亏损得到一定的冲抵。如美国的做法是,美国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亏损可冲其国内所得,但当境外亏损机构以后年度有盈利时,对相当于亏损额盈利部分要直接并入美国境内总所得追补课税,不得抵免,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获得双重的税收利益。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计算综合抵免限额时,允许包括国外亏损,同时当企业境外亏损机构以后年度有盈利时,实行追补征税。
4.制定更加灵活的纳税申报制度。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论是否汇回,均应按我国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这种规定未顾及到许多国家纳税年度不同于我国的客观事实,而且否定了延迟纳税本来可以发挥的调节功能。有必要在企业海外所得纳税申报问题上做出更灵活的规定,可遵从海外投资项目所在国的税收征缴规定,对境外所得的实现采取以项目结算和实现股息红利分配为准。此外,可以考虑结合对外投资产业导向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延迟纳税,从而使在特定产业从事对外投资的企业得到税收上的扶持。当然,实行延迟纳税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对付避税地法规,以防止企业将利润转移并累积在避税地,利用延迟纳税规定避税。
二、规范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领域范围,采用灵活多样的政策形式。废弃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项目仅限制在“境外带料加工”范围的规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税收政策支持的范围扩大到境外资源开发、科技开发、信息、咨询等多个行业领域,真正发挥税收政策支持机制的作用。同时,我国现行海外直接投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直接优惠,它虽然透明度高,对投资少、见效快的投资项目效应显著,激励性强。但对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引力较弱,且优惠形式单一,属于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为了使税收优惠真正达到支持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促进其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功效,并尽量降低实行税收优惠的成本,应借鉴发达国家运用间接优惠手段的经验,考虑在避免重复征税的前提下,区别企业海外投资规模、获利能力、投资地区、行业和经营时间长短等,采取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方式。一是允许企业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回收投资。二是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或今后年度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三是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政策,如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四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应允许企业设置特定准备金,如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
2.对企业集群式发展海外直接投资予以税收优惠支持。所谓集群式海外直接投资是指众多的企业组成一个集群一起到某一地区投资,形成配套服务,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性。这种集群组织,不仅能为企业带来设施共享,快捷获得信息、技术、服务等便利条件,而且还保有了原有企业灵活机动、反应迅速等优点。这对于抵御风险能力差的我国企业来说,无疑是提高其海外直接投资效率的捷径。因此,为了促进这样一种新型的、效率高的海外直接投资方式的发展,应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3.制定《海外投资税收优惠法》。我国现行对于海外直接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散、内容杂,不利于企业制定中长期海外投资决策。应尽快制定一部《海外投资税收优惠法》,明确支持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范围、内容、办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和义务等,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创造一个稳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环境。
三、建立完善财政资金支持体系
1.建立企业海外投资专项基金。可在现有国家外贸发展基金的基础上,由国家财政支持设立企业海外投资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合作开发项目、海外投资环境和项目可行性调查、海外投资技术人员的培训、对海外投资提供项目调查补助及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初期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政府担保。
2.设立企业创新基金。为扶持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技术创新,提升技术优势,进一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可考虑设立企业创新基金,由政府出资一部分,其余由企业以会员的身份,通过交纳会费的形式来筹集,再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该基金实施严格的监控,定期对会员申报的研发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分批拨给研究款项,还可对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国内研发机构提供的直接适合企业的技术产品和科研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给予一定的技术补贴。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在政策层面上,应通过资金的倾斜、配套等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建立与创新基金相配套的扶持本地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发展的资金。在资金的支持方式上,宜以间接补贴为主,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其他投资者向企业投资或通过向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在支持领域上,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重视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升级等领域的运用。
3.扩大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财政贴息的范围。财政贴息是鼓励银行进行低息贷款的间接资助,也是政府可以采用的能有效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财政政策工具。然而,现行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予以支持的财政贴息范围仅限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并且每一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只能有一笔中长期贷款享受贴息,显然不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贴息的支持作用。因此建议扩大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财政贴息范围,同时还应进一步放宽对贴息的数量限制。
(广东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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