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6 作者:曹燕萍 高春 (作者单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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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特别是在风险投资的起步阶段,都注重运用多种财税政策来促进其发展,通过对这些政策的比较和借鉴,可以从中得到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若干财税政策启示。
1.政府贷款
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允许在此基础上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以鼓励向创新企业投资。小企业投资公司由小企业管理局颁发执照,并可以向小企业管理局申请贷款用于投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起人每投入1美元,就可以从小企业管理局那里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小企业投资公司共向7.8万家小企业提供了130亿美元的中长期债权和股权资本,先后扶持了包括耐克、英特尔、苹果和联邦快递等知名公司。由于贷款设计模式本身的缺陷,至1992年,小企业投资公司管理的资金仅占全美创业投资总额的5%左右。
1988-1995年,欧盟推出了名为“欧洲种子基金计划”的贷款实验计划,旨在探索对种子基金管理费用提供资助,主要任务是为种子基金的前5年管理费用的50%提供10年无息贷款,以支持基金度过最为艰难的阶段。1988-1995年,该计划利用69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资金支持了23个种子基金,共融资5200万欧洲货币单位,...
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特别是在风险投资的起步阶段,都注重运用多种财税政策来促进其发展,通过对这些政策的比较和借鉴,可以从中得到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若干财税政策启示。
1.政府贷款
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允许在此基础上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以鼓励向创新企业投资。小企业投资公司由小企业管理局颁发执照,并可以向小企业管理局申请贷款用于投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起人每投入1美元,就可以从小企业管理局那里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小企业投资公司共向7.8万家小企业提供了130亿美元的中长期债权和股权资本,先后扶持了包括耐克、英特尔、苹果和联邦快递等知名公司。由于贷款设计模式本身的缺陷,至1992年,小企业投资公司管理的资金仅占全美创业投资总额的5%左右。
1988-1995年,欧盟推出了名为“欧洲种子基金计划”的贷款实验计划,旨在探索对种子基金管理费用提供资助,主要任务是为种子基金的前5年管理费用的50%提供10年无息贷款,以支持基金度过最为艰难的阶段。1988-1995年,该计划利用69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资金支持了23个种子基金,共融资5200万欧洲货币单位,投资了285家技术性初创企业。
政府贷款对风险投资初期运转起着重大的推进作用,但其固有的缺陷也不容忽视: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率不高,贷款计划面临的借贷风险较大,这往往给国家财政带来压力。同时由于高负债财务结构的压力,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往往将贷款资金用于处于中后期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违背了风险投资的初衷。因此,在运用政府贷款方式时应根据国家风险投资发展状况,同时设计出合理科学的贷款方案,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及效用。
2.政府股权投资
为消除政府直接贷款带来的缺陷,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权益加强法案》。该法案规定,政府可以以优先股的形式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由此,政府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资本支持方式由贷款为主转为以权益投资为主。通过优先股方式,政府既可以享受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累计分红,又可以分享其长期利润,而利率一般按同期发行的十年期国债利率水平确定,加之优先股自身的特点使得投入的财政资金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该法案于1994年4月开始生效,截至1996年8月,已有71家新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成立,共募集9.4亿美元的私人权益资本,超过了前15年投入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私人资本总和。
1993年,以色列政府拨款1亿美元建立了YOZMA基金,旨在扶持以出口为主的以色列高科技企业的成长和吸引境外的风险投资基金。YOZMA初期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合作的子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子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之一,它通过给予期权的方式鼓励其他发起人按照事先议定的优惠价格在头年内收购YOZMA所拥有的股份。这极大地调动了基金发起人的积极性,从而创造了子创业投资基金的良好表现。在1993-1997年短短四年的时间内,带动以色列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发展到20亿美元,数量达到50多家。当私人资本的风险投资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后,政府通过拍卖和出售股份的方式成功地撤出了其在YOZMA中的投资。
1986年,韩国政府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规定政府可以资本金投入的方式对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支持,额度为注册资本金的5%到10%,但政府不参加董事会。此外,政府还全资投入建立了茶山风险投资公司,专门对种子期和创业期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以解决长期风险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股权投资方式上,以上四国体现出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设立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由该基金对创新企业进行投资。以色列YOZMA基金和韩国茶山风险投资公司都是在这一模式下应运而生的;二是政府成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授权给更为专业的民营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管理,政府主要负责投资方向和具体项目的最终审核。美国政府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支持和韩国政府对风险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就属于这一方式。政府资金的作用重在引导和培育市场,待市场规范后即选择适当的方式退出。以色列YOZMA基金的设立和成功退出体现了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一贯的原则,即弥补市场失效、启动市场、规范后迅速退出。政府也不干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市场化运作。美国政府的优先股东地位和韩国政府不参与董事会的做法就是政府尊重市场机制的典范。
3.政府贷款担保
美国7(a)企业贷款担保计划是小企业管理局实施的对创新企业和具有高增长潜力企业的长期性贷款担保。该局以前一直与银行合伙向小企业发放贷款,但由于在提供直接贷款方面小企业管理局的竞争力不及商业银行,因此转向提供贷款担保。在7(a)计划中,小企业管理局向创新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最高可达贷款总额的75%,每笔担保最大金额为50万美元,担保费率为2%,由贷款提供者给付,而借款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从1980年到1991年,7(a)计划总共为310亿美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1997年担保额就超过80亿美元。7(a)计划的优点在于由贷款者给付担保费,实际上美国2/3的银行都充当了7(a)计划贷款者的角色。但缺点是长期拖欠率高。20世纪80年代,7(a)计划平均拖欠率高达16.4%-23.5%,到1996年贷款拖欠率仍然高居不下,达到17%。
建立于1981年的英国信贷担保计划由英国贸工部和银行等贷款者合作执行。在有可行商业建议的高新技术企业因缺少足够的贷款保障或足够的经营记录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向它们提供援助,担保期为2-10年。信贷担保计划为启动现有事业向贷款机构提供金额在5000英镑和10万英镑之间的政府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贷款金额的70%,对于较为成熟的企业,可以获得25万英镑以下贷款的85%的担保。信贷担保计划从创立到1996年3月,共有5万项总计16.7亿英镑的贷款得到了担保,其优点在于不需要借款人投入权益资本或以资产作抵押,帮助缺乏资产的潜在借款人解决融资困难。但同时也存在致命的缺陷,即贷款拖欠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类似担保计划,1995年贷款担保计划担保的贷款拖欠率达22%。
贷款担保是政府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这些贷款用以供给有发展潜力的但又无法达到抵押贷款标准的高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国家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创新企业。但该模式的致命缺点是:政策设计所造成的贷款拖欠率居高不下,且由于贷款担保一般不要求分享创业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造成政策实施的成本越来越高。在提供贷款担保时,政府应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评估,最大限度地保证财政担保资金的安全。
4.税收激励政策
荷兰的“富叔叔计划”就是一项典型的前端激励计划。该计划规定,凡是在8年内投资于创立期的公司,均可免缴所得税;8年期内出现的投资损失可以抵扣所得税,最高可达5万荷兰盾。同时,创业投资基金只要将7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初创型企业,当其参与价值低于其原始成本时,可以享受税收扣减,如果是个人投资还可以享受更高的免税额。
韩国政府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针对风险投资的不同主体设计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韩国的税收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其中,国家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和法人税实行2年内减免50%的优惠政策;而地方税中针对企业的所得税和注册税2年内全免。
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按取得收入的不同来源分离课征所得税,法人税中的证券交易税也予以减免。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韩国政府为了增加风险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来源,实施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抵扣和免除等。
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韩国政府规定,个人投资者如向创投企业投资,其投资额的30%将免交综合所得税,并且免征资本利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各国政府通过牺牲一部分财政收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流向风险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各国的经验,在实施税收激励政策时,应注意实现税收政策的多元化激励。由于风险投资活动涉及个人与机构投资人、风险投资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雇员、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员等多个主体,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只有统筹兼顾才能发挥最大效用。故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优惠;二是对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韩国的风险投资税收体现出的正是多元化激励的特征。同时,要注意选择好适当的税收激励方式。税收激励的方式包括前端激励和后端激励两种。前端激励,即对所有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产业均给予税收优惠,这有利于扩大风险投资数量;后端激励,即仅对取得成功的风险投资活动提供税收优惠,这有利于提高风险投资的质量。一国政府应根据本国风险投资产业所处的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不同挑战和问题,制定并实施适当的税收激励方式。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刚刚起步,且规模尚小,故应更多地采取前端激励的方式。
5.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府采购政策
1933年《购买美国产品法》和1960年《联邦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将庞大的财政预算资金引入到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在20世纪40年代以航天工业和电子工业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采购的制度安排,政府成了其产品的最大买家。克林顿政府时期为扶持高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计算机及相关产品的采购预算就达90亿美元。布什政府在2003年的联邦预算中安排了500亿美元用于信息技术产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著名的波士顿128号公路地区及加利福尼亚硅谷的发展都起源于军事研究和定货,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
韩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政策分散于诸多法规中。于1996成立的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外采购和国内采购、重点工程采购等,在当年,政府采购中用于中小创新企业采购的资金就达2.67万亿韩元,占国内采购总额的63%;在工程采购合同中,用于与中小企业签定的合同金额达2.91万亿韩圆,占总额的35%。这些采购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韩国中小创新企业和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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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