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力处罚”、“扣减财力”、“扣回上年度给予的财力奖励资金”、“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指标”、“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扣减转移支付补助”等财政政策处罚措施,较多地出现在各级各类财政政策之中。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处罚措施。原因有三:
一是各类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是上级财政按照政策规定,拨补给地方发展事业的国家财政资金,一般都有确定的用途,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扣罚,给本来就急需资金的地方财政和经济社会事业造成更大困难,形成严重损失,尤其对财政困难的市县影响最大。
二是对地方财政的财力处罚,必然减少地方财力和地方事业发展资金,最终受损的是地方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实质上是对地方事业发展和群众利益给予了财力处罚。把本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变成了对财政服务对象的处罚。
三是在实际执行中,偏重于对地方财政的处罚,而对相关责任人则处罚偏轻或不予处罚,致使处罚的目的与效果相悖。如关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相关政策措施就规定,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的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财力处罚”、“扣减财力”、“扣回上年度给予的财力奖励资金”、“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指标”、“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扣减转移支付补助”等财政政策处罚措施,较多地出现在各级各类财政政策之中。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处罚措施。原因有三:
一是各类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是上级财政按照政策规定,拨补给地方发展事业的国家财政资金,一般都有确定的用途,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扣罚,给本来就急需资金的地方财政和经济社会事业造成更大困难,形成严重损失,尤其对财政困难的市县影响最大。
二是对地方财政的财力处罚,必然减少地方财力和地方事业发展资金,最终受损的是地方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实质上是对地方事业发展和群众利益给予了财力处罚。把本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变成了对财政服务对象的处罚。
三是在实际执行中,偏重于对地方财政的处罚,而对相关责任人则处罚偏轻或不予处罚,致使处罚的目的与效果相悖。如关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相关政策措施就规定,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的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可是,对相关责任人却没有提出明确而严格的惩处规定。
形成处罚的主要原因,一是受补助的地方财政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用好补助资金,出现挤占、挪用、改变用途、浪费资金、项目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二是没有按实际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如收入任务、收入增长目标、支出保障等指标未达到预定目标要求等问题。三是财政政策本身不合理,目标要求定得过高。有些工作任务在上报或下达确定时就不符合客观情况,实际上就根本不可能完成。但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而不得不采取非正常手段编造虚假。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应当在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相关领导身上,在于他们不遵守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不尊重财政工作的基本规律,而不在地方财政本身和广大群众身上。
因此,笔者认为,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应落实到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相关领导身上。依法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并且应当上追一级,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赏罚分明。尤其是在各级各类财政政策之中,也应取消针对地方财政的各种财力处罚措施,增加针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条款,变由财政部门单独行使的各种财力处罚措施为对各级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处措施。在尊重财政经济工作规律的前提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财政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把财政政策更好地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