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个税种,2600多年里经历了多次大的调整和变化,但未改变农业税作为国家主要税种和收入来源的地位与作用,“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也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新时期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审时度势,果断做出了全面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广大农民的关爱、对农村繁荣的关心、对农业发展的关注。
全面取消农业税,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农业不发达,整个国民经济现代化就不能完成;农村不稳定,整个国家就难以稳定;农民不能实现小康,全国人民实现小康就是一句空话。现阶段,只有统筹规划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切实优化经济结构和实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取消农业税,绝不仅仅是为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是关系到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全面取消农业税,国家财政也具备了一定的承受能力。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国家财政有能力、有实力承担取消农业税这个成本。资料显示,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我国财政收入的39%,1979年降至5.5%,2004年只占1%,到2005年,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28个,其余3省也有相当比例的县(市)免征农业税,全国农业税及附加总额只有约15亿元。尽管取消农业税会或多或少减少财政收入,但从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大局看,这是为破解“三农”难题、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造福广大农民所付出的代价,不仅是应该的、必要的,也是十分值得的。
全面取消农业税,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取消农业税,不仅能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而且能够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也将把农业农村发展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二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促进力量。农村集中着我国数量最多、潜力最大的消费群体,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和我国经济增长最可靠、最持久的动力源泉,增加农村需求是扩大内需的根本措施。取消农业税,增加农民收入,使亿万农民的潜在购买意愿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将进一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有利于拉动整个经济的持续增长,盘活国民经济的全局。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农业税征管工作量大、成本高,处理不当还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取消农业税,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也可以有力地促进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转变职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履行社会管理、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进一步改善和密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环节。取消农业税,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让公共财政更大范围覆盖农村,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必将建成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