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将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产生深远的影响。
1.《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财政监督立法体系,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夯实了法律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财政法律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使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滞后的情况仍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财政法律、法规对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和如何处罚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完整、不系统。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对财政部门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它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是要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政,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立法。“文无法则文亡,国无法则国乱”。《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细化了17类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明确了对各类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依据,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夯实了法律基础。
2.《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规范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要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除加强财政立法外,还要不断加强和改善财政行政执法,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处罚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赋予了执法主体相应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并规范了执法的相关程序,从而对加强和改善财政行政执法,真正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了良好条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3.《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为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保证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是财政机关及其他有监督职权的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长期以来,有关执法部门为履行好这一职责做出了不懈努力。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的执法手段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影响了执法效果。“赏无度,则费而无恩;罚无法,则戮而无威”,过去由于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处罚不力,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仍屡有发生,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处罚处分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处理措施,这无疑将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为强化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认真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是各级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狠抓《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学习培训工作。凡有财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尽快了解和掌握《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其立法宗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宣传《处罚处分条例》,让社会各阶层的人了解、认知《处罚处分条例》,提高其社会影响力,以扩大对财政行为的社会监督范围和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加强培训,重点抓好各级财政干部和广大财会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技巧,不断改善自身综合素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
2.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义务,将各项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管理机制。其次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处罚处分条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处罚处分条例》的财政违法行为和事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要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3.履职尽责,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正在日益提高,但是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因而,进一步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十分迫切和必要。首先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财政监督执法的合力。《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是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并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权限、执法手段和措施。各执法机关既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又要创建渠道畅通、分工协作的有效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审计和监察机关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联系沟通制度,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担负起纠正和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对涉及面广、难度大、具有典型性的重点检查事项,要会同审计和监察机关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其次要抓紧制定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相关的配套制度,如执法程序方面的制度,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工作制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财政违法案件公告制度和移送制度等。第三,要进一步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建立内外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不断强化财政监督,努力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为财政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作贡献。
(作者为湖南省财政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