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吴立岩 裘祥珠 王海军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财政局、石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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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程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对象之一,目前各地区在工程政府采购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有成效但也有问题,面临的困难很多。加快推进我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开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着力构建工程政府采购长效运行机制。
从我国现在各地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开展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虽已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其涉及面也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建筑工程范围,如已涵盖了市政、环保、港口、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在采购运行的方式、参与部门、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缺乏一套规范的运行机制。
(一)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范工程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工程采购中的腐败行为。但是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以及一些业主单位对工程实行政府采购仍持不同意见,认为工程已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并已有一套成型的管理模式,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不仅会引起职能错位,还降低了工程采购的...
工程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对象之一,目前各地区在工程政府采购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有成效但也有问题,面临的困难很多。加快推进我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开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着力构建工程政府采购长效运行机制。
从我国现在各地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开展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虽已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其涉及面也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建筑工程范围,如已涵盖了市政、环保、港口、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在采购运行的方式、参与部门、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缺乏一套规范的运行机制。
(一)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范工程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工程采购中的腐败行为。但是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以及一些业主单位对工程实行政府采购仍持不同意见,认为工程已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并已有一套成型的管理模式,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不仅会引起职能错位,还降低了工程采购的效率。从业主看,因工程实行政府采购影响了既得利益,会以各种理由逃避甚至刁难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由于社会上对工程政府采购存在片面认识甚至大量的抵制行为,工程政府采购步履维艰,进展缓慢。目前,政府采购仍以货物为主,货物采购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60%以上,工程采购规模虽然逐年有所增长,但占政府采购的规模不足30%,与规模巨大的工程支出很不相称,表明大量工程采购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范,工程采购中财政资金浪费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二)政出多门,多方监管,相互“碰车”。在现行体制下,工程采购的管理部门很多,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导致政出多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相互冲突。在实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后,除原有工程管理部门参与监管外,地方监察、审计、人大、政协、检察、社会群众都参与其中,多方监督,使政府采购机构无所适从,影响了采购效率和效果。如单就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媒体的确定,计划、建设、财政及各上下级之间纷纷指定各自信息发布的媒体,不执行就按违规处理;有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采取不同做法,支持的程度也不同,工程政府采购工作协调难度大。实际上,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在《政府采购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重点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其他部门主要是行业监督,各自职责并不冲突。但在操作中,无序、不规范监督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违法监督行为。
(三)片面追求规模,降低公开招标起点。目前,一些地方为了扩大工程采购范围,不断降低工程招标起点限额,将政府采购等同于招标,一味地追求公开招标的数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采购所占数量应以其占政府采购总量计算比重,而不是从采购次数上去分析公开招标的比重。如有的项目虽然达到了招标起点,因项目特殊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并经过财政部门批准仍然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现在各地为了扩大公开招标的涵盖面,层层降低公开招标的起点限额,这样做违背了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加大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
(四)评标的方法和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有关部委联合颁布实施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评标标准上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各地的具体做法千差万别,其中在“定量打分”还是“定性打分”、投标人及工程项目部业绩认定、投标报价计价规范标准应用、无标底招标方法试行等方面,因部门利益和角度不同,无论从认识还是做法上,各地及各部门之间都有较大差异。有些评标因素甚至与政府采购的目的相违背,在评标活动中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地大都按法律规定做到了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并逐步把开展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但是由于过去各级建设领域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体系和惯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开展必然需要对部门职能重新进行定位,一些固有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理顺,建立起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有效运行机制。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涉及面广、环节多、程序复杂,单靠财政部门或采购机构一家是很难开展好这项工作的。《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只是从立法层面上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依据。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应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及财政部
门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思想认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制度的推行上,要争取监察、审计等部门把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作为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政策措施,加大督察力度,扩大工程项
目政府采购范围;在争取发展改革、建设、水利等部门的配合支持方面,应从大局出发,认真听取意见,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充分尊重现行管理体制,相互理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工程政府采购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找准职能定位。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较货物、服务采购更加复杂,对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更高。因此,务必要理顺关系、准确定位,各司其职。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制定政策规章,协商工程采购的模式,审批相关社会中介代理资格和供应商准入资格,编制确定政府采购计划或预算,处理投诉事宜,检查、评价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执行情况,支付工程款等。
2.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不违背现行体制前提下,接受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方式具体组织采购,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人员要尽快提高相关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3.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委托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办理立项等各类报批手续;对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提出建议与要求;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与监理单位共同严把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关,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档案整理等工作。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招标所需各种资料、证明;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联合组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监督采购机构抽取评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
5.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行使相应监察、审计职责。为解决人力不足的现状,监察机关可采用聘请特邀监察员的方式监督工程采购全过程。审计机关可采取选择不同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审计。
财政部门在开展工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过程中,注意把握重点环节,认真做好协调服务。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前期勘察、设计、论证,到后期招标、监理、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决算,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角度考虑,大多数环节都要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但必须分清轻重缓急,从重点环节入手,逐步推进。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采购机构在工程政府采购开展初期,应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理顺关系,创造条件,循序渐进。
(三)建立完善制度,确保规范运作。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阳光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更要制定好“游戏规则”,靠执行完善的制度来提高政府采购的可信度。在工程政府采购方面,制度的建设还十分薄弱。目前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管理制度仅有刚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对工程政府采购尚无系统、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在这一方面,国际上像联合国《贸易法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欧盟《公共工程采购指令》等都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台《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办法》等有较强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和适合各类工程采购的标准化模板,指导工程政府采购的尽快规范发展。
(四)充分运用定量原则,力求公开公平。在制定工程政府采购具体的评标标准和办法时,应尽力把握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特点和投标队伍现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细划的评标标准,尽量缩小“定性打分”空间,把评标的随意性降到最低程度。尽量细化评标因素,量化评分要素,提高透明度,从根本上避免把评标会搞成研讨会,增强评标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消除暗箱操作的空间。
(五)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快速处理质疑投诉。工程政府采购一般投资额较大,供应商都非常重视工程采购商机,为维护自身利益,工程采购中很容易引发供应商质疑或投诉,主要集中在招标程序严谨性、供应商资质与业绩的真实性等方面。目前,反映部门单位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时有发生,建设单位反映供应商工程质量、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也很突出。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从程序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而工程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时间性要求。因此,为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可组织由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政府采购机关、监察审计部门组成联席办公会议,吸收项目单位、专业权威部门、有关专家等参加,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对工程项目单位及供应商等反映的问题本着客观公正、快速高效的原则迅速处理,确保工程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六)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工程政府采购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既能激励工程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又便于各监督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应针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关(社会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分别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指标的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全面推动工程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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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