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李虹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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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技术贸易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了技术引进、技术出口的贸易和经济合作活动。因国际技术贸易涉及的税收问题很多,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不同的交易方式涉及的税种往往不同,其中所得税问题对技术转让当事人影响最大,关系最密切。有的企业就是因为对此不了解而替对方缴纳了所得税,从而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因此,应了解和研究我国技术贸易中的所得税问题,在签定技术贸易合同时,遵循我国有关税法、国际税法和国际惯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进行合理避税,争取最大效益。
一、企业在签订技术引进合同时,应该注意不能接受“包税条款”。所谓“包税条款”就是在合同中规定凡技术被许可方国家政府征收的税费,由被许可方负担;技术被许可方国家境外的税费由许可方负担。另外,有的技术引进项目中,外商要求把按照我国税法征收的税费加入到合同报价中。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的税法。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我国政府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除有的给与税收减免优惠外,均须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上述做法实际上等于我国企业代替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替对方负担了纳税义务,这不但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也不...
近年来随着我国技术贸易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了技术引进、技术出口的贸易和经济合作活动。因国际技术贸易涉及的税收问题很多,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不同的交易方式涉及的税种往往不同,其中所得税问题对技术转让当事人影响最大,关系最密切。有的企业就是因为对此不了解而替对方缴纳了所得税,从而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因此,应了解和研究我国技术贸易中的所得税问题,在签定技术贸易合同时,遵循我国有关税法、国际税法和国际惯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进行合理避税,争取最大效益。
一、企业在签订技术引进合同时,应该注意不能接受“包税条款”。所谓“包税条款”就是在合同中规定凡技术被许可方国家政府征收的税费,由被许可方负担;技术被许可方国家境外的税费由许可方负担。另外,有的技术引进项目中,外商要求把按照我国税法征收的税费加入到合同报价中。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的税法。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我国政府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除有的给与税收减免优惠外,均须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上述做法实际上等于我国企业代替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替对方负担了纳税义务,这不但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做法。
二、企业所转让的技术属于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范围的,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不得给予税收减免。为了鼓励外商转让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先进技术,我国税法特别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如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的技术等,对这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可以减免。还有在与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研究和实验以及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开发重要科技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可以减免。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进口限制类技术、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等情形之一的,均不可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
三、对于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方面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这种支出被视为类似于固定资产购置之类的资本性支出,所以作为许可方的中国公司为开发被转让的技术所作的各种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这部分开支只能以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回收。但技术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至于为进行技术转让交易所作的支出,如差旅费、通讯费、材料印制费等,则可作为期间费用列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另外,技术许可方依法所纳的营业税,也可作为企业税金列入扣除项目。
四、主要为获得被出口技术所作的资本性支出,只能按照获取该技术的实际成本进行摊销。在计算被出口技术的实际成本时,可能会出现这样几种情况:其一,被出口的如果是股份公司某方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则可按照双方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其二,被出口的技术如果是企业购入的,如通过转让或被授予再许可权的以总付方式进行的许可交易等形式获得的技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其三,被出口的如果是出口方自行开发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技术,其价值可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技术的市价计价。根据法律规定,技术成本的回收应采取直线摊销方式,摊销年限因技术法律性质不同而各异。从理论上讲,一项发明专利技术的摊销期限应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但如果从一开始就一律按20年的期限计算发明专利技术的摊销,在实践中就会出现许多不合理现象。为此,应基本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二是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则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对技术成本进行摊销。三是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及合同或企业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是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企业可以决定摊销期限,但不得少于10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公司转让技术,无论转让发生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依照我国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适用税率不尽相同。由于我国为吸引外资而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了优惠的税收政策,因而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会因其设立地域、涉及行业及企业性质、出口比重等因素而异。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前述地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以后,凡是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待遇。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可以在按税法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
六、关于技术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我国企业在技术出口时,收到的技术使用费首先要依法向当地政府缴纳一定比率的预提税。此外,企业得到的全部技术转让费,包括被征收的预提税,还要作为中方企业或个人的境外收入,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被征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双重征税问题,即同一时期对同一个跨国纳税人就同一笔跨国所得重复征税。双重征税问题直接影响了国际技术贸易的正常进行,恶化了贸易环境。双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的转让成本,导致技术许可方在技术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而且双重征税的损失经常会转嫁到被许可方的身上,使被许可方的预期利润大大减少。由于税收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许多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本国的对外投资者发展对外投资,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双重征税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行税收抵免,即对国外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抵免的范围是所得税,实行限额抵免原则,抵免额不得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交纳的税款额;二是实行税收饶让,即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这是一种特殊的税收抵免,是对非居住国(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积极配合。由于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因此要使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仅仅有各国的法律规定还不够,一般还要通过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缔结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目前,许多国家相互间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我国也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英国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明确规定,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取得的所得,按协定规定在对方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对其征收的中国税收中予以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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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是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从国外引进技术时,国外许可方有来源于我国的技术使用费收入。根据从源管辖权原则,要求许可方就该项收入依照我国法律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专利权、专有技术权、商标权使用费,包括其他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同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技术出口:是指中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的活动。在技术出口交易中,外国被许可方所支付的转让费,最先有可能受到付款方所在国国内税法的影响,即首先要依法向当地政府缴纳一定比率的预提税。预提所得税是一种从源控制和扣缴征税的措施。各国的预提税率有很大不同,如美国为30%,英国为34%,法国为33%,日本为20%。此外,外国被许可方所支付的全部转让费(包括预提税)还要作为中方企业或个人的境外收入,依照中国税法被征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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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