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刘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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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中央的要求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由于当时全区市县级经济发展总体比较落后,财政普遍比较困难,自治区决定将主要税种全留给地市县。2001年,为了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广西在全国较早地微调了财政体制,将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县共享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留给地市县,进一步增加市县的可用财力。到2004年,广西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所确定的框架。
近年来,中央对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出台了推动改革的相关政策。客观现实也要求广西改革和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一是虽然分税制改革以来全区的财政实力有了较大增长,但自治区本级财政因没有参与对各市县的税收分享,宏观调控能力不断下降,无力对市县间不断拉大的财力差距予以合理调节。由于各市县发展不平衡,市县间近年来的财力差距不断扩大。2003年,县级之间财政收入最高相差24倍,地级市间最高相差10倍以上。二是现行体制下,地级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缺乏应有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全区14个地级市有9个通过财政体制调整集中所属县(市)的财力,用以满足市本级的支出,加剧了县乡财政困难;同...
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中央的要求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由于当时全区市县级经济发展总体比较落后,财政普遍比较困难,自治区决定将主要税种全留给地市县。2001年,为了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广西在全国较早地微调了财政体制,将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县共享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留给地市县,进一步增加市县的可用财力。到2004年,广西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所确定的框架。
近年来,中央对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出台了推动改革的相关政策。客观现实也要求广西改革和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一是虽然分税制改革以来全区的财政实力有了较大增长,但自治区本级财政因没有参与对各市县的税收分享,宏观调控能力不断下降,无力对市县间不断拉大的财力差距予以合理调节。由于各市县发展不平衡,市县间近年来的财力差距不断扩大。2003年,县级之间财政收入最高相差24倍,地级市间最高相差10倍以上。二是现行体制下,地级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缺乏应有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全区14个地级市有9个通过财政体制调整集中所属县(市)的财力,用以满足市本级的支出,加剧了县乡财政困难;同时,大部分地级市没能担负起相应的责任,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压力全部推向了自治区本级。三是在广西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仍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不规范做法,不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制约企业跨地区发展,而且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关系难以协调,削弱了企业竞争力,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分配关系,适当提高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比重,以有效发挥自治区本级调节市县间财政收入差距,增加县级财力,进一步帮助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能力,就成为加快广西发展的客观要求。
2004年,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县级财力,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主要内容有:
1.将四个主体税种实行自治区与各市、县共享。将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不包括利息所得税的40%部分)实行自治区与征管属地市、县(市)按比例分享。
2.自治区与市县税收分享比例确定后,各地级市不得再对所辖的县(市)重新确定税收分享比例。
3.对目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取消其原体制上解。
4.各地级市一律不得向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否则,由此致使这些县造成了财政困难的,由该地级市负责解决。
5.因改革和完善财政体制所增加的自治区本级财力,将主要用于加大对县(市)和困难地级市的补助力度,以调节市县间的财力差距。
6.大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提倡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一般乡镇,原则上推行“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对经济较发达、收支规模较大的乡镇,鼓励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分税制和一级财政体制,增强其当家理财、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
这次调整主要是从体制上保证县级财政具有与其事权基本对称的财力,防止市级财政对县级财力的不恰当集中;自治区本级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均衡市县间的财力不平衡,帮助县乡缓解财政困难。根据体制调整的情况,自治区财政将不断增加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并逐步完善转移支付的制度设计。一是自治区对下的转移支付补助将体现强化财政管理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要求。在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在保证基本运转的基础上,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各市县的奖励,以鼓励各地努力开辟财源,不断壮大财政实力。初步考虑,对地级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帮助县乡缓解财政困难的,自治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同时,对各市县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把对弱势的保护和对先进的激励结合起来。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将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直接测算并下达到市、县(市)。城区纳入地级市本级统一测算,不单独作为一个测算单位进行测算,以解决目前一些地级市对城区财力集中、事权下放而导致城区财政困难矛盾上推给自治区的问题。考虑市、县承担的职责有差异,在测算时分别确定市级支出标准和县级支出标准。在收入划分上,不触动各市、县的既得利益,保证市、县(市)基期年的财力存量,自治区只对收入的增量部分分享,而且收入增量的“大头”留市县,自治区只集中增量的“小头”。通过参与增量分配,逐步增强自治区本级的调节能力,保证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这次体制调整的着力点是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推动各市县努力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一方面建立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机制,既激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继续保持快速的发展势头,也激励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加快发展,逐步增强自身财力,消除对上级等、靠、要的思想;另一方面,加强财政支出控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的增长和盲目举债,要求各市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量力而行,不得超越财力可能盲目举办各项事业,特别是不得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违规举债或进行担保。各级因债务原因引发的财政困难,由各级自行解决。同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在测算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于盲目增人增编不予考虑。此外,积极研究实行编制下管一级的做法,并逐步过渡到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全区的行政事业编制。超编人员财政不予供给经费,对减编人员则给予适当奖励。
通过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将强化对县级财政的监督指导,把有关财力分配的体制性政策逐步落实到县;并要求各地级市财政切实履行对县级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
广西在实施自治区对市县财政体制改革后,县级财力将有较大增长,县级财政的困难状况将会进一步改善。一是自治区对县(市)的补助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考虑到今年体制调整自治区本级所增加的财力以及中央财力补助的增加,2005年自治区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就将比上一年增加10亿元。如果再加上用于对市、县(市)的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和决算补助,自治区对县级的财力性补助将增加更多。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自治区对下的转移支付将会不断增加。二是过去地级市通过体制集中困难县(市)财力的做法将被取消,因此,县级财力也会因此增加。三是由于新体制比较规范,机制灵活,能够调动县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将使县级有更多的精力用以发展经济,县级财政将随经济增长不断壮大。
(作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财政厅原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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